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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重病费用超出负担能力可申请大病救助

 gzb975 2015-06-18

再有,从内容上来讲,也有很多突破,主要是针对当前医疗救助工作开展过程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也做了相应的要求和突破。比如,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2013年开始,财政部、民政部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两个账户要合并,统一使用。

  《意见》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各地于2015年底前完成两个资金账户的合并,在医疗救助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城乡按照统一规定执行,因为都是看同样的病,费用方面可能都一样,因为过去是城乡分制,有可能城市和农村得到的救助标准不一样,有这种差异。现在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我们在政策目标、政策设计、救助标准都要城乡统一,统筹发展,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在权益机会方面做到公平,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三,对象范围方面,过去医疗救助开始实施时,主要是针对重点对象,就是传统的救助对象,主要是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这几年从重点对象要逐步拓展到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当然,低收入家庭,各地制定的标准不一样,有的是在低保标准的1.5倍,有的是1.8倍,在这个线以内的都是低收入群体。

  这次文件在这个基础上还提出,要积极探索将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从现有救助制度来看,临时救助在对象上是一个突破,就是扩展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居民。将来,不管你是什么身份,你是不是低保或者低收入家庭身份,只要你得了重病,产生的费用超出了家庭负担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你都可以来申请大病救助,所以对象也是一种重大拓展。

  第四,提高救助标准和水平上也有突破,文件里也贯彻了突出重点,梯度施助的理念,主要是在资助参保参合方面,我们提出对特困供养对象是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是定额资助。在住院救助方面,对重点对象提高救助水平,到2014年底,重点救助对象住院自负费用,如果在年度限额之内,救助标准普遍达到了60%,这次明确提出还要进一步提高,要不低于70%,地方财政状况好的话,还可以更高,所以这是标准方面的突破

  第五,这个文件也突出了“救急难”的要求和理念。医疗救助制度是“救急难”最重要的承接制度,“急难”问题的产生很多都是因为患了重特大疾病引起的。这次文件里对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也提出了要求,就是怎么更好的解决。比如说文件里提到,我们要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减免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因为看病,很多医院要先交一定的押金,困难群众因为经济状况不好,所以押金对他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压力。因为押金交不起,很多人就选择不看病或者放弃治疗。这些年,民政部门也采取了措施,这次文件里又进一步明确,定点医疗机构要减免住院押金,同时允许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先预付一部分资金,使他们及时为困难群众救治,不能因为钱耽误治疗。

  此外,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的一些诊疗路径,可以通过门诊治疗的疾病,明确了诊疗路径,可以采用单病种付费方式进行救助。还有就是搭建信息平台,为社会慈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提供支持。这些都是从解决群众“急难”问题入手,综合施策,解决大病难题。

  第六,加强制度衔接,强调发挥各项制度的作用,综合施策或者通过制度合力,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权益,进一步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比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援助等方面的合力,实现无缝衔接,保证群众的权益。在制度衔接方面,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以及保监等部门,加强在制度设计以及工作机制方面的配合协作,实现了信息互联互通,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帮助他们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这些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方面,文件也提出了要求。社会力量参与是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和支持,慈善在参与医疗救助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据我了解的情况,2014年全国慈善捐赠已经超过1000亿,但是用在医疗救助方面的占比是10%—15%,应该说慈善参与医疗救助的空间还是巨大的,所以这次《意见》里明确,要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的相关机制,要明确有些优惠措施,包括搭建平台,怎么衔接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救助,给他们提供一些信息,怎么衔接起来,这些方面都提出了要求。再有就是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除了提供资金支持以外,还可以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比如说提供更多的心理抚慰、陪护、疏导方面的慈善医疗服务。这些都是文件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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