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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条款的个性化设计

 雄哥图书 2015-07-16

公司章程作为体现公司自治精神的指导性法律文件,被称为公司生活中的“宪法”。然而,许多公司在设立时,不是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个性化设计,而是直接采用工商部门提供的“格式”章程,做一做“填空题”,这种不具备操作性的章程为公司以后发生纠纷埋下了定时炸弹。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八十二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作出了列举性规定。从该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以下三种:

1、强制性记载事项:公司名称、住所、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2、推荐性记载事项,如: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

3、任意性记载事项:兜底条款。

关键是第3种事项,公司章程个性化条款的设计空间主要体现在这任意性事项中。为帮助公司、股东等预防法律风险,现在我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逐一列举可以个性化设计的公司章程条款,供大家商榷。

1)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对外投资、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担保的数额作出详细规定,并规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与通过比例。比如某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担保的总额在100-200万之间的,由参加股东会的1/2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总额在200万以上的,由参加股东会的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按照《公司法》第34条规定行使知情权,公司应允许股东聘请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会计师)代为查看,查看的时间为公司允许查看的本周五上午或者下午,地点在公司财务室,但是股东或者代理人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3)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开会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临时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举行,由董事会提前15日书面通知召集。

4)按照《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可以不按照投资比例表决。例如:股东会决议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

另公司章程可以对第43条前半句“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作出解释性规定:在有一名或者多名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东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全体股东都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东按其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可自由创设无表决权与微弱表决权的优先股。

5)按照《公司法》第72条可以规定: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的,可以协商确定股价,协商不成,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评估股权对价,评估费用由双方均摊。

6)股东资格不可以继承,对死亡股东的股权可以委托中介进行评估,作价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

7为打破董事会决议僵局,董事会会议的主持人可以破例行使第二次表决权。

8)董事的任期可以少于3年。

9)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包括CEOCOOCTOCFO等。

10)中小股东维权(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诉讼、盈余分配诉讼、司法解散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等)的费用(可以是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由公司承担。

11)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可以经股东会决议除名,对于此事项的表决可以约定按照人头数进行表决及通过的比例。

12)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除名。股东的除名条件,如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规定除名的计价方式,股权转让以净资产作价,或以评估作价,如无人受让,其他所有股东按出资比例受让;

13)非上市公司也可以作出《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4)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作出严于《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延长期间、降低比例;

15)实行累积投票制必须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16)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设置公司咨询机构或者常务董事。

17)对经理职权进行限制。

18)上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当公司股价跌至一定幅度时,比如跌破发行价时,必须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9)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百以后,将不再提取。除非经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

20)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公司法》第35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税后利润(《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

21)尤其是有限制责任公司,最好在章程中约定好出现公司僵局时,股东的退出方式。

22)发起人的特别利益、非货币出资、发起人报酬、公司设立费用等。

23)可以在不违反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自由设计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程序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开会通知、参会者登记、提案审议、股东质询、股东讨论、股东辩论、投票、计票、监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关于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2006年,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章程指引》所规定的必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该上市公司有关报批的事项;2006年以后,中国证监会承认《章程指引》规定的是上市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并允许上市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增加《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性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这说明尊重公司自治精神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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