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其在农村劳动的时间可否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答: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其在农村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1985年6月28日)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参加工作时间从何时起计算? 答:他们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计算。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1985年6月28日) 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等待分配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等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1985年6月28日) 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到城市参加工作后,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到城市参加工作后,在工龄计算问题上可以仿照上述三题规定办理。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1985年6月28日)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是否计算为工作年限? 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国秘字〔1955〕245号(1955年12月29日) 2、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什么计算? 答: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国秘字〔1955〕245号(1955年12月29日) 3、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有什么规定?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3〕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从新就业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8〕101号(1998年12月11日) 4、因工作需要经组织上调派去学习的,其学习时间是否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答:凡因工作需要经组织上调派去学习的,其学习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1〕中劳薪字78号(1961年8月14日) 5、1970年以前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1970年以前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1962年10月13日〔62〕中劳薪字292号文件《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调干生的解释及工龄计算问题》执行。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279号(1980年7月19日) 6、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部工资避复关于调干生的解释及工龄计算问题》〔62〕中劳薪字292号(1962年10月13日) 7、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限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调干生的解释及工龄计算问题》〔62〕中劳薪字292号(1962年10月13日) 8、国家从1991年起试验招收部分获先进模范称号的优秀青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入学前为在职职工,其在中学补习和高校学习期间是否连续计算工龄。 答:国家从1991年起试验招收部分获先进称号的优秀青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入学前为在职职工的,其在中学补习和高校学习期间连续计算工龄。 ——《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先进模范青年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教人〔1992〕33号(1992年1 月27日) 9、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时限内是否计算工龄? 答: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时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年12月13日) 10、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是否计算工龄? 答: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年12月13日) 11、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是否计算工龄? 答: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年12月13日) 12、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和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的,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1990年1月19日) 13、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1990年1月19日) 14、本人申请,组织同意投考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原在职人员,其学习时间是否计算为工龄? 答:其学习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劳动工资局关于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1〕中劳薪字78号(1961年8月14日) 15、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学校学习的时间是否计算为工龄? 答:其在学校学习的时间不计算为工龄。 ——《劳动工资局关于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1〕中劳薪字78号(1961年8月14日) 16、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这些人员的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调干生的解释及工龄计算问题》〔62〕中劳薪字292号(1962年10月13日) 17、1994年国家对1966-1969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有什么新规定? 答:(1)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1966-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9月1日(春季毕业从毕业当年2月1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2)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工作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农)半读学校和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精神适当予以解决。(3)上述两款自1994年9月9日起执行。与其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前的不予补发。 ——《人事部、劳动部关于1966-1969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3号(1994年9月19日) 18、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在校学习时间一律不计算为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第279号(1980年7月19日) 19、1979年以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在校学习时间是否计算为工龄? 答:1979年以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在校学习时间一律不计算为工龄。 ——《国家劳动总避保险福利司关于国家职工进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1〕劳险字第4号(1981年3月12日) 20、军人转业、复员或退伍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的,他们的军龄是否计算为工龄? 答:他们的军龄应当计算为工龄。 题的决议》〔56〕国议习字第15号(1956年2月24日) 21、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以后,又到企业、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工龄应如何计算? 答: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为工龄。 ——《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1963年9月13日) 22、转业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是否计算为工龄? 答:其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应予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1963年9月13日) 23、由组织统一调动的长期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凡是由组织统一调动的长期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其连续代课时间与转为公办教师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育部关于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3〕调蒋字第523号(1963年8月17日) 24、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期间,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是否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答: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期间,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师的时间,凡经过正式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育部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员工退职|退休时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79〕教计字第503号(1979年12月15日) 25、农业中学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和职工)转为(包括招收)公办教师后,其连续工龄从什么时间起计算? 答:农业中学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和职工)转为(包括招收)公办教师后,其连续工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起计算。他们在两个以上学校任教,经过正式手续调动的,其任教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农业中学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1〕劳险字第5号(1981年3月25日) 26、乡村医生成为国家正式职工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什么时间起计算? 答:乡村医生成为国家正式职工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的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卫生部关于乡村医药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88〕卫人字第22号(1988年4月8日) 27、公社半脱产干部被录用为国家干部后,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公社半脱产干部被录用为国家干部后,从其半脱产从事公社党政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公社半脱产干部被录用为国家干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7号(1983年3月10日) 28、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被招收为国家职工后,其原担任大队干部的时间,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 答: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被招收为国家职工后,其原担任大队干部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2〕36号(1982年11月12日) 29、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队训练的人员,正式调作运动员后,其参加运动训练的年限是否应计算工作年限? 答: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队训练的人员,正式调作运动员后,其参加运动训练的年限应计算工作年限。 ——《内务部、劳动部、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专业运动员工龄计算等问题的联合通知》〔64〕内人工字第261号(1964年12月30日) 30、兵团、农场职工经组织批准调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农场工作的时间,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 答:兵团、农场职工经组织批准调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农场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局关于兵团、农场职工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处理意见》〔75〕计劳薪字第157号(1975年8月2日) 31、病退、困退离开农场、垦殖场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知识青年,其工龄应如何计算? 答:原分配在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经县以上知青办批准按病退、困退离开农场、垦殖场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可将他们在农场、垦殖场的连续工龄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病退、困退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问题》〔78〕劳薪字第43号(1978年8月29日) 32、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其在农村劳动的时间可否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答: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其在农村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1985年6月28日) 33、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参加工作时间从何时起计算? 答:他们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计算。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1985年6月28日) 34、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等待分配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等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1985年6月28日) 35、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到城市参加工作后,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到城市参加工作后,在工龄计算问题上可以仿照上述三题规定办理。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1985年6月28日)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作为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从事社会劳动时间的长短,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职工对国家积累贡献的大小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是固定工制度下常用的一个概念,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两种。一般工龄包括上述全部工作时间。连续工龄是一般工龄的组成部分,过去称‘本企业工龄’即职工在一个工作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职工如果曾经离职或开除,离职期间,其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不能与重新参加工作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时称“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与工龄作用相同。职工在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经过组织批准调动工作,其间后工龄可以合并按连续工龄计算。根据我国劳动法规的规定,工龄长短是固定职工能否退休的一个条件,也是计发工资和病假、退休等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 工龄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本企业工龄(通称连续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单位或若干个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在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工龄补贴 工龄补贴是对享受同一住房面积标准不同工龄的职工中工龄相对较长者的一种补尝。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发放。工龄计算至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1992年止。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1992年以前的工龄和补贴面积四项之积。 什么是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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