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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 监管实施办法(暂行)

 容海纳川 2015-05-12


 

    

号:鞍房发〔

2008

118

 

发布日期:

2008

9

24

 

施行日期:

2008

10

1

 

发布机构:鞍山市房产局

 

局属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办法(暂

行)

》已经鞍山市房产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的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的

交易安全,方便存量房的交易登记,根据建设部、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个人购买

或建造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

管以不收取监管费用、不结算利息为原则。

 

第三条

 

鞍山市房产局为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

机构。

 

鞍山市房产局委托所属单位鞍山市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结算业务。

 

第四条

 

凡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

交易,以货币方式结算的其全部交易资金(包括首付款和购

房贷款)均纳入监管。

 

第五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业务流程为:

  

1

交易双方持规定的要件到鞍山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

心窗口办理转移登记申请;

 

2

、交易双方持《房屋买卖合同》

《身份证》

《房屋所有

权证书》

《房屋转移登记认证单》到鞍山市置业担保有限公

司窗口签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办理交易资金存入

手续;

 

3

交易双方持规定的要件和鞍山市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出

具的《房屋交易资金存入证明》到鞍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窗

口办理交易手续;

 

4

交易双方持规定的要件和鞍山市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出

具的《房屋交易资金存入证明》到鞍山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

中心窗口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条

 

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提取和退回的手续为:

 

 

1

、买卖双方转移登记后根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

议》的约定由一方或双方持《房屋所有权证书》

《存量房交

易资金监管协议》到鞍山市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窗口办理存量

房交易资金提取手续;

 

 

2

、转移登记中止的,买卖双方持鞍山市房屋产权登记

发证中心出具的《转移登记中止通知书》

《存量房交易资金

监管协议》

《资金监管交款凭证》到鞍山市置业担保有限公

司窗口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退回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08

10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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