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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整理】宋朝商品经济发展概述

 mxb08 2015-07-23

我们先来看看各位历史学家对宋朝的评价(摘选5个)

1、陈寅恪:“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后渐衰微,终必复振。”

2、漆侠:“在两宋统治的三百年中,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居于世界的最前列,是当时最为先进、最为文明的国家。”
3、邓广铭:“宋代文化发展所达到的 高度,在从十世纪后半期到十三世纪中叶这一历 史时期内,是居于全世界的领先地位的”
4、黄仁宇:“西元960年宋代兴起,中国好像进入了现代,一种物质文化由此展开。”
5、王曾瑜:“宋朝实际上是当时世界上经济、文化最发达的国家... ”宋朝实际上是当时世界上经济、文化最发达的国家,他的人口要比唐朝多,财力、物力大大胜过唐朝,文化也是世界上最先进的,综合国力很强大。”


我们先把考试要考的问题解决掉,唐和宋商品经济谁比较发达?如何体现?
第一个问题很好回答:当然是宋朝——事实上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当时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封建国家惠商政策的实行以及宋代经济观念的转变和富商大贾社会地位的提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注:网上有说法说宋朝不实行“重农抑商”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宋朝只是相对没那么严厉,封建王朝根本上都会实行“重农抑商”政策)


首先:1、虽然唐朝时期出现了最早的夜市,但集市仍然有空间上的限制,在行政管理方面长期实行坊市分离制度,将作为商业贸易区的“市”与作为居民居住区的“坊”分隔开来。(未打破时间空间限制)
2、宋朝城市布局打破了汉、唐以来的里坊制度(突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大量兴建按行业分工的临街酒楼等店铺和娱乐性建筑。某些大寺观附有园林或集市,丰富了市民生活。城市面貌出现新变化(如:瓦舍、勾栏、蹴鞠、评书、专业酒楼等等)。
3、唐朝:
商业:国内陆路和水路交通方便;
唐高祖以后用“开元通宝”铜钱;
政府设官员管理市场物价、税收等;
市中有邸店和柜坊(柜坊是我国最早的银行雏形);当时店铺营业面积和买卖时间有限制;
唐后期,出现了夜市、草市等;胡商(外商)遍布各大都会;
城市发展:当时黄河流域的商业大都会是长安和洛阳;
长安城里坊(住宅区)、市(商业区)分开;
武则天时,在洛阳引漕渠开新潭,船可进入市内;
长江流域以扬州、成都为商业中心(扬州是唐后期全国最繁华的工商业城市)。
4、商业:大城市商业活动已突破坊、市界限,营业时间不受限制;
市内有娱乐场所“瓦子”;
保护和垄断本行业商业利益的行会组织进一步发展;
北宋时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
城市发展:杭州是南方最大的商业和手工业中心;
泉州是当时世界最大的国际贸易港;

以上是考试时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回答的角度,也就是列出他们的表现然后再做对比。下面开始我们从学术角度开始谈一下宋朝商品经济的问题将引用部分资料。


与前代相比,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主要呈现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一)坊市合一。宋代以前的城市一般都是某一行政区域的行政中心,在行政管理方面长期实行坊市分离制度,将作为商业贸易区的“市”与作为居民居住区的“坊”分隔开来。
当时城市以大街为界,划分为若干个坊、市,每个坊、市四周围以高墙环绕,组成一个个封闭的单元。一般说来,市墙每面各开二门,而坊墙则开东西二门或东西南北四门。坊门和市门都有专职门吏管理,其开启的时间皆以敲街鼓为号,日出而开,日落后关闭。当时在坊是不能开设店铺的,甚至不能随意临街开门,这一时期城市的商业活动和店肆都限制在市内,且入市交易有固定的时间限制,如唐朝景龙元年规定:“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其市当以午时击鼓二百下,而众大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下,散。”对于入市者的身份也有明确的限制:“五品以上,不得入市。”
市中的商业活动仅限于白天,除朝廷特许的情况下,夜晚禁绝一切商业活动。在宋代以前,历代国都虽均设有市,但在我国封建社会前期,市在城市中所占面积却极其有限。如唐朝时期的洛阳城,据《唐两京城坊考》所载,北市相当于一坊之地,南市相当于二坊之地,与全城113坊相比,显得非常有限。)坊市分离制度,把商业活动局限在狭小的市内和固定的时间里,极大限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事实上从五代十国开始(战乱时期大家懂得,至于特点就是君弱臣强、藩镇割据、地方强于中央)。由于战争,坊墙遭到破坏,坊市限制开始松动,有的坊内可以临街设店,夜晚宵禁的限制也被突破,坊市制度渐告松弛。

