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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系列协议制造虚假诉讼

 songsgt 2015-07-08
签订系列协议制造虚假诉讼
一公司股东犯妨害作证罪获刑二年半
2015.5.8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价值千万的22间门面房因为股权纠纷被法院查封,为使对方在执行中减少受偿率,公司股东竟然指使他人打“假官司”,制造公司子虚乌有的新债务。5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妨害司法管理秩序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南京优德尔蓄电池公司股东、被告人蔡中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认定同案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叶红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中系南京优德尔蓄电池公司(以下简称优德尔公司)股东,2011年10月,优德尔公司与一个叫卫强的老板引发合作协议纠纷,后卫强向南京市原白下区法院(现更名为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同年11月1日,法院依卫强申请,查封了优德尔公司位于淮安文庙的22间门面房。蔡中为不使这片门面房在执行时全部落入卫强之手,于是谋划应对策略。

    2012年4月16日,蔡中按计划,将自己持有的优德尔公司99%的股权,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一个叫孙俊的老板。双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后,蔡中安排一个叫陈娟(另案处理)的女子以己之名借钱给孙俊用于购买股权,并表示钱会由自己打给其。同年8月,孙俊与陈娟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其向陈娟借款1500万元,并由陈娟直接将款项支付给蔡中。之后蔡中通过他人汇款,再由陈娟返款给其,其再将款项返还他人之手法,做了一番假象。

    同年11月16日,原白下区法院判决优德尔公司回购卫强持有的某公司225万股股权,并向卫强支付股权转让款900万元及利息。就在判决生效、卫强欲申请执行时,孙俊却告知蔡中:“我决定不参与你有关恶意诉讼一事,因为这是违法的。”为应对孙俊变卦,蔡中解除了孙俊与陈娟间的借款协议,并安排张叶红、孙俊与自己另签股权转让协议。经绕来绕去,优德尔公司99%的股权债权最终绕到陈娟名下,蔡中则从中脱身,但在各种协议的制约下,其仍是幕后实际债权人。

    同年12月31日,陈娟按照蔡中的指示,以己之名授权律师起诉张叶红及优德尔公司,主张所谓的债权1023万元,后考虑到基层法院的收案标的限制,张叶红以先偿还少量款项的方式,把陈娟的起诉标的降至997万元。

    2013年2月1日,鼓楼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双方根据蔡中的安排于当日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张叶红同意于当年5月15日前归还陈娟997万元。当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内容予以确认。其后,蔡中持陈娟签字的相关申请执行手续及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12月27日,张叶红代表优德尔公司向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指出该公司总债务达2936万元,位于淮安文庙的22间门面房估价1287万元,已资不抵债,建议各债权人包括陈娟(实际为蔡中)按43.8%的比例分配。

    2014年1月,卫强举报优德尔公司涉嫌虚假诉讼问题。同年3月20日,南京鼓楼警方以蔡中、张叶红等涉嫌诈骗为由予以立案侦查。张叶红、蔡中随后相继落网。

    2015年3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蔡中辩解其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指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蔡中具有造假故意,应当对其宣告无罪。被告人张叶红辩称,其与孙俊之间的股权转让是真实的,公诉机关指控其涉罪没有法律依据。

    5月6日上午,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蔡中妨害司法管理秩序,指使张叶红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叶红帮助蔡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二被告人的抗辩理由缺少事实和证据印证,法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蔡中妨害作证情节严重,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依据刑法的相关条款,对二被告人作出前述判决。

    (李自庆) 

    ■连线法官■

    “亮剑”虚假诉讼是维护司法秩序的迫切需要

    针对本案被告人的有罪认定及该案判决的现实意义,该案审判长、鼓楼区法院刑一庭庭长邱筱颖在接受采访时,作了如下释明和强调。

    邱筱颖说,蔡中不仅参与了涉本案的一系列虚假合同的签订过程,而且确保所签订的合同均围绕“股权转让、形成债权、优德尔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这样的程序推进,而在这个推进过程中,他不断假戏真演,空买空卖转让股权,最终运用游戏手法使自己从中脱身,尔后他又操纵虚假诉讼,利用司法权威定性优德尔公司欠下陈娟巨额债务,其终极目的系降低卫强的执行受偿率,并使自己从中获利。由此可见,蔡中、张叶红在制造虚假诉讼中主观上明显存在故意,故应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邱筱颖最后强调,如今形形色色的虚假诉讼,经不法人员的高手法“包装”,有不少以冠冕堂皇的理由进入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程序,既严重妨害司法管理秩序,又极容易造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及公平正义形象。以刑事法律手段向炮制虚假诉讼者“亮剑”,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举措。本案被告人蔡中、张叶红制造虚假诉讼并最终受到刑事制裁,无疑对那些欲继续以虚假诉讼达到某种目的的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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