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书及购物票据:专利权人一旦发现市场存在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应第一时间购买样品,并对其技术特征或整体外观与专利证书上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确认构成侵权后一般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固定证据:
(1)对生产企业的官方网站进行网页公证同时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购买公证;
网页公证时若发现该网站有备案的,应当将该备案网页也一并做入公证书;购买公证时,一定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如有可能应向商家索取宣传册、名片,并将上述材料一并做入公证书中。当然,墨菲定律告诉我们,发生概率越小的事情就越有可能发生--若商家既没发票又没有名片时怎么办?笔者就曾遇到过比这种更糟的情况,商家所在地点没有门牌号,且所使用的招牌名称与其营业执照中的不同,现场公证员更是明确表示对这种法律上无法确定具体指向的店铺不能做公证。后来笔者灵机一动,干脆让商家手写收据,而后笔者对着收据与商家的营业执照一并拍照,这才解决了这一问题;
(2)对生产企业的官方网站进行网页公证同时自行到开具发票的商家购买侵权产品;
对生产企业有官网且销售商家能开具发票的,此种取证方式能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及加快维权进度;
(3)只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购买公证;
多时候侵犯专利权的企业都是小企业,自身没有官网,此时只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公证即可。
2、侵权产品:此时的侵权产品均是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或自行购买或公证购买。自行购买的自不待言,只须确保提交法庭时产品没有破损;公证购买的产品因为系由公证处封存包装好,故应确保封条完好无损,否则被告有可能在质证时提出异议,对侵权产品真实性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