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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枉法?

 庸庸学馆 2015-05-03

岂能枉法?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高深

《韩非子·内储说下》讲了一个厨师为自己无罪辩护的故事,读了很受启发。

晋平公觞客,少庶子进炙而发绕之。平公趣杀炮人,毋有反令。炮人呼天曰:“嗟呼!臣有三罪,死而不自知乎!”

平公曰:“何谓也?”

对曰:“臣刀之利,风靡骨断而发不断,是臣之一死也;桑炭炙之,肉红白而发不焦,是臣之二死也;炙熟,又重睫而视之,发绕炙而臣不见,是臣之三死也。意者,堂下其有憎臣者乎,杀臣不亦枉乎!”

晋平公宴请宾客,家臣送上的烤肉缠着一丝头发。平公见到头发很尴尬,命人立即处死厨师,不予赦免。厨师呼喊着说:“天哪!我犯了三条罪孽,至死我也搞不明白。”平公问:“这话是什么意思?”

厨师说:“我这把刀无比锋利,砍骨头都如同风吹草伏一样,却切不断头发,这是我搞不明白的第一条死罪;用上好的桑炭烤肉,肉色烤得瘦红肥白,头发却不曾烤焦,这是我搞不明白的第二条死罪;肉烤熟了,我眯着眼睛细看了一番也没有发现头发,这是我搞不明白的第三条死罪。我猜测有人憎恨我,想借刀杀人,或许同事诸人中有不怀好意的人吧?若杀了我,我就成了冤死鬼。”

这个厨师很智慧,不说自己无罪,却运用反语作无罪辩护,且条条句句在情在理,晋平公无言以对,只得赦免了他。

近来司法机关纠正的几个冤假错案,起码反映了一个事实,当初办案人员没有认真听取嫌疑人的辩护,甚至没有采集可靠的人证物证。法律的基础不是理论,亦不是推理,而是确凿无疑的事实。在这方面古代圣贤有过诸多说教。晋人陈寿在《三国志·魏书·司马芝传》中说:“诬服之情,不可以折狱。”提醒办案人员不可以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给人判刑定罪。陈寿还在同一著作《王朗传》中说:“治狱者得其情,则无冤死之囚。”司法人员办案时,必须调查研究,真正了解案情真相后,才不会出现冤案错案。唐朝人吴兢在《贞观政要·刑法》中说:“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唐宋八大家之一的欧阳修则说:“法施于人,虽小必慎。”愈是细微之处愈要慎重。

看来,厨师关于一丝小小头发的辩护,至今仍有益于我们探讨依法治国之大事啊!(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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