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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权交易变动的相关规定!

 qhxsina 2015-06-24
深交所互动

问嘉凯城(000918)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定: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商集团系大股东,源源投资与浙商集团系一致行动人,且其持有的是限售存量股份。该意见很明确,源源投资应该履行信息披露。请董秘仔细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2013年05月03日 17:20
000918嘉凯城
嘉凯城答redstorm: 从前段时间投资者提问的情况来看,投资者对于股东减持公司股票是否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问题关注得比较多,公司也进行过多次回复,现就投资者的疑问进一步解释如下:
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定:“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相对于本公司而言,存量股份对应的是股改前的非流通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时定向发行的股份属于新老划断后新发行的股份,而非存量股份。
2、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因源源投资与浙商集团共同持有拟注入资产名城集团的股权,故源源投资属于浙商集团的一致行动人。资产重组完成后,源源投资与浙商集团除同为嘉凯城的股东以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所以不再属于浙商集团一致行动人。
3、根据规定对增减持股份事项进行披露是上市公司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公司会关注股东股份变化情况,并根据股东的通知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决不会刻意隐瞒或误导投资者。
4、关于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摘录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8.1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证券法》第86条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上市公司收收购管理办法》第14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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