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一个16岁的孩子晚上骑摩托车带自己15岁的同学在某县城的一条主要干道上行驶,结果撞到某市政公司施工路段的土堆上后掉入3米多深的坑内,16岁的孩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是这样:16岁的孩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车速过快,对前方路面观察不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市政工程公司施工作业时,在施工地点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此事故由16岁的孩子负主要责任,市政工程公司负次要责任,15岁的孩子无责任。 曾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会成为法院在民事赔偿案件审理中责任划分的依据,同时成为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依据。显然,这种一责定三责的做法是不妥当的,这样的结果使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的界限非常模糊不清,现在,这个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法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审理中仅仅作为证据使用而已。 我本人以为,16岁孩子的父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市政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应当依据自己的判断划分各自的责任,而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仅仅是一个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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