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王冠、孟文翔
鉴于近期境内A股股票市场出现异常波动,为了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各类股东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7月8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以下简称“51号文”),“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目前多数上市公司已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发布了包括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在内的稳定股价措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适应政策增持股票稳定股价的同时,应注意增持股票的窗口期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证券监管要求,为此,笔者对各上市板块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增持窗口期问题进行了汇总研究。 一、关于不同上市板块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买卖股票窗口期的一般监管要求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7月28日) “4.4.6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 (一)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十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二个交易日内。” 注:(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注:(2)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对外提供重大担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2010年7月26日 上证公字〔2010〕46号) “4.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十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十日内;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在权益变动报告、公告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二日内; (四)自知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件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该期限内; (六)《证券法》第47条、第98条规定的情形;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第98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3、《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年修订)》 “第九条 相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则自原预约公告日期前10日起至定期报告实际公告之日的期间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相关股东在前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或实施完毕后可提出新的增持计划。 相关股东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新增持计划提出日距离前次增持计划中首次增持过户完成日不少于12个月。 第十一条 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相关股东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在前述公告发布后,相关股东减持该公司股份的,应自减持前最后一笔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进行。 相关股东违反上述规定的,所得收益应归该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履行职责,将相关股东所得收益收回上市公司,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小结: 深交所主板及上交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禁止增持期间基本一致:即:定期报告前十日、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前十日、重大事项发生及公布后二日。因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增持股票前应了解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的时间,如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决策,则在决策过程中及决策事项公告2日内不得增持。 上交所还对具有增持计划的股东两次增持的时间间隔、股东履行股权权益变动期间股份不得变动的时间进行了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应履行股份锁定承诺要求外,还不得从事短线交易,即不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此项规定适用所有板块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为鼓励通过增持方式稳定股价的行为,证监会51号文规定“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在目前股价波动较大的特殊时期,证券监管部门推出了特别规定。 (二)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7月28日) “4.2.2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年度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或业绩快报计划公告日前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连续十二个月以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每十二个月内增加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适用本指引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 “4.4.6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 (一)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十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二个交易日内。” 2、《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应当遵守《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小结: 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在上市公司季报、半年报公告前,应适用其他股东买卖规定,即公告前十日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其他有关业绩预告、重大事件的禁止买卖期间与主板上市公司相同。 (三)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年10月15日) “3.7.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本指引第3.7.13条所述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2、《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八、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 (一)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十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二个交易日内。 九、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小结:创业板上市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买卖股票规定最为严格,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均不能买卖股票;其他有关业绩预告、重大事件的禁止买卖期间与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相同。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时禁止买卖股票的监管规定及信息披露要求 (一)上市公司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时禁止买卖股票的监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证监会令第108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包括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述规定如下表所示: (二)上市公司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收购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的手续,根据国有股东股份增持或减持的比例,需履行如下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豁免要约增持股份时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 《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规定了增持股份超过30%时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况,其中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时,制定了以下规定:“相关投资者应在前款规定的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上述规定如下表所示: 注:对于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30%的股东在12个月内累积增持超过2%的部分,《收购办法》规定一年内不能继续增持。在鼓励增持、稳定股价的背景下,证监会发布51号明确取消一年内不得增持的规定,并通过问答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增持达到30%时,在公告后 2日内停止买卖该公司股票,之后可以一年内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每年增持达到2%拟继续增持的,应当发出部分或全面要约,部分要约预定收购比例不低于5%。”“如大股东增持超过2%的,应当承诺放弃超出部分的表决权。” 小结: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权益变动达到上述披露时点时,除应履行报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和信息披露义务(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公告)外,还应关注权益变动期间禁止买卖股票的相关要求。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申请豁免要约增持股份时,应重点关注《收购办法》及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及禁止买卖股票规定。 三、关于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禁止买卖上市公司公司股票的监管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4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76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注:2012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证券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75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5条第11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2、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文件,并充分举证相关人员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注:事实发生之日通常包括以下时点: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上市公司股票因重大事项停牌;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该事件难以保密;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小结: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动议、筹划、决策等事项,应注意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即信息披露时点前6个月以及重大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不能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四、关于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窗口期间问题的总结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决定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前,应首先了解各上市板块禁止增持股份的时间规定,包括常规的禁止买卖股票的期间以及因上市公司动议、筹划、决策重大事项而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时禁止买卖股票的特别规定,选择可以增持的窗口期,再根据《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增持比例,并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及遵守特定期间不能买卖股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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