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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 | 二度创作,难“度”之度

 阿里山图书馆 2015-04-03


二度创作中的“度”,是量词。标题中“难度之度”中,第一个“度”念duó,推测、衡量之意,第二个“度”念dù,可以做名词来解,指事物所达到的境地,比如程度或高度之意,同时也可以做名词的另一解,指法则或标准,比如制度或法度之意。

陈新凤在3月4日的《二度创作也要有“度”》一文中,用《我是歌手》中的例子,提醒歌手翻唱别人的作品时,要有一个“度”,别把“翻唱”弄成“唱翻”,引来原作(唱)者的不满,也引来大众的不满。尤其在表演至上、演员至上而原创音乐不力的音乐生态环境下,此种提醒就显得特别准确和及时——假如原创不力而只好去炒冷饭进行二度创作时,不要忘了,二度创作也要有一定的准则和法度。笔者就曾对黄绮珊在去年东方卫视《不朽之名曲》节目中《小花》一曲的翻唱,指出其由中国唱到美国的“唱翻”之批评。 

如果说“度”指一定的法则或标准,特别是制度层面的意思的话,那么二度创作中的“度”,还是很好把握的。陈文中引用《烛光里的妈妈》曲作者谷建芬的话,主要是法律层面上的探讨,在这个问题上,是非判断比较明白和易于操作。但如果“度”指的是“事物所达到的境地”的话,那么二度创作的“度”就很难把握了。  

第一个难把握体现在原作者这一源头
艺术创作当然可以有明确的创作指向,也可以有具体的创作手法。但艺术作品的“空筐”性质,决定了作品不可能也不必要明确具体地指出每个细节、每种情绪的数量与种类,艺术作品的概括包容性特点,决定了作者创作时的明确性与创作后作品的笼统性,都是一个客观的存在。当作品完成之时,其意蕴之所藏,必须交由表演者来揭示甚至是决定,表演者之艺术手法与功力,非创作者所能左右,没有一个表演者能百分之百地还原创作者创作时的那些具体想法。 

第二个难把握体现在表演者这一方
既然表演者是一个独立的个体,那么他的方法、技巧、修养、功力等方面,就是一个独特的存在,原作者当然可以用讲解启发等手段告白自己的创作意图,但终究需要表演者自身的理解加工之后方能发声成型,而成型之后的样子,更多是表演者的“作品”,而非创作者的“作品”了,此作品与彼作品之间的差异是必然的。  

当然,以上两者之间还有一个特例,那就是创作者与表演者是一体的,这时候成型的作品的效果,应该说是完全表达了创作时的那些想法。但有一个好玩的例子:拉赫玛尼诺夫听完霍洛维兹演奏完自己的作品之后,对霍洛维兹感叹说,他揭示了作品中那些连他自己都不知道的东西。这既说明第一点里艺术作品的“空筐”性质,也说明了表演者独特个性的存在。  

第三个难把握也是最容易产生和容易理解的
那就是观众的审美差异极大,“萝卜白菜各有所爱”以及“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莱特”之说,就是很好的证明,同时这些话反过来也可以套用在创作者和表演者身上。  

用以上三点来讨论“度”的把握,似乎在说明不要顾及“度”的问题。非也!关于翻唱的问题,笔者还有两个观点,一是应该大力翻唱,二是应注意翻唱时编曲的方向。  

大力翻唱是指不论原创音乐在当下是否缺乏,对过往经典作品的翻唱都是必须的。只有不断地被翻唱,原有经典作品的地位才可以更牢固地确立,其影响力也才可以被继续扩大,这样“翻唱”一词被“传唱”来代替会更确切,是传承、传播之意也。 

假如翻唱时由于度的不好把握而容易出现争执,那么我们可以缩小范围,限定一个特定的问题来讨论:那就是翻唱时,是在情感内容上去挖掘,还是在编曲技术上去玩花样?从情感内容上说,因为歌词在语义语境上的限制,实际发挥的余地是很小的,如果想从这方面颠覆一首经典作品在人心目中的印象,既无必要,也不明智。但不少时候,一些作品的翻唱却达到了这样的效果,为什么?既然内容不能改,那么作为纯音乐范畴的编曲,就成为改编的重点和方向了。麻烦就在于,不顾及内容的编曲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看着花里胡哨的各种手段,实际上毫无内涵与目的,只是一阵声音的嘶吼和一场技巧的杂耍,最终把歌曲由“翻唱”弄成“唱翻”。假如说翻唱还有一个度的话,依照作品内容出发,还是仅仅从编曲出发,就是一个明显的分界点。对陈文中《烛光里的妈妈》一例,我的观点是这样的:作品应该被大力翻唱和继续地传唱,因为作品的内容是一个恒久不变的主题,对羽泉两人的改编,我认为是成功的,因为他们很好地表达了主题内容。至于知识产权这些法律层面上的问题,需要的话,就交由法官说了算吧。

                          文 / 王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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