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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之法律随笔: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以及定向增发的关系

 fzchenwl 2015-04-01
    1、首先“非公开发行”是和“公开发行”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只要累计超过200人的,也视为公开发行。所以,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也并非就一定构成非公开发行,还可以构成公开发行
     2、应该说有关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再融资的主要规定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第30号令)、《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根据30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3、严格地讲,“定向增发”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准确定义,它只是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一种通俗称谓。定向增发是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3条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或“公开增发”)”的规定对应的。
       综上所述,非公开发行是向不超过1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一定属于定向增发(所以,你说的非公开发行属于定向增发没有错)。但是,反之则不然,定向增发并非一定等同于非公开发行,它可以是向不超过1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这个时候属于非公开发行;也可以是向1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还可以是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这个时候就属于公开发行了。所以,定向增发并非一定就是非公开发行,它也可以是公开发行。那么,在实务中,由于历史的原因(《办法》2006年才出台,增发、非公开才予以明确),也由于定向增发超过10人,甚至超过200人比较少见,证券市场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定向增发一直等价混用。
    另,《再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出台,而是被上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第30号令)、《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所取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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