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发票需提供资料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暂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
3.载有申请单信息的储存介质:金税盘或税控盘或报税盘或IC 卡(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企业提供)。 具体办理程序1.对于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受理->出具;
2.对于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无需受理及审核。 办理时限即时 注意事项纳税人暂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
1.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录入(导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信息,校验通过后,打印《信息表》交纳税人。
2.纳税人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通过网络上传《信息表》(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校验),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纳税人开具《信息表》的相关事宜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①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②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③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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