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财产权属和子女抚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A10-12 1、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为共同生活、生产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债权债务。 2、分割时考虑:照顾女方、子女、过错、同居期间疾病 3、同居生活前,一方赠与另一方的为一般赠与。 4、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A5:以夫妻名义公共生活,1994年前的是事实婚姻,1994年后的是同居关系。 区别同居关系和一般恋爱关系,同居:双方一起稳定地长期居住。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解答二》 A4:双方离婚后复婚,未办复婚登记。1994年前是事实婚姻,1994年后是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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