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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要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2.发行对象:发行对象必须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不得超过十名,若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事先经过商务部审核并出具原则同意函。
3.发行价格: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低价的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4.发行股票锁定期: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境外战略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5.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6.不存在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消极条件。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这一价格要求成为部分公司定向增发方案被否的决定性因素。
2.资金募集状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市场前景也是部分公司被否的原因。通常定向增发募集资金用于产能扩张的方案,要求公司当前的产能已经得到有效利用,从而保证产能扩张后的利用效率。另外,募资使用状况及募集资金项目的市场前景也是证监会审查的重点,新建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3.资产评估增值的情况也是证监会审查的重点,定向增发收购的资产评估必须符合规定。
4.证监会也对定向增发后的每股收益情况进行关注,定向增发原则上应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每股收益,以体现定向增发的意义。
1.定向增发对于时间间隔没有特定的限制,换句话说,在公司IPO成功后,马上进行定向增发是不存在法律障碍的。
1.IPO募集资金问题:对于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部分,需要对其使用情况和使用计划进行披露,而且年报中也要披露这一事项。对于定向增发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1.当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与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之一时,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当发行对象属于其他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应按照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3.定价基准日: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会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因为这三个日期中,只有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是最好控制的。理论上讲,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随时召开,上市公司可以在股价连续上涨后,马上召开董事会并将决议公告。而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则必须至少在一个月前就公之于众,发行期首日的可控性就更差;
4.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预备阶段
1.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做好可行性论证,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聘请中介机构要签署保密协议);
2.集团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履行内部程序,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
3.集团公司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资委进行预审核;
4.国资委收到书面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通知院集团,由院集团通知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如未获通过,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的则应立即复牌,且3个月内不得重新启动该事项);
5.上市公司就定向增发方案与证监会初步沟通,获得大致认可。
说明:此阶段主要包括就重大资产重组报国资委预审核,以及上市公司就定向增发与证监会进行初步沟通,可以同时进行。
1.定向增发募集资金部分
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 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2)上市公司董事会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定价基准日、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区间、限售期、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募集资金数量、用途等);
3)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并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披露;
4)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5)非公开发行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如果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过,发行方案发生变化等,应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2.重大资产重组部分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时,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对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在决议后次1个工作日对外披露(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2)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集团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方案报国资委审核。国资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
3)集团公司需向国资委报送如下材料(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请示及方案;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相关资产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作价依据;国有股东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他);
4)本次发行所涉及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说明:此阶段存在聘请中介机构的问题,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需要聘请券商作为保荐人,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需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根据需要可以分别聘请中介机构,也可以只聘请一家中介机构(券商)。定向增发收购国有股东资产,收购资产的定价依据为经过国资委核准确认后的资产评估值。
1.定向增发募集资金部分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细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2)董事会确定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应予以回避。
2.重大资产重组部分
1)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至少应当对如下事项作出决议:(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二)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三)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四)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五)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六)决议的有效期;(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3)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 议。
1.定向增发募集资金部分
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按照细则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的有关规定编制。
2.重大资产重组部分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则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证监局。
1.定向增发募集资金部分
1)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2)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公司收到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2.重大资产重组部分
1)证监会在审核期间提出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 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2)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
3)上市公司在收到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
4)上市公司在收到并购重组委关于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表决结果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公告表决结果并申请复牌。公告应当说明,公司在收到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再行公告;
5)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核准决定的同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文件。
说明:证监会发审委与并购重组委员会在同一天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流程为上午先由并购重组委员会对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审核,下午由发审委对定向增发进行审核。
1.定向增发募集资金部分
1)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 号)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
2)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
3)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4)申购报价结束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5)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6)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
2.重大资产重组部分
1)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2)自收到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 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 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超过12 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3)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说明: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收购资产的价值,大股东需要对按照收益现值法评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c)
券商制作材料上报证监会后所涉及的修改反馈时间难以预计,一般而言R=T+150--210
(d)
获得证监会批文后,公司有6个月时间完成增发,上述时间是假设获得批文后立刻完成融资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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