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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申请期限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应受理

 传递人生正能量 2015-07-15

超出申请期限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应受理

发布时间:2015-04-02 10:50:56


      李某是某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2009年3月27日,李某随公司到外省某县施工期间,在宿舍休息时遭到同公司其他员工殴打,李某受伤,加害人外逃。2010年10月18日外省某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加害人定罪判刑。李某2010年10月25日收到该判决后,向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申请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1年期限为由,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关于李某的申请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申请期限,本案将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该1年期间是可变期间,当有不可抗力存在时,1年期间可以适当延长。李某超期申请,存在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被告应当予以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1年申请时限是除斥期间,李某超期申请,被告不应受理。

      评析: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即被告应当受理李某的申请,理由如下:

      由《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可以看出,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正是在立法精神的指引下,该条例在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下,赋予了职工或其近亲属等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国法秘函[2005]39号“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可见1年申请时限是一种可变期间。

      综合考量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上述复函,应将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1年的规定理解为时效制度。时效制度适用中止、中断等情形,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职工或其近亲属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申请是否在1年申请时效内提出,再据此决定是否受理。

      李某2009年3月27日被打伤,2010年10月25日收到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后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于存在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应将耽误的时间予以扣除,因并未超出1年的申请时效,被告应当受理其申请。

责任编辑:王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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