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的中国法学界,强调法学研究要有中国问题意识的呼声一直以来此起彼伏。中国法学如何从中国社会现实生活的种种冲突和困惑中找出真正的中国式问题,并着力解决这些问题,从而真正使法学研究更具实践性和强烈的时代感,已经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然而,什么是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学者们基于各自理解的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有的坚决反对体系化研究,主张“对策法学”研究,有的坚决反对关于各种“主义”的研究,崇尚法学实证研究等等。面临这样的困惑和茫然,由中国政法大学《政法论坛》主办、北京方圆众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协办,以“法学研究:如何面对中国问题”为核心的研讨会日前在湖北举行。来自全国各地近二十多家重点期刊的主编、编辑们,就这一主题进行了认真的研讨,会议由《政法论坛》副主编陆敏主持。 中国问题的内涵与外延 北京大学法学院徐爱国教授认为,“横向来说,法律与社会不协调,外来法律与本土社会有冲突;纵向来说,中国社会在变化,旧法律解决不了社会问题,就有了中国问题。有的学者喜欢把西方模式当做工具,胡乱地解读中国法律与中国法学,这种解读存在于中国法学各个专业,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在他看来,这是不可取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研究》的张广兴教授认为,要解决中国问题,首先要搞清中国问题到底有哪些?这本身就是一个重大的问题,也是一个很直接的问题,这个可能要整合我们整个学界的力量,找出各领域各学科研究中遇到的问题,才能回应如何解决中国特有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家》杂志编辑付立庆主张,要创新,先继承。只有以一种平和的、开放的心态进行比较观察,才会真正领悟对方的魅力所在,也才能真正达到通过比较取长补短进而丰富、完善自身的目标,现在中国刑事法律的比较与交流的实践主要可能还是应以学习为主。 来自福建警察学院的谢天长谈到,警察这个群体很大,在我们公务员队伍中,县级警察要占到整体公务员体系的百分之四十左右,警察权的行使、警察治理结构、警察执法应该怎么得到理论上的指引,法学研究应给予更多的关注。 众合教育董事长邹建章的观点是,总体来讲,以大陆法系为主体,适应司法需求的教义(解释)法学,是目前我国法学研究的主流范式。问题在于法学不仅要回应司法的需要,还要回应社会和时代的需要。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探入到社会深处,发现中国的问题,进而解释和解决中国的问题,也许是当前我国法学在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时代,有所作为,有所突破,有所贡献的必由之路。 他说,法律人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主力军。十八届四中全会扩大了法律工作者的外延,而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准入的起点制度。作为司法考试教育培训行业的代表,希望法学界能更加关注司法考试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西部特别是民族地区,法学的实施现状,法学人才的配置状况,以及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资源严重地匮乏,举个例子,在西部还有一百四十多个县或者县级市没有一个通过司法考试。而内陆这个比例应该是很高的,这就会导致这些地方的法律人才很少。中国法学更多的是要接地气,要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 法学期刊要倡导扎实的风格 《中国法学》杂志社李小明特别指出,目前很多法学学术论文出现了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将范式等同于公式,熟练的运用某种范式之后,拿它来套在任何问题上,屡试不爽,从而产生大量的所谓“成果”,只要掌握了自己在比较狭窄的专业领域中的一些文献,掌握了一定的研究方法,照着这种范式去写,无论什么问题,都像公式一般的把它塞进去,用一种固定的套路,很快就能包装出一批像模像样的论文来,就能够迅速成为知名的专家、重要的学者。 但这样的论文真的有意义吗?这些年来,学术论文的数量在大幅增长,但每篇的质量并不是能够令人满意的,学术研究机构变成了论文加工厂,学者变成了制作论文的工具,有些论文的语言非常华丽,写得也十分漂亮,内容上却华而不实,理论工具也用了不少,素材也很丰满,但提不出有穿透力的思想,揭示不了真问题。 李小明主张,法学期刊和学者都应该倡导一种扎实、踏实的研究风格,合理运用研究范式,揭示、倾诉现实的问题,这样的研究成果才能满足中国社会现实的需要,从而影响到国家立法、司法的过程。 武汉大学《法学评论》徐亚文谈到一个现象,那就是我们目前的法学期刊文章中间出现的成果焦虑,中国的法学期刊面对的中国问题就是成果焦虑怎么转换成思想焦虑?这意味着作者不仅要关心文章是否发表,还要关心能不能引领我们的法律实务、法学教育、法学制度的改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研究》副主编温世扬认为,法学源自西方,西方范式是法学研究的传统范式,我们不能轻言摒弃,重要的是解决中国问题,也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立法、执法、司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法学期刊作为展示法学研究成果的重要平台,应有所作为 。 中国政法大学《政法论坛》主编王人博教授发言时表示,自己作为一个法学期刊的编辑,同时也作为研究者,经常与论文稿件打交道没有困惑是假的。最大的困惑就是:什么是法学研究的学术范式?一篇好的学术论文的标准是什么?研究问题肯定涉及范式与框架的问题,但其运用应针对问题,而不是把问题装进一个既定的框架或范式里就了事的。我们的法学研究缺少一个能提出问题并能切实解决问题的适当范式。现在的中国法学研究的确存在一个固定的套路:文章一上来便运用某个西方学者的理论范式,然后再把“中国问题”装进去。问题也出在这里:无论运用西方哪位学者的范式,都无法做到范式与问题完全契合,又必须对这个运用中范式进行人为的修正。这种修正本身正说明了这个范式的失效性。 王人博教授提出,可能有两点值得思考:中国的法学研究不能只盯着发达国家的法学理论,也应关注像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因为现代化的水平相当,相互借鉴的地方会更多些。比如,印度的“庶民研究小组”对城市贫民的研究就突破了西方学者惯用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析框架,而从问题出发提出自己的研究范式;如果目前我们还不能形成自己的研究范式,那就应该首先打破固有的范式,自觉地拒绝体系化,做到就事论事就可以了。他说,最后,借用印度学者查特吉的一句话来结束这个问题:“就印度而言,落后既是进步的障碍也是我们自己的自身。” 中国法学研究首要的问题就是正视我们自己的自身。(本文转自2015年5月20日《法制日报》) 欢迎您订阅“法治文化家园”微信公众号fazhiwenhuajiayuan 法治文化兴,法治中国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