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老伯于肺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立下一份口头遗嘱,对其死后单位发给的抚恤金一并做出处分,那么——立遗嘱处分抚恤金有效吗?
来源:河北法制网
□ 杨学友 2013年初冬,79岁的周老伯被确诊为肺癌晚期。自感去日无多,为防止一双儿女与自己的后老伴秦女士日后因财产引发纠纷,周老伯立了一份口头遗嘱,对自己所有二居室楼房、12万元存款,以及去世后抚恤金做出处分:楼房(自己财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归秦女士所有;属于自己所有的6万元存款由儿子与女儿均分,各3万元,剩余抚恤金等一切款项及相关手续全部交由儿子周某全权安排处理,善后剩余款项归儿子周某所有。2014年1月29日,周老伯去世,周某按着父亲的遗嘱全权处理老人丧事,并垫付39000余元丧葬费等花销。 事后,秦女士提出,周某为父亲办理丧事及其花销是法定义务,而周老伯的抚恤金并非是遗产,其处分无效,要求依法分割抚恤金。周某则认为,抚恤金是因父亲去世所得,父亲有权处分,其口头遗嘱合法有效,应当按遗嘱分配财产。 协商未果,秦女士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按法定继承分割周老伯的47000余元抚恤金。 法庭审理并主持调解时,因原告认为被告办理丧事花销过高,不同意从抚恤金中扣除而调解未果。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抚恤金并非立遗嘱人的遗产,其处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被告提出由其垫付丧葬费应从抚恤金扣除一节,因原告对丧葬费花销不予认可,法院不予调整,被告可另案主张权益。随依法判决,周老伯的丧葬费由周某领取,抚恤金由三名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 法律评析:抚恤金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伤残抚恤金,