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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能还法官以自由

 窦律师 2015-07-20
法律的世界里,法官除了受制于理性、良知以及派生的经验法则,无需受到更多束缚,不管目前还有多少人为反对自由心证而对印证规则大唱赞歌,这都应该是颠补不破的常识。


文 | 取法中庸

来源 | 取法中庸的法律博客


“法官在根据证据从事事实认定时,能够不受法律上的拘束而进行自由的判断”。毫无争议,自由心证乃全球司法证明标准之主流。从神示到法定,证明模式一路走来,人类发现,理性和良知是我们最可仰仗的不二法门。还原案件事实,自由心证可能是一种最不坏的方式。


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所采用的印证模式,因其居功至伟,我本无意冒犯。在公众疾呼杜绝冤错、法官水准良莠不齐,终身负责利剑高悬的当下,作为长期以来形成的刑事司法证明传统,印证制度似乎还有一定的时代建设性。


印证制度虽然机械、刻板,甚至有些不通情理,但我国非直接言词的审理现状,仍让其焕发着与时俱进的生命力。另外,近乎苛刻的适用要求,在使法律事实成为可检验的流水线产品的同时,也巧合地保护着法官个人不被肆意追责。


法官害怕被追责,特别是在追责以终身为限的今天。印证制度恰好是一个可以拿来搪塞思想懒惰、趋利避害、放纵犯罪的绝好借口。


在印证模式的禁锢下,法官们集体变得谨慎且犹豫。证据只要无法印证,为求安全,法官会默契地趋向出罪或者轻罚。如果哪个法官要依经验法则、常情常理来办案,其他法官会认为要么是疯了,要么还年轻。因为这些所谓的“理性”都无法被后到工序验证,采纳存在很大风险。


印证模式下,法官也许自认为是理性的,但他绝不可能成为理性的主宰,完全不像法律世界里的国王,却像极了唯唯诺诺、按部就班提线木偶。


而反观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自由心证,似乎并不设定具体规则来指引法官如何判案。法律规定的,仅是要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的深处进行理性的探求,而认定事实唯一受到的约束就是“真诚地相信”。


有质疑论者会认为,那样断案,岂不会是冤错案件丛生,哀魂遍野?笔者必须说,自由心证并不是您所理解的任意断案,不受任何约束的绝对自由。“真诚地相信”在给予法官尊重和信赖的同时,也是对法官的规制和制约。“真诚地相信”,拒绝法官根据似是而非的主观感受、天马行空的臆想来判定事实。自由心证体制中,需要达到内心确信的要求,只是对证据间的印证性,未强调到我们如此这般强人所难的程度。


自由心证在尊重法官理性的同时,还充分关照了“证据有限”的现实。证据本质上是事实走过后,残留的碎片。很多痕迹没有留存或者已经灭失,为还原事实形成了实质的壁垒。自由心证认为,与其追求客观不可能的现实,不如寻求主观理性的思考。


当然,自由心证的法官,思维也应该受到限制,但绝不是以机械的印证规则。法律的世界里,法官除了受制于理性、良知以及派生的经验法则,无需受到更多束缚,不管目前还有多少人为反对自由心证而对印证规则大唱赞歌,这都应该是颠补不破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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