宋代立国后,随着商品经济和城市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的商业区要求扩大,因此彻底废除坊市制度、由坊市分离变为坊市合一已是势在必行。
宋代坊市制度的破坏,首先来自民众侵街现象的发生。宋太宗太平兴国五年,东京开封的商业活动开始出现侵街现象,以后临街摆摊、坊中开铺的现象屡屡发生,致使京城街巷狭小。宋真宗咸平五年,因街坊侵街现象严重,命右侍禁谢德权前去治理。谢德权受诏后,先行拆毁权豪大户所建的邸店,招致群议四起,真宗只得下诏停止拆撤。谢德权拒绝执行,“上不得已从之。乃诏开封府街司约远近置籍立表,令民自今无复侵占。然而诏令有如一纸空文,权豪大户侵
街现象仍是屡禁不止。

宋仁宗登基之后,(此皇帝在位期间,中国的言论自由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总的来说这是个”最美好的时代“也是“最糟糕的时代”)面对屡禁不止的侵街现象,干脆下令允许居民临街开设邸店,封闭式的坊市制度遂告崩溃,而代之以住宅和店肆相混合的坊市合一形式。
坊市制度破坏后,城市居民和工商业者可以在城内随处设置店肆,与住宅区相互交错,甚至连普通市民居住的胡同、小巷也面街开放:“自大街至诸小巷,大小铺席连门俱是,即无空虚之屋,每日凌晨,两街巷门上行百市,买卖热闹”。

当时汴京和临安城中无论是繁华的大街还是偏

僻的小巷,都是店铺林立,酒楼茶肆沿街设立,市场交易区与居民居住区混而为一,以往坊市遗迹已荡然无存。如北宋的汴京,随处都有商铺、邸店、酒楼、茶肆、食店,大小铺席,鳞次栉比,就连宫城南门宣德楼南面御街的两边的御廊也允许“市人买卖于其间”。
从“御街一直南去,过州桥,两边皆居民。街东牛家、炭张家酒店,次则王楼山洞梅花包子、李家
香铺、曹婆婆肉饼、李四分茶。”[8](卷2)州桥南去直至东雀门,沿街也是布满了各种各样的店铺,商业交易十分繁盛。宋代商品经的发展,不仅打破了商品交易地域的限制,而且突破了以往坊市制度下对市场时间的限制,出现了夜市和早市,夜市至三更结束,“五鼓钟鸣,卖早市者又开店矣。”[7](卷13)如汴京马行街一带“都城之夜市,酒楼极繁华处也……人物嘈杂,灯火照天,每至四鼓罢……烧灯尤壮观,观诗人亦多道马行街灯火。
《东京梦华录》卷三《州桥夜市》记载说:“自州桥南去……直至龙津桥须脑子肉止,谓之杂嚼,直至三更。”而一些酒楼瓦市,“不以风雨寒暑,白昼通夜”[8](卷2)进行
营业。在潘楼街,“茶坊每五更点灯博易,买卖衣服、图画、花
环、领袜之类,至晓即散,谓之‘鬼市子’。


临安的夜市
更为兴盛,“杭城大街,买卖昼夜不绝,夜交三四鼓,游人始稀;五鼓钟鸣,卖早市者又开店矣。”“最是大街一两处,面食店及市西坊面食店,通宵买卖,交晓不绝,缘金吾不禁,公私
营干,夜食于此故也。”[7](卷13)
有的夜市不受气候影响,“虽大雨雪,也有夜市盘卖。坊市合一,以及夜市和早市的
兴盛,不仅意味着宋代商品经济空前繁荣,而且意味着近代城市雏形已经出现。

