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面信贷风险管理关注此公众号。查看历史消息可以看到更多精彩文章。如果您觉得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请分享给您的朋友,您的分享是我们前进的动力) 本部分文章为第(二)部分,第(一)部分请查看本平台4月3日文章 十三、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不对应风险 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较低,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较高,而短期负债占负债的比例较高,长期负债所占比例较低。由于短期负债是快要到期即将偿还的负债,它只能由变现快的流动资产偿还。如果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不对应,则短期期负债的偿还可能要用固定资产,一方面会影响借款人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短期债务不能按时偿还。 十四、贷款用途风险 在评估贷款时,一定要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认真分析,因为有时在贷款用途上本身就存在风险。主要用途风险有: 1.贷款用途不明确。对于贷款的用途借款人不能明确地告知,或回答遮遮掩掩,或告知的用途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如借款人说是将贷款用于进货,借款人的存货已很多,没有再进货的必要,则借款人可能在说谎;又如借款说将贷款用于正在进行的新项目,但现场查看后,发现并没有新项目的存在。 对于借款用途不明的,借款人很可能是为了掩盖真实的用途,还有可能隐瞒了其他的信息,这样风险很大,对这样的情况应拒绝发放贷款。在借款人明确告诉经核实的真实用途后,可酌情考虑是否发放,仍存有疑虑的可要求提供担保。 2.用于高风险的投资。将贷款用于借款人没有经验的项目、高风险行业项目、不确定因素很多的项目投资上,且投资额度大,占借款人资产比重大的情况下,一旦失败,将会使借款人蒙受重大损失,丧失还款能力。这样的情下,可要求担保、抵押或质押;如借款人无其他负债,可在假设投资失败后还款能力上发放相应额度的贷款。 3.用于没有资金保证的项目。指对于投资一个新项目,借款人没有自有资金,一开始就借款投资,对于后续的资金投入没有明确的来源,或规划存在不足,这样的投资会造成资金断链,最终投资失败。对这种情况,一定要求借款人应有相当比例的自有资金,贷款只能是投资的一部分。如无法落实自筹资金,应拒绝发放贷款。如无其他负债,在现有经营项目运转良好的情况下,可发放抵押担保贷款。 4.用于效益差的项目。对借款人将资金投入预计未来效益不好的项目,因还款能力会受影响,可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5.用于弥补持续性经营亏损。借款人经营项目持续严重亏损,现在连最少的流动资金都没有,完全靠贷款维持运转,且预计后续的一段时间内都不会有盈利,这样的贷款应不予以发放。 6.在已有很高债务的情况下,借新债还旧债。借款人现已有很高的债务,但靠正常的经营无力偿还,只能靠贷款来归还已到期的债务,这说明借款人已过度负债,已无还款能力,应拒绝再给予发放贷款。 7.用于非正常经营活动的支出。借款人将贷款不是用于现有的经营项目,也不是用于投资,而是用于其他方面,如借给别人、用于自己的豪华消费等。对于将贷款用于非正常经营活动的,要分析贷款额度是否在其还款能力内,是否在其资产承受能力内,如后续无其他大额开支,可在还款能力和资产承受能内掌握好贷款额度给予发放。如用于给自己治疗重大疾病,由于一旦借款人病故,债务可能会落空,应不给予发放贷款,如有足值的抵押或质押,且遗产继承人承诺还款,可在抵质押物价值内发放贷款。 8.用于非法经营活动。将贷款用于违法经营、赌博、贩毒、行贿等违法活动的应坚决不给予贷款。 十五、投机风险 1.借款人有正规的经营场地,或建有一定规模的厂房,但只有很少的经营生产活动,借款人却以此项目为依据,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助,或向多家金融机构申请大额贷款。此种现象有可能是借款人在套取现金,或存在欺诈意图。 2.由于现在国家对于种植、养殖业的补助很高,有些人认为这是个机会,于是花一定的资金建立种植基地或养殖基地,却只有很少种植或养殖活动,以此向政府申请补助,等补助资金到手后,便会停止种植、养殖活动。 3.现在由于城市发展很快,土地被占后拆迁补偿很高,有些人到城郊结合部寻找认为会很快被拆迁的地方修建房屋、厂房搞种植或养殖,待被拆迁后获得高额补偿。 以上列举的这些情况都是借款人为了获得补助或补偿临时成立的项目,目的达到后,会终止项目。这种经营项目是不稳定的,风险很大,如果调查评估确认属上述行为的,最好不要给予贷款,因为既然是骗补助款和补偿款,也会骗贷款。 十六、借款人转移资产的风险 1.所有或大部分资产不在自己名下,而是转移到别人名下。 2.夫妻之间办理假离婚,将财产转移登记在其中的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来申请贷款。 对借款人蓄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其目的很可能就是为了逃避债务,所以面对这种情况时,最好不要给予贷款,或办理足值的抵押、质押贷款。 十七、借款人突然还款能力下降或丧失还款能力风险 1.借款人突然遭遇资产的重大损失,如遇洪水、泥石流、雷电、火灾、被盗、被抢等。 2.借款人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或死亡,丧失了还款能力。 为了防止借款人突然遭遇资产的重大损失风险,可要求借款人对其资产购买财产保险,并明确规定,在贷款期限内,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是贷款机构。 为防止借款人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或死亡风险,在发放贷款时,可要求其财产继承人,或有可能对其财产进行实际控制的人作为共同债务人签字。 十八、借款人经营策略风险 为了挤垮竞争对手,恶意降价销售,甚至低于成本价销售,这样就会只有很少利润或亏损,有时没有把对手挤垮,反而自己受巨大损失,甚至倒闭。在竞争的过程中申请贷款,就可能是弥补资金缺口。 对于这种情况要慎重,可暂时不考虑给予贷款,或办理抵押担保贷款。 十九、借款人发展理念风险 1.借款人超过自身资产实力,盲目扩大规模和投资。 2.借款人对自己不熟悉和没有经验的行业进行大额投资,进行多项目经营。 前一种情况借款人超过自身的资产实力进行盲目投资,很可能造成资金断链,这时,借款人要么停止投资,从而使以前投资损失;要么通过融资来维持继续投资,从而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对借款人提供贷款要谨慎,最好不要给予贷款,或降低贷款金额,同时要求提供担保。 后一种情况借款人对自己没有经营经验的行业投资,造成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很大,增加了经营的不稳定性。对这类借款人提供贷款金额不宜大,或同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十、借款人在贷款后恶意举债的风险 在贷款机构给借款人放款后,借款人仍继续向其他金融机构和个人融资,如果债务继续增大,超过其还款能力,造成过度负债,则对贷款构成很大风险。对于这种情况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控。 1.在放款前,对借款人的融资行为进行分析。如果在申请贷款之前或正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同时向多家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或向其他机构和个人四处寻求融资,这表明借款人融资很盲目和急切,且资金需求很大,在本机构放款后,仍会大量举债,很容易造成过度负债。对这种情况应不给予放贷,即使要放也应在抵押或质押足值的情况下放款。 2.放款时,为了防止借款人在放款后继续融资,可在《借款合同》里规定,也可由借款人做出单独的书面承诺,限制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再进行融资的行为,或即使需再融资,也应在金额或融资比例上作出限制性规定,如违反视为违约,贷款机构可提前收回贷款。 3.放款后,要加强贷后监督管理。对发现有大量恶意举债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如借款人不听的,可对同业的各贷款机构发出风险预警,告知各贷款机构借款人已负债情况和违约情况,让借款人不能再融到资。 (节选自《小额贷款评估技术与风险控制》黄武 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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