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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可以当做段子的,雷人的法条

 窦律师 2015-07-12

来源:法律读品(微信号:lawread)”。这是本文作者高嵩向“法律读品”赐稿,作者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合伙人。法律读库转载此文已取得授权,推送此文时有所删节。

2015年第二季度美文选集之四


对于律师来说,平时广泛接触的法律条文、判决书、备忘录等等东西,冰冷、乏味,不着人待见。但是,如果您换一种角度和心态去观察每天都接触的文字,你没准会发现这些字符又能够神奇地复活。本应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稍一抚弄,即刻化腐朽为神奇,为您紧张的工作提供笑料,能不感恩乎?


说得这么邪乎,恐有人不信,那就看小人为您拈来几则撷英。


NO.1《物权法》

娱乐指数:★☆☆☆☆


《物权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点评】Lawread

这条基本会被人忽略不看,但如果您仔细琢磨一下呢?这个类似于绕口令的规定逻辑相当幽默。这句话有两个分句,前一分句是前提,后一分句是结论。但是似乎前一分句的前提明显已包括结论了。可不是吗,既然法律都规定了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您后边又加一句“属于国家所有”,这有啥必要呢。


我认为,该条真正要说的是:凡是野生的,国家想要,就是国家所有。国家不想要的,就爱谁谁。国家想要野狗狗,就要野狗狗,想要野虎虎,就要野虎虎,想要野狼狼,就要野狼狼。年初,一牧民捡到狗头金,引来无数法律专家的争论,这东西是否属于矿产,是否应属于国家所有?在我看来,这完全是个无聊的伪命题,合着老百姓捡到值钱的无主物了,国家看着眼馋就可以来要走吗?


而且,遗憾的是,《物权法》颁行以来,野生动物,尤其是诸如黑熊、大象啥的半夜三更偷食村民粮食,或者袭击人类,还没有国家赔偿损失的案例出现。因为涉及到赔偿的时候,国家说了:伤害您的不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所以,您自认倒霉吧。

NO.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78号)

娱乐指数:★★☆☆☆


该通知本应属于极其专业的,且枯燥乏味的文件,但是我再写备忘录的时候,还是被一句话吸引住了。该通知第二条赫然写道:加强征管堵漏增收。不动声色依靠打击违法增收、堵塞漏洞增收、科技管理增收,增强税收征管主观努力程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点评】Lawread

按照我手头的成语词典的解释,不动声色意为“在紧急情况下,说话、神态仍跟平时一样没有变化。形容非常镇静”。这个成语用到税务总局的文件中,颇有一些“悄悄地进村、打枪的不要”的皇军作风。作为堂堂的国家部委,打击违法增收、堵塞漏洞增收等工作您应该大张旗鼓地搞啊,为毛不动声色啊?合理的解释只能是怕打草惊蛇,让企业提前做好准备,无法抓现行,无法增收了。2014年,我国的经济进入了新常态,其实说白了就是好日子过去了,要过苦日子、紧日子了,不能像以前那样花钱大手大脚了。但是六国之地有限,暴秦之欲无限,财政收入可不能减啊,于是又要从企业处开始新一轮的压榨盘剥,此不动声色四字,让企业主看得的胆战心惊啊!!

NO.3关于刑法逃离部队罪的司法解释

娱乐指数:★★☆☆☆


《刑法》第435条规定: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PLA军事法院1999年向两高请示:《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两高收悉后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点评】Lawread

刑法说得已经不能再清楚了,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第一款),战时犯此罪的属于加重情节(第二款)。那么,非战时犯此罪的,当然按照第一款处理了。这个连小学生这样的无行为能力人都不会有错误理解的问题,竟然难倒了我们战无不胜、武运长久的PLA,而且还有闲暇在准备50周年阅兵大庆的紧张时候,向两高请示什么“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更为夸张的是,两高还“经研究”,估计是审委会集体讨论过的,最后解答了这个本应该“贴两耳刮子打回去”的弱智问题。

NO.4《广告法》

娱乐指数:★★★☆☆


《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点评】Lawread

其他3条还说得过去,但是这条就令人匪夷所思了。酒类广告就是推销让人喝的,广告中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那陈宝国、汤灿的“燕京啤酒”广告,张铁林“蓝色经典有点柔”,王刚“这酒,牛!”等广告全部违法了。问题是以后倒酒的动作,端酒杯的动作、碰杯的动作是否也算“饮酒的动作”呢?恐怕还得工商局来判断。我们这个温情脉脉的政府老是觉得老百姓就是愚民,广告中有喝酒的动作就会勾起馋虫,就会酒后驾车、酒后乱性似的。

NO.5《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指数:★★★☆☆


那些非量贩式的歌舞厅里面到底啥样,其实不用我多说,那里面如果不藏污纳垢,估计去的人至少得少三分之二,咱们“保八”的任务岂不难以完成。不过如果万一有没去过的先生,公安部的规定绝对可以作为路线图,试看: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


【点评】Lawread

这些规定如果全部遵守,包间内基本就跟候车室区别不大了。其实在我看来,这些规定制定出来就是供经营者逐条详细违反之用的。您只要把所有的“不得”换成“应该”,就基本是娱乐场所的现状。仅仅从这些规定本身看,我敢保证,起草者对于违反规定的娱乐场所绝对没少去,否则不会写得这么细致入微和引人遐想,连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这些东西都洞若观火。以致使得这部法规通篇都飘散着荷尔蒙的气息。

NO.6《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娱乐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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