宋朝的手工业和矿冶业比
较发达的地区,如江西饶州的景德镇,是因制瓷著名而于宋真宗景德年间改名为景德镇;福建的麻阳镇,则是因雕印书籍闻名发展而来的市镇。这也说明,宋代的镇大多是区域范围内的商业中心和手工业中心,此前镇的军事职能已经淡化,经济意义大为增强。

(三)商业活动日益活跃,社会各阶层竞相经营商业。中
国古代社会传统的“农本工商末”观念,以及由此而形成的“重农轻商”的文化氛围,营造了整个中国古代社会非商业化的思想倾向。由此,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商贾所从事的商业活动一直被视为“贱业”而为人们所鄙弃。然而,受商品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驱动,宋人首先冲破了“农本工商末”价值观念的束缚,“货殖之事益急,商贾之事益
重”人们不再以经商为耻,各阶层纷纷经营商业,出现了“全民经商”的态势。宋代的经商群体已“不再指单一的专职商人,而且,‘全民经商’中的‘民’不再是狭义上的下层民众或被统治阶级,而是包含了相当的上层社会的人
群或说统治集团的成员。“

首先,官僚士人参与工商业活动。宋朝有关官僚士人经商的例子史不绝书,当时官僚“纡朱怀金,专为商旅之业者有之,兴贩禁物、茶盐、香药之类,动以舟车,贸迁往来,日取富

;“官大者往往交赂遗,营赀产,以负贪污之毁,官
小者贩鬻乞丐无所不为
,从而形成了天下官吏“专以
商贩为急务”的状态。例如:宋初宰相赵普,“尝以隙地私易尚食蔬圃,广第宅,营邸店。”青州知州王安礼,“买丝勒机户织造花隔织等匹物,妄作名目,差役兵般担,偷
慢一路商税上京货卖,赢掠厚利。”在商业大潮的冲击
下,儒雅的士子们亦未能脱俗,他们在读书习文的同时,也操起了经商治生的行当。如江淮地区的“衣冠士人,狃于厚利,
或以贩盐为事。”而四川地区的士子们,在赴京赶考
之际,亦不忘经商:“蜀士嗜利,多引商货押船,致留滞关

,致使连进京赶考的日期也给耽搁了。有的士人干脆“捐弃笔砚,为商贾之事。”
其次,皇室成员和僧侣、道士、尼姑也加入到经商的队伍中来。值得注意的是,在宋代的经商群体中,皇室成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如真宗年间,驸马都尉柴宗庆遣家僮“自外州市碳入京,所过免算,至则尽鬻以取利,复市于杂买务。”

仁宗朝“诸王邸多殖产市井,日取其资。”

进入南宋,皇室成员经商之风更为兴盛,“逐什百之利,为懋
迁之计,与商贾皂隶为伍。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在初中历史中传统中国社会各阶层地位中是”士农工商”,而到了宋朝商人已经的社会地位变成了仅次于士。

宋朝建立之初宋太祖曾立下誓言并告诫后世子孙:“不杀上书言试者”(这个盟约只对一个人失效了),到了宋神宗时期想杀一个官员结果被蔡确和章惇以:“祖宗以来未尝杀士人”为由拒绝,可见宋朝言论自由的程度可见一斑。


还有必要说说宋朝的国库收入,宋朝国库收入在神宗王安石变法一年最高时达到了一亿八千万贯,到了南宋时期(特别是孝宗时期)财政收入也高达1亿贯。值得注意关于GDP问题,这一点在网上经常疯传,这一点是不严谨的——说宋朝GDP达到世界百分之80,这是瞎扯,在中国古代小农经济为主导的情况下是不可能计算的了GDP这个东西的(地区发展不平衡,而且是一家一户,怎么计算?),这种说法完全是西方史学界自己的说法,在中国史学界从来没有古代GDP一说,特此说明————随着宋代商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商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也愈来愈大,“州郡财计,除民租
之外,全赖商税”[21](《食货》17之41)
。由于商业发展范围的扩大,
商品经济在国民经济结构中地位的提高,宋政府上自大中城市,下至星罗棋布的镇市直至草市、墟市,都设立了专征商税的税务机构,商税收入已成为国家重要财源之一。其中,仅海外贸易一项的收入,宋高宗时认为“胜取之于民”。据统计,通过征商,宋代的商税由宋初的
一年四百万贯,增加到仁宗时的二千二百万贯,年平均一般保持在一千万贯左右。

