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汪倩 宋成 王志坚 目录 案例六:卫生所输液医生脱岗患者过敏休克死亡 案例七:入院检查不全病情变化一误再误谁应担责 案例八:非法门诊误诊心绞痛输液诱发患者死亡 案例九:术者超范围行医护士擅自镇痛掩盖病情患者死亡 案例十:产妇术后十日心衰医生麻痹大意脱岗打麻将 案例六:卫生所输液医生脱岗患者过敏休克死亡 生效判决文号:(2005)源刑二初字第32号 生效判决法院: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药物过敏---擅离职守 判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简介:2004年8月27日13时许,李秀明在源汇区问十乡骆坡村卫生所给被害人赵品轻治疗,开具静脉滴注双黄连2支等处方。输液过程中,李擅离职守,由其子无行医资格的李三勇照看,自己则外出理发。后患者在输液中死亡。漯河市病理检验研究中心鉴定,患者符合双黄连过敏致急性过敏性休克死亡。漯河市医学会鉴定,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犯医疗事故罪。 法院认为:李秀明在医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案例七:入院检查不全病情变化一误再误谁应担责 生效判决文号:(2008)巢刑终字第36号 生效判决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误诊误治---多因一果 判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2003年12月20日至2004年7月21日,被害人刘震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在安徽省半汤康复医院康复治疗。2004年9月13日,刘震再次入住该院内科,被告人胡学庚担任内科主任,洪开阳是管床主治医生。入院时刘震拒绝做常规检查。10月4日,刘震胃部不适、打嗝牵引左前胸疼痛,值班的被告人胡学庚以肠胃不适处理,未做必要的检验检查。10月6日晚,刘震出现心前区疼痛、寒颤、恶心伴呃逆等症状,洪开阳给刘震做心电图显示:左右心室肥大,向被告人胡学庚汇报,胡赶至病房后向分管副院长钟华琦汇报。钟、胡、洪三人会诊诊断为胃肠痉挛,并做灌肠处理。10月7日,刘震感症状加重,值班医生郑永侠、全院值班的杨红卫照胃肠炎处理。10月8日,刘震出现面色苍白、呼吸急促等症状,值班护士董莉认为是休克,立即予以吸氧后向钟华琦汇报,钟要求给予安定并以胃肠炎输液治疗。被告人胡学庚接班后听诊后发现有哮鸣音,建议转院治疗,但未行胸透等检查。其后,刘震转至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胸透显示左侧液气胸,左肺压缩约四分之三。刘震当日突发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巢湖市医学会、安徽省医学会鉴定均认为: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省医学会分析意见:1.该院未完成入院常规检查,对病人是否有原发疾病不了解(尤其是肺部情况)。2.病情变化后,没认真体检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胸透等),对液气胸发生时间无法确定,延误了对液气胸的诊治时间。3.无尸检报告,对造成液气胸的原因无法判断。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胡学庚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居巢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认为:无法定从轻情节,不属于情节轻微,不具备免予刑事处分条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上诉,上诉意见及辩护认为,其行为没有严重不负责任,刘震死亡属于多因一果。二审法院认为,胡学庚作为执业医师,对患者首次入院未行常规检查未予重视,在病情变化后又误诊为胃肠痉挛,未做胸透,直至病情加重,也仅建议转院而未做胸透等检查。其行为违反医院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并至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显属严重不负责任。原判已认定被害人死亡是由半汤康复医院多名医生的不当行为所致,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均认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胡学庚犯罪情节轻微,而对其定罪免处。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准确。 案例八:非法门诊误诊心绞痛输液诱发患者死亡 生效判决文号:(2009)息刑初字第124号 生效判决法院: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误诊误治---非法行医 判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继荣已获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为陈棚乡卫生院,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2008年7月12日,王被息县卫生局调入长陵乡卫生院任该院负责人,没有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由于该院正在建设中,王以该院名义在院外租房设置门诊部,但没有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08年11月8日13时许,长陵乡谢楼村农民潘某某因胃疼、胃胀到王处就诊。王简单体格检查后诊断为慢性胃炎,开具三组吊针,分别为葡糖糖加西米替丁、小苏达、加维生素C及辅酶A,期间肌注胃复安。当日18时许,潘某某挂完吊针离开诊所,19时许因为不适返回王的诊所。当时潘某某有烦躁、多汗、脸部及手部发紫等表现,并叫喊心里难受。此时王在县城,电话中得知情况后没有赶回。王的外甥女徐玉举在村医王天佑、瓮太山指导下进行抢救,最终潘某某经抢救无效在诊所死亡。 尸检提示:心肌梗死性病变;左冠状动脉前室间支粥样硬化(1级)等。信阳市医学会鉴定认为:依据尸检报告应诊为“冠心病并发急性心肌梗死”,该病是死因,开始发病时心绞痛发作可能性大,但不排除胃病可能。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范围执业;受主诉影响,条件有限,可能存在误诊。结论:有间接因果关系。河南豫天法医鉴定所鉴定认为:患者死因系冠心病、急性前壁心肌梗死并发急性左心衰。病情危重,抢救成功率较低。未行鉴别诊断,输液是病情变化的不利因素。有一定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40%。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继荣身为国家医务人员(系执业助理医师和乡级卫生院负责人)却在诊治病人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从本案事实看,王开办的诊所虽然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诊所为长陵乡卫生院的一个门诊部门,代表了长陵乡卫生院,而且还有该院其他工作人员参与工作,因此该门诊不是王的私人诊所。王具有助理医师资格,因此其行为不属于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王的此次犯罪行为属于履行职务中的过失犯罪行为,且系偶犯、初犯;其在审理环节坦诚悔罪,积极承担赔偿义务,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王继荣可以宣告缓刑。 