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防火新规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作者:曹皓宇【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新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新版《规范》新规范整合了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使之更加系统化。同时,它填补了原先防火规范在避难走道、救援场地、救援窗口等方面的空白,对剪刀梯、消防电梯、防火卷帘等方面的设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放宽了防火分区面积、疏散人数、疏散宽度及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等方面的限制。种种这些,都对我们的设计工作带来了与以往不一样的规则。所以,很有必要深入了解,认真学习。接下来,我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讨论一下新规对建筑设计的一些影响。 1、新规放宽了防火分区的面积 (1)新规对高层建筑不再以一、二类加以区分,统一高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500㎡(加喷淋增加一倍),更为直接便利地指导我们的设计工作。 (2)单、多层民用建筑按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2500㎡(一、二级)、1200㎡(三级)、600㎡(四级),加喷淋增加一倍;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比以往有所增加,在实际工程中也节省了一些设备用房,使我们在设计大空间商业建筑时,能够更为灵活合理地划分空间。 2、从影响最大的一些公共建筑入手,平时大家接触最多的就是大型商场和超市建筑,这也是设计人员平时遇到最多的一些公建项目 大型超市和开发商的合作,一般是从图纸设计阶段开始沟通,开发商会将超市的需求融入到施工图纸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超市在整体设计和细节处的影响都是比较大的,重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避难走道的长度限制。规范规定:“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一般超市的一层会作为独立的外租区,新规中避难走道长度限制的从严,最少会使卖场损失1-2个店铺,减少收益。(2)消防电梯设置密度的增加。规范要求有这么一条:“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应设置消防电梯。”首先,消防电梯设置密度的增加会直接导致设备成本的增加;其次,以一部3米见方的电梯为例,电梯井本身面积在9平米左右,加之周围的通道和前室设置,至少损失将近20平米的可租面积,但对于一个卖场整体来说,因为要考虑便利性规划,影响到的可能是全部的流线设计。(3)防火卷帘的长宽要求从严。规范提到,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应小于或等于10m;当该部位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小于等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大于20m。这就意味着,必须用搭配防火墙的方式来完成防火布局,但是,防火墙并不具备视线穿透力,可能会造成卖场分隔效果,这是对卖场影响最大的一点,也就意味着需要商家在人群疏散、人员培训等方面做更多的工作。 3、就讨论一下我们平时做得最多的建筑 — 住宅建筑 目前,高层住宅和超高层住宅越来越多,新规范也在这方面增加和调整了一些相应的条文。(1)新规中重新定义了“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第2.2.1条)。 按照住宅层高3m计算,整合后的规范取消了原高层建筑对层数的要求,全部按照每层3米折算成建筑高度。从实际工程上来讲,按建筑高度会更准确一些,按层数会出现较大的出入;举个例子来说,同为9层住宅,甲楼无架空层,每层层高3m,总高为27m;而乙楼有2.1m的架空层,每层层高也为3m,但其顶层为跃层,总高为32.1m,两者算下来,总高差了5.1m,相差得还是比较大的。若按旧规,两者均为9层,算不上高层建筑,但按新规,乙楼就可以划到高层建筑之列。 (2)新规放宽了对封闭楼梯间的要求。封闭楼梯间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第6.4.2条)。 此处提到当封闭楼梯间的自然通风(即开窗面积)达不到时,不一定要做防烟楼梯间,可以直接对楼梯间加压送风,等于是省去了前室的设置。在实际工程中,进行初期设计的方案人员很少能考虑到楼梯间的防烟功能,而直到做施工图时,才发现封闭楼梯间开窗面积不够,但因为立面原因,外墙不能开太多窗,而此时各部分功能平面基本已经甲方确定,很难再匀出一个前室面积来,这种情况,常常使设计人员感到很被动。此处新规,等于给出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新方法,也使后期设计能够更好地实现方案初衷。 (3)新规新增加了救援场地的提法。本次新规,新增了“救援场地”的提法,救援场地要求能承受消防车的重量,这就势必要求地面全部硬铺装,对景观就有了一定的影响,这就需要与景观设计之间相互协调沟通,如果景观确实需要绿地,按常规理解,应该可以做成隐性消防车道,但此部分绿化是否可算入绿化率,对总图的绿化指标有极大的影响,这就需要设计单位和当地的规划部门协调沟通了。 (4)新规中明确了“三合一”前室可以在住宅建筑中使用。楼梯间的前室基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的;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平方,且短边不应小于2.4m。(第5.5.28条)。 此条明确提出允许住宅建筑使用“三合一”前室,住宅面积也是寸土寸金,如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住宅的公摊面积,提高了各户型的使用率,不管是对设计还是对住户,绝对可以算是一个重大利好了。 (5)新规对超高层住宅建筑明确提出需要设置避难层。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第5.5.31条)。 旧规仅对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提出“避难层”的要求,而新规则加上了超高层住宅建筑,而且此条亦为强制性条文。在目前,为了最大程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各地的超高层住宅越来越普遍,而超高层住宅一旦发生火灾,后果是难以想象的。因此,规范的这种修改,对于保护住户的生命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设计人员在日后的设计中也要格外留意的此条规范。 (6)高层住宅避难间的设置。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新规提出每户应有一间房间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第5.5.32条)。 对于此类高层住宅,尽管规范不强制要求设置避难层(间),但因此类建筑较高,为增强此类建筑户内的安全性能,规范对户内的一个房间提出了要求,按我们常规的思路,在户内拿出一间房做避难间,很难接受。所以在实际设计中,我们最好利用卫生间做避难间,外窗使用防火窗,但难点在于卫生间的门要使用防火门,在实际使用中难免有所不便,而且即便设计了防火门,在业主二次装修的时候也有可能为了美观而重新换掉,避难间也就失去了本身的作用。所以,这中间产生的矛盾就需要我们在以后的设计中不断地摸索,希望能想出一条两全其美的方法,比如说有可能出现一种既美观又方便使用的防火门。 (7)对于柴油发电机储油间的容量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第5.4.13条)。 我们常常把柴油发电机房放在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对其储油间的储油量规定不再是原“不超过8小时的需要量”,而改为体积要求。我觉得这是比较合理的改动,因为在实际工程中,因为建筑规模的不同,有的柴油发电机会很大,8小时需要油量也会很多,而柴油储油设施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从防火角度来看,油多就比较危险,所以新规从油总量加以控制,也是比较合理的。 有人提出,对于比较大的柴油发电机,需要的油量可能大于1m3,这种情况怎么办?针对这种情况,也有专家提出,可以做两个储油间,这样既满足了发电机的用油量, 也解决了一个储油间储油量过多的问题。 以上诸条是本人对新规的一些粗浅理解,难免有些会有片面之嫌,还需要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加以验证。防火新规除了上述提到的几条修改和增补,还有其它一些方面的提及,这些修补,会使我们的建筑设计在消防方面理解更为明确,设计更加谨慎,当然也从建筑材料、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各个方面提升了我国建筑整体的火灾防控能力,同时,也将促使相关的产业链行业趋向规范化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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