到了南宋时期,商业税已经占了宋朝一年国库收入的大部分,可见商业在宋朝的重要性

关于北宋人口与城市问题,宋代城市人口较之宋前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漆侠先生在《宋代经济史》中估计认为,北宋1350个有行政官署的城市中约有150座的人口超过万人,全国城市人口比重约占全国总人口12%。而美国华裔学者赵冈先生则认为这一比率可高达20%,这在当时是相当可观的。而像汴京、临安等大城市人口更为繁盛。
汴京人口,据《宋史?地理志》载,北宋末年已达26万余户,按每户五口计,人口已达130万以上。周宝珠先生在《宋代东京研究》中认为,汴京最盛时人口已达150万左右,是当时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城市。
临安的人口增长亦极为迅速,呈现出一派繁盛景象。对此,耐得翁《都城纪胜?坊院》记载说:“今中兴行都已百余年,其户口蕃息,仅百万余家者,城之南西北三处,各数十里,人烟生聚,市井坊陌,数日经行不尽,各可比外路一小小州郡,足见行都繁盛。”
据吴松弟先生考证,南宋临安城外约有人口 40余万,城内人口80—90万。城市人口的增加,使宋 政府不得不将坊郭户单独列籍定等,以将城市户口和乡村户口区分开来
《宋会要辑稿?食货》对此记载说:“大僖三年十二月,命都官员外郎苗稹与知河南府薛田,同均定本府坊郭居民等”,此办法于宋真宗朝推广于全国。
据王曾瑜先生《宋 朝的坊郭户》(《宋辽金史论丛》第一辑)统计,当时全国约有 坊郭户98万户,人口约有500万之多。坊郭户作为城市居民,其成分虽然包括了比乡村户更为复杂的人员构成,但其主体是居住在城镇中的工商业者。坊郭户作为法定户名的出现,是宋代市民阶层壮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中国古代城市发展史上也具有重要的标示性意义。

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盛是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具体地说,它与以下因素密切相关:
(一)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政治哲学上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宋代是中国封建生产关系发生变化和转型的时期。宋代封建生产关系的变化,是唐末五代以来封建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唐中期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废弛,两税法(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的实行,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起来(宋朝不抑制土地兼并)当时不仅官僚富豪在急剧地积聚土地,就连非身份性的庶族地主也在急速地扩展其田产,土地在迅速地向不同身份的地主手里积聚。宋王朝适应土地制度的发展变化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立国之初就实行
“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放任土地的兼
并和自由买卖,从而进一步加速了土地转移的频率,使社会上形成了一种“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
的趋势,大量国有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私有制
不但得到国家承认,而且呈现出不断增强和深化的趋势。宋史专家漆侠先生指出,在宋代土地所有制中,各种国有土地约占垦田总数的4.3%,而私有土地则占总田数的95.7%左右,土地私有制已占据了绝对优势。

