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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员寒暑假期间的待遇如何确定/子非鱼说劳动法

 lgzlawyer 2015-05-08


校车驾驶员寒暑假期间不提供劳动

其待遇应如何确定

 

案情简介:为了小学生上学、放学安全,为民造福,安徽省当涂县将校车管理列为民生工程项目,扶持成立了某汽车租赁公司,负责接送部分小学生上学、放学工作。孙某于20143到该汽车租赁公司从事校车驾驶员工作。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工资为每月3000元。20147月、8月学校放暑假期间其也休息,该汽车租赁公司只给付了孙某一半的工资,孙某在930日领取工资后即被辞退。201411月孙某向县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汽车租赁公司支付二倍工资18000元、工资差额3000元、经济赔偿金6000元,并补缴社会保险。

孙某的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等主张,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但孙某在暑假期间没有提供劳动,其待遇能否被认定为是工资、究竟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成了本案争议焦点。

案情分析:汽车租赁公司专门从事校车运营业务,在本地也属新生产业。由于学校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寒暑假期间学生是放假的,汽车租赁公司是不需要提供校车接送服务的,校车驾驶员当然也就不需要再提供劳动,但该期间驾驶员的待遇标准等该如何确定却成了问题。目前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案件讨论时仲裁员们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孙某暑假期间没有提供劳动是事实,但并非孙某自身原因所引发,在国家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上述地方规定执行,在暑假期间,该汽车租赁公司2014年7月应当支付孙某工资3000元、8月应当按照当涂县最低工资标准860元的70%向孙某支付生活费602元。

第二种观点,孙某系校车专职驾驶员,劳动关系在该汽车租赁公司,属于企业员工,本应当执行企业的工时制度,但事实上其工作性质又决定了其须随着学校的放假而休息,与一般企业作息时间有所不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不适用孙某。因此,鉴于孙某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该汽车租赁工资应当参照教师寒暑假期间工资支付办法,按原标准全额支付孙某的工资,即20147月、8月学校放暑假期间,该汽车租赁公司应补发孙某的另一半工资3000元。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各有利弊,实质上上述两种观点均未考虑到学校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劳动者提供劳动等客观因素。

原劳动部编写的《劳动法大词典》中将工资概念表述为:“亦称‘薪金’。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而作为劳动报酬领取的、由该单位定期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量。也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的总成。”。因此,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劳动者提供劳动是获取工资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的停工、停产,一般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具有不可预测性,但学校放寒暑假的时间是明确的、可以预知的。《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本案中,该汽车租赁招收专职校车驾驶员孙某时,就应当明确告知学校寒暑假期间孙某不需提供劳动,并依据当地生活水平,在生活费标准之上、全额工资标准之下协商约定不提供劳动期间的具体待遇标准,以保障孙某基本生活,孙某若不能接受或者双方协商不成,该汽车租赁公司可以不录用孙某。另,该汽车租赁公司也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将此问题在制度中加以体现,并告知孙某等同类型员工。这样的约定或制度不但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而且还是实践中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可以作为评判孙某在不提供劳动期间的待遇标准。换言之,若该汽车租赁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或者双方书面约定了学校寒暑假期间专职校车驾驶员不提供劳动,每月只按1500元享受待遇,也并无不妥,孙某该项权利的主张就可能得不到仲裁委的支持。

案后思考:此案的发生凸显出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的重要性。管理出效益不是管理好了就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多少经济利益,而是能给用人单位减少多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本案在开庭前就经仲裁委协调,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了孙某各项损失10000元,双方和解结案了,用人单位内部有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双方有没有书面协议、其他员工是否均按孙某这样执行等事实尚未查实,案子了了,但该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若学校未对寒暑期待遇标准作出约定,能否应视为该汽车租赁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呢?若该汽车租赁公司其他校车专职驾驶员在学校寒暑假期间均按工资50%的标准给付待遇,且该待遇已经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能否认为该待遇给付行为已经约定俗成,加以肯定呢?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仲裁人的思考。

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作为从事特殊行业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都要有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对可预知的、可能会产生争议的情况提前做好约定或规定,只有这样,劳动关系才能朝着和谐稳定方向发展。

 

供稿: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朱家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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