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婚丧喜庆之事举办活动,本是中华民族传统习俗。党员干部与社会其他人员一样,遇有此类之事,前往祝贺或慰问本无可厚非。但不知从何时起,一些正常的人情往来在一些特定的事项上被异化,有的领导干部借大办婚丧喜庆活动大肆敛财,甚至进行权钱交易。这种异化,一方面表现在操办婚丧喜庆活动越来越奢华,规模档次成为人们衡量其社会地位高低的标准;另一方面表现在礼金数额逐年增高,更严重的是,有的人利用领导干部办婚丧喜庆活动之机,以随礼之名行行贿之实,大大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范畴。
对此,党中央三令五申要求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有关事宜,各地结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也都相继出台配套细则和相关规定(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借机敛财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婚丧喜庆活动基本回归到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
然而,基层在治理党员干部借婚丧喜庆活动敛财的过程中,由于政策、规定边界不清,一些违规操办婚丧喜庆行为难以准确界定。对此,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近期分赴呼伦贝尔市和巴彦淖尔市部分旗县,对婚丧喜庆敛财治理情况及有关政策界限问题开展调研。
治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借机敛财问题的主要做法
目前,自治区各地在治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借机敛财问题上,主要采取了立规矩、抓监督、严查处的做法。
立规矩。自治区、盟市、旗县和有关单位都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了更具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于2013年12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对领导干部操办除婚丧嫁娶以外的“生日宴”、“乔迁宴”和“升学宴”等,作出了不得邀请亲属以外人员参加的禁止性规定;对操办婚丧嫁娶活动,作出了不得邀请其工作所涉及的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参加的限制性规定;要求操办婚丧喜庆活动前,必须向所属党组织申报,说明时间、地点、邀请人员范围及数量。该《规定》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活动的种类和所能邀请的对象给予框定。一些地区和单位也出台相应规定,如呼伦贝尔市纪委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婚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通知》,明确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活动时,参加婚庆人员限定在亲友范围内,双方合办不准超过30桌;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一中依据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学校特点制定了《婚丧喜庆活动制度》,除要求遵守自治区和市对人员、桌数和次数等的规定外,还作出了严禁用校讯通、办公QQ群等公共资源发送邀请的规定。
抓监督。一是严格报告制度。内蒙古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活动前,必须向所属党组织申报,说明时间、地点、邀请人员范围及数量。报告制度的实施,改变了过去事后查处的单一做法,实现了事前预防、关口前移,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遵守操办婚丧喜庆活动规定的自觉性。二是强化监督检查。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组织协调各级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等操办婚庆喜宴的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对各地各单位作风建设情况,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活动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凡发现在婚丧喜庆活动中不按规定报告、报告与实际不符、违规操办等方面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严查处。对在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中发现违规操办婚丧喜庆活动的问题,以及受理该方面的举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都认真调查核实。经查实违规操办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没收经界定不允许邀请人员范围内的非亲属或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礼金、礼品。同时,定期对查处违规操办婚丧喜庆案件情况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新闻媒体曝光。
对于治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借机敛财过程中的困惑调查
“管理和服务对象”难以准确界定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活动应分两种情形。
一种是举办“生日宴”、“圆锁宴”(给满12周岁的孩子办宴席)、“贺寿宴”、“升学宴”和“乔迁宴”等“五宴”。对此,自治区出台的《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明确规定,“除亲属外,一律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这类喜庆事宜因规定明确,各级纪检部门在查办中较好把握,大办“五宴”的情形目前已大为减少。
另一种是婚丧嫁娶活动。对此,自治区曾作出“不得邀请其工作所涉及的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出席或收受其礼金、礼物,不得借机敛财”的原则性规定,但各级纪检部门在查办该类案件时,普遍反映是否将参与人员当作“管理和服务对象”时不好把握。“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职权管辖所涉及的公民、法人等等”,但如按照这一定义把握则难免范围过大。
当前,针对这一问题应加以分析,对于其所指的范围应做出必要限定。否则,容易出现将正常的人情往来纳入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范围予以查处。如一个处室的负责人邀请本处室同事参加其办理的婚丧嫁娶活动,不应界定为违反规定。应参照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三)外商、私营企业主;(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之内容进行甄别。
“大操大办”难以准确界定
自治区出台的《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大操大办婚丧喜庆活动。然而,《规定》只是作了原则性、方向性的限定,各地区有的对桌数进行了限定,有的对礼金总额进行了限定,但还没有一个较为科学具有操作性的细则规范。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活动的举报案件中,对如何界定“大操大办”从而准确认定违规与非违规成为难点。
如以参与人数或桌数认定,则需要有一个对参与人数的限制性规定;如以所收受礼金数额认定,则需要有一个收受礼金单笔和总额数额的限制性规定;如以场所、用餐和车辆标准认定,则同样需要有相关限制性规定。
对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活动的界定,应综合考虑参与人数、办理次数、礼金数额(包括单笔和总额)、场所和用餐标准等各方面因素。对人数符合规定的,可以用礼金总额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界定;对于礼金总额符合规定的,可以用单笔礼金是否超出规定标准界定。总之,各项因素只要有一项违反了规定,即应视为“大操大办”。因此,中央应尽快出台对全国各地、各单位均具有指导性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原则性规定,各省区市也应对应出台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各地市、县则应依据中央和省区市上述规定,出台具有人数、次数、礼金(包括单笔和总额)、场所、用餐和车辆标准的具体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礼金标准应依据当地的平均工资收入确定一个合理比例,并随收入的增减浮动。
“借机敛财”难以准确界定
实践中,界定“借机敛财”与界定“大操大办”具有同样的难度,也有着相同的原因。“借机敛财”与“大操大办”是有联系的,“大操大办”不一定以敛财为目的,但敛财一定会“大操大办”。明确了如何界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界定也就迎刃而解。凡超出规定的人数、桌数、礼金单笔数额或总额,即可定为“借机敛财”。
此外,对分批次分地域宴请、只收礼金不设台账,以及只收礼金不安排宴请的利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活动借机敛财行为,更多的应当采取营造良好社会监督氛围、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大查处力度等措施加以解决。(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