下面引用一段关于宋朝商业政策的专业论

宋政府采取的保护商业发展的惠商、恤商政策,促进了商业活动。重农抑商是中国古代统治者一贯奉行的基本国策,从商鞅变法实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开始,历朝历代统治者便加大了对商人的抑制和打击。像秦朝将商人充征或戍边,西汉武帝打击商人势力的“算缗令”、“告缗令”,隋唐时期禁止工商业者入仕为官的规定,以及明清两代对沿海贸易的限制、取缔等等,都使商人遭受到莫大的抑制和摧残。然而,与前后几个朝代不同的是,宋朝建立后,却一反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确立了国家与商贾共利分利的经济运行模式。对此,有的学者这样比较指出,在汉武帝时代的社会经济运行中,国家与农民成为社会经济运行中最重要的两极,而作为一种重要社会力量的工商业阶层不复存在了,因而在经济制度的制定中,国家也就没有完备的制度可以把商人的财富合理而有效地转化为国家财政,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商人与国家更主要的是对立和争利的关系。到了唐宋时期,特别是宋代,国家在对待商的政策上较之以前有了明显的转变,这就是从抑商到与商贾分利的变化,用马端临《文献通考》中的话说,就是“古人之立法,恶商贾之趋末而欲抑之。后人之立法,妒商贾之获利而欲分之”,由此而确立了国家与商人共利分利的新经济运行模式
[43]
。为此,宋代统治者自
立国之初,便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商业发展的惠商、恤商措施,
“一切弛放,任令通商”[44](卷1)
,使其在尽可能广泛的范围内
自由发展。其主要内容有:首先,严禁非法滞留和搜查商人。如宋太祖建隆元年,“诏诸州勿得苛留行旅赍装,除货币当输算外,不得辄发箧搜索。”
[45](卷14)
宋太宗淳化四年,“禁两京诸
化相适应,封建剥削方式也发生变化,隋唐以前世家大族经营的庄园经济让位于通过租佃制对“客户”进行剥削的地主经济,租佃关系由此兴盛起来,并成为一种主要的剥削方式。在租佃制下,地主招募客户在土地上进行耕种,客户出卖劳动力,租种地主的土地进行生产,然后向地主交纳一定数量的地租,而不必承担其他方面的义务,地主也无权再向佃户提供任何形式的荫庇。地主与客户的关系,主要是租佃契约关系,佃户不论收成的好坏,都必须按照契约规定的品种和数量向地主交纳地租,他们契约期满后有退佃起移的权利,且受到政府的法律保护,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减弱。按照宋朝的户籍制度,客户直接编入国家户籍,成为国家的正式编户,并承担国家某些赋役,而不再是地主的“私属”,因而获得几乎是完全的人身自由。有的客户,在农闲时还兼营商贩,如台州仙居人郑四客,“为林通判家佃户,后稍居储羡,或出入
贩贸纱帛海物”[15](支志“郑四客”)。与此同时,在宋代官私手工
业作坊中也普遍实行了有利于提高手工业者生产积极性的雇值制度。在各种手工业作坊中,原来带有强制性的指派和差人应役被招募制所代替,工匠主和工匠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工匠的报酬即雇值是按照生产的产品数量和质量来计算的。雇佣劳动与带有强制性的劳役制比较,工匠所受的封建人身束缚已经大大松弛。新的社会经济关系更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使宋代经济尤其是商品经济得以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中迅速发展。
(二)宋政府采取的保护商业发展的惠商、恤商政策,促
进了商业活动。重农抑商是中国古代统治者一贯奉行的基本国策,从商鞅变法实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开始,历朝历代统治者便加大了对商人的抑制和打击。像秦朝将商人充征或戍边,西汉武帝打击商人势力的“算缗令”、“告缗令”,隋唐时期禁止工商业者入仕为官的规定,以及明清两代对沿海贸易的限制、取缔等等,都使商人遭受到莫大的抑制和摧残。然而,与前后几个朝代不同的是,宋朝建立后,却一反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确立了国家与商贾共利分利的经济运行模式。对此,有的学者这样比较指出,在汉武帝时代的社会经济运行中,国家与农民成为社会经济运行中最重要的两极,而作为一种重要社会力量的工商业阶层不复存在了,因而在经济制度的制定中,国家也就没有完备的制度可以把商人的财富合理而有效地转化为国家财政,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商人与国家更主要的是对立和争利的关系。到了唐宋时期,特别是宋代,国家在对待商的政策上较之以前有了明显的转变,这就是从抑商到与商贾分利的变化,用马端临《文献通考》中的话说,就是“古人之立法,恶商贾之趋末而欲抑之。后人之立法,妒商贾之获利而欲分之”,由此而确立了国家与商人共利分利的新经济运行模式
[43]
。为此,宋代统治者自
立国之初,便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商业发展的惠商、恤商措施,