案例九:术者超范围行医护士擅自镇痛掩盖病情患者死亡 生效判决文号:(2009)株中法刑一终字第37号 生效判决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超范围行医---误诊误治 判决结果:朱林燕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罗香玲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赖益民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朱林燕,产科护士;罗香玲,产科医师;赖益民,业务的副院长、外科主治医师。2007年12月20日下午,产妇郭丽平到炎陵县水口中心卫生院妇产科分娩,当班医生罗香玲接诊,B超发现胎儿臀位。罗在征得患方同意并请示业务副院长赖益民后决定行剖宫产手术。当晚7时许实施剖宫产,罗担任主刀医师、赖担任第一助手,手术在赖的指导下进行,产出一活男婴,晚8时16分术毕。 产妇返回病房后罗下达一级护理的医嘱,由当班护士朱林燕执行,朱照嘱进行生命体征监测等。次日凌晨1时30分许,朱认为病情平稳就撤了心电监护仪,交待产妇丈夫谭述义如有不适就叫她,之后回护士办公室睡觉。早上5时30分许,产妇述头晕、心里不适,朱到病房查看,测生命体征正常,告知有事再叫她。尔后朱打电话告知罗产妇的病情要求查看,罗询问生命体征情况后认为可能是麻醉反应,要求朱注意观察,其后在值班室睡觉。 早上7时20分谭述义呼叫护士,朱赶到病房见产妇脸色苍白,摸不到脉搏,立即打电话通知罗并为产妇注射了肾上腺素。约1分钟后,罗和邓辉医生到病房施救,但产妇经抢救无效死亡。罗向赖电话汇报了情况。事后,罗完善病历、更改医嘱,朱改动了测血压的护理记录。 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产妇系剖宫产术后大出血致重度失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株洲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医疗行为违反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执业医师法》第二章第十四条之规定及诊疗规范,其医疗行为与产妇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林燕、罗香玲、赖益民犯医疗事故罪,分别判处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罗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赖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朱以“已经履行了护理责任,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为由上诉;罗以“主观上无重大过错,与郭丽平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上诉;赖以“在手术操作过程中没有过失,是术后护理问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为由上诉。 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为,朱、罗、赖身为医务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医疗事故罪。朱作为值班护士,未严格执行剖宫产术后Ⅰ级护理,且在疼痛原因未明确及无医嘱和处方的情况下擅自肌注杜冷丁,掩盖了症状,贻误诊治,其行为与产妇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负有直接责任。 罗身为执业助理医师,超出一般的职业活动,为产妇行剖宫产手术,手术中对子宫切口及子宫左侧肌层撕裂处置不当,作为值班医师,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手术后仅做过一次巡视,当值班护士朱打电话告知产妇“头晕”时,只简单询问病情,未亲自诊查即武断为麻醉引起的“头晕”,贻误了抢救时机,对产妇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负有直接责任。 赖系普外主治医师超出个人执业范围担任产妇剖宫产手术第一助手,且在罗向其汇报了病情后,未亲自诊查就在术前小结上签字并同意手术,违反操作规程。术中对子宫切口及子宫左侧肌层撕裂处置不当,其行为与产妇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负有相关责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案例十:产妇术后十日心衰医生麻痹大意脱岗打麻将 生效判决文号:(2010)宜中刑终字第00013号 生效判决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围产期心肌病---擅离职守 判决结果:龚丹丽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建平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龚丹丽:都镇湾卫生院麻池分院产科医生,李建平:麻池分院院长。2009年6月28日,吕清江的妻子段姣入住麻池分院,同日行剖宫术产一子。7月9日晚八时许,李建平与龚丹丽等人到吕学刚家打麻将。同晚九时许,产妇胸闷、呼吸困难,其公婆程思梅给龚打电话无法接通,后在吕家找到龚。龚到病房后未作检查仅简单处理,随后回去继续打麻将。李问龚病情,龚说与上午一样,吸氧就好了。约半小时后,程思梅又找到龚称产妇“抵不住”。龚让程去找护士把产妇送到手术室输氧,继续打麻将。李身为院长未督促龚前往诊治。约十一时五十分,产妇开始呕吐,程思梅请同病房的病人家属去叫龚,李和龚停止打麻将。龚到手术室查看后,未做会诊和治疗,要求转院。李积极安排转院,产妇在转县医院途中死亡。县卫生局调查认定,产妇死亡原因为围产期心肌病合并低钾血症导致心力衰竭死亡,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事发后,卫生院赔偿患方叁拾万元。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丹丽犯医疗事故罪、李建平犯玩忽职守罪。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龚丹丽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建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龚上诉,认为采信县卫生局医疗事故判定结论书证据不足,请求改判无罪或减轻处罚;李上诉提出认定其犯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二审法院认为,龚身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医疗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了医疗事故罪;李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能,在履行职责期间,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均应受到刑罚处罚。卫生行政部门的鉴定结论来源合法,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而且证实了受害人死亡原因与龚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李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产妇病情严重后积极安排转院;同时医院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二审维持被告人龚丹丽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改判被告人李建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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