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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要有“新常态”措施

 道光二十五 2015-06-11

  当前,在规范建立新常态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必须采取以下五项措施,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改革创新,才能满足新常态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新要求和新发展。

   1、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重点修订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章,细化配套相关的政策规定要求。这一制订完善的关键,必须从顶层设计上做好配套“二字”文章,对推行的各项政策规定要求不能前后矛盾,要适用、可行、操作性强,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对接实施。这样才能进一步明确企业管理、政府监管、中介服务、社会监督等四个层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界面,同时要规范细化安全生产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查处三个环节的管控界限,这样才使各级安全生产工作更能适应“新常态”下的管理发展。

   2、保持依法高压监管态势

   在全面推进新常态下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上,始终保持依法治安、打非治违的安全监管态势,重点加大新安法的宣贯力度,使全国上下掀起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新高潮,切实形成一个按规矩说事、做事、办事的良好氛围。同时,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重点深化矿山、管道、危化、施工、车船、场所等“六打六治”的专项行动。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坚决防止和纠正“打非治违”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对“打非治违”不坚决、隐患治理不积极、安全专项整治成效不明显、安全生产状况长期得不到有效改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示、通报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确保新常态下的依法高压监管态势。

   3、转变安全监督管理方式

   为了进一步适应新常态下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必须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和特点,不断在增强红线意识、坚守法律底线的基础上,转变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如从政府监管角度,主要由事前监管向事中或事后监管方式转变,集中聚焦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问责查处工作;从企业管理角度,主要突出事前预防管理,侧重加强安全防治(本质化)和安全禁规(行为化)二项管理,切实加大企业沉底管理(班组岗位)力度,使企业保持合法生产、管理受控的安全生产状态;从中介服务角度,积极推行“全介入式”服务,对企业实行“一览式”跟踪,确把咨询服务质量,逐步过渡实行第三方管理组织服务;从社会监督角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实行及时跟踪曝光监督,使所有的安全生产行为在阳光下运行,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社会舆论报道的正能量作用,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在新常态下运行。

   4、聚焦隐患排查治理管控

   在推动社会各方安全生产联合监管工作中,实行集中聚焦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是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环节,既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出发点,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落脚点。为此,一切安全生产工作管理都会归结到隐患排查治理上,关键在于各种排查渠道和治理结果的归结管控,重点解决隐患排查渠道畅通和隐患治理办结二个问题。所以,要倡导推行隐患排查治理“跟踪卡、警示卡、诚信卡”等三卡工作法,有效实行对隐患是否整改、整改是否达标、何时整改完毕、整改负责人是谁等排查治理工作的跟踪管控,切实做到隐患整改“五落实”,是满足新常态下安全生产工作聚焦管理的基本要求。

   5、加强诚信问责考核管理

   新常态下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在各级安委会的组织框架内,侧重设立安全问责委和安全审计委二个组织,主要规范实施不履责行为的问责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这些规范管理,必须从单位部门到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入手,细化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认真落实执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不良信用记录制度、诚信“黑名单”制度、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等五项制度,不断规范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二项监督管理机制的运行。对诚实守信企业要开辟“绿色通道”,对失信企业要实行惩戒退出机制。同时,组织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三责”制度,规范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要明责到岗、到位、到人,不断加强履责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履责到位,并对不履责行为实施问责查处,实行奖惩制度。不断坚持企业每季度、政府每年度实行安全生产诚信问责指标的考核,并将考核指标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王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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