“一切弛放,任令通商”[44](卷1)
,使其在尽可能广泛的范围内
自由发展。其主要内容有:首先,严禁非法滞留和搜查商人。如宋太祖建隆元年,“诏诸州勿得苛留行旅赍装,除货币当输算外,不得辄发箧搜索。”
[45](卷14)
宋太宗淳化四年,“禁两京诸
州不得挟持搜索,以求所算之物。”[21](《食货》17之13)
对于非法滞
留和搜查商人的官吏,也有明文的处罚条例,如“留滞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因而乞取财物,赃重者,徒一
年”[21](《食货》17之13),并且许可商人越级告发官员非法行为。
其次,保护商人利益,严禁官吏对商贾横征暴敛。《宋刑统?贼盗律》中对于侵犯包括商人在内的私人财产的处罚规定相当严重,如“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匆论”;有敢于“烧人舍屋及积聚之物而盗者,计所烧减价,并赃以强盗论”;“恐吓取人财物者,准盗论,加一等”。再此,尽量减少过去为经营商业而设置的种种限制和障碍,如限制垄断,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另外,还制定了征商税则,打破了宋朝建立前各地为商品流通设置的种种障碍,扩大了商品在全国的流通范围。为了让商人拥有更广泛的商品经营权,王
安石变法期间,下令“榷法不宜过多。”[46](卷5《熙宁奏对日录》)宋政
府所采取的这些保护商业发展的惠商政策,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了商人尤其是中小商人的利益,有利于创造一个公平交易的社会环境,对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是有积极作用的,注意了宋朝的“重农抑商”政策与前朝相比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经济观念的转变和富商大贾社会地位的提高推动了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宋政府采取的惠商、恤商政策,不仅促进了商业经济的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宋人经济观念的转变和重商思想的形成。不能否认,重本抑末的经济观念自产生的那一天起,历朝历代反对者便不乏其人,但从本末观念演变的路程看,直到宋前,人们仍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农本工商末”的藩篱。在世人心目中,商贾所从事的商业仍是君子所鄙视的职业,商人仍作为“四民”之末而受到社会的歧视。然而时至宋代,伴随商业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地位的增强,传统重本抑末的经济观念在宋人身上发生了动摇。就宋代来看,宋人已经普遍意识到“行商坐贾,通货殖
财,四民之益也”[44](卷98),商业不再被看作是一种可有可无的
“末业”,而视商业同农业一样,都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司马光指出:“夫农、工、商贾者,财之所自来也。农尽力则田善收而谷有余矣;工尽巧则器斯坚而用有余矣;商贾流通则
有无交而货有余矣。”[6](卷196)欧阳修则说:“治国如治身,四民
犹四体,奈何窒其一,无异钛厥趾。工作而商行,本末相表
里”[13](卷7),指出工商业与农业是相互作用的,抑制工商业的
发展无异于自窒身体,断绝富国的源泉。随着人们对商业社会地位和作用的重新认识,主张发展商业的思想主张不断涌现。如李觏指出:“今日之宜,亦莫如一切通商,官勿买卖,听
其自为”[48](卷16《富国策第十》);叶适则主张“商贾往来,道路无禁”。宋代经济观念的转变,更表现在一些激进的思想家对“农本工商末”进行了公开批判和否定:“夫四民交致其用,而后治化兴,抑末厚本,非正论也”进而明确指出:士、农、工、商,“皆百姓之本业”:“古有四民,曰士、曰农、曰工、曰商。士勤于学业,则可以取爵禄,农勤于田亩,则可以聚稼穑;工勤于技巧,则可以易衣食;商勤于贸易,则可以积财货。此四者皆百姓之本业。自生民以来,未有能易之
者也”,由于宋朝商人地位的提高经常出现“官商联姻”“榜下捉婿”等等现象,也出现过商人做官的情况,所以宋朝儒家已经明明白白提出“四民皆本”。

到后来由于蒙古南侵,元朝建立灭亡南宋,中国的经济发展倒退,士人的地位下降,整个元朝几乎处于压抑的状态之中,到后来的明清两朝又重新退回到了“重农抑商”的状态而且越来越强化,虽说在明朝中后期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但是在随之而来的满清入关,“扬州十日”“嘉定三屠”等一系列的大屠杀,长年的战乱一定程度上又打击了中国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所以说宋朝在经济方面是中国古代的顶峰也就无可厚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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