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以货币方式结算的其全部交易资金(包括首付款和购
房贷款)均纳入监管。
第五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业务流程为:
1
、
交易双方持规定的要件到鞍山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
心窗口办理转移登记申请;
2
、交易双方持《房屋买卖合同》
、
《身份证》
、
《房屋所有
权证书》
、
《房屋转移登记认证单》到鞍山市置业担保有限公
司窗口签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办理交易资金存入
手续;
3
、
交易双方持规定的要件和鞍山市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出
具的《房屋交易资金存入证明》到鞍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窗
口办理交易手续;
4
、
交易双方持规定的要件和鞍山市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出
具的《房屋交易资金存入证明》到鞍山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
中心窗口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条
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提取和退回的手续为:
1
、买卖双方转移登记后根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
议》的约定由一方或双方持《房屋所有权证书》
、
《存量房交
易资金监管协议》到鞍山市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窗口办理存量
房交易资金提取手续;
2
、转移登记中止的,买卖双方持鞍山市房屋产权登记
发证中心出具的《转移登记中止通知书》
、
《存量房交易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