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每日一题】建筑企业项目部跨地区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tutu506 2015-04-02

  发自中国税网《每日税讯》微信平台

 (点图片上方“每日税讯”蓝字,可直接订阅本微信)


中国税网会员问: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设立项目部及二级分支机构,持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外出经营许可证到外省(市)安装设备,营业税(费)已在外省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应该在施工地预缴安装工程收入的0.2%,在机构所在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抵顶?

  

  答:《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 )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根据上述规定,该设备安装公司跨省从事安装劳务,已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该证明。如该公司又向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异地安装项目部属于总机构(该公司)管理的证明文件,该异地项目属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32.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前述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应计入该公司的“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中,抵减企业的应纳税额。


  本问题选自中国税网核心期刊《财税实务问答》,该期刊是一本财税实务辅导期刊,为半月刊,每月两期,欲订阅该期刊请拨打电话:010-63396961。


  本文版权属于中国税网及其运营商北京中税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公开、使用、复制、修改、抄录、传播或与其它产品捆绑使用、销售。


  分享本文

  点击右上按钮,选择“发送给朋友”或“分享到朋友圈”

  订阅

  点击右上按钮,选择“查看公众号”

  阅读更多文章

  点击右上按钮,选择“查看公众号”,然后选择“查看历史消息”


  关于我们

  《每日税讯》是中国税网(中国税网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成立的一家税务专门业务网站)向客户发送的原创电子税务杂志,旨在帮助大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提供权威的政策解读与税收政策分析,帮助大家预知政策走向,多视角防范企业税务风险。《每日税讯》分为手机版、邮件版、微博版、微信版四个版本。订阅电话:010-63396961。投稿请联系:010-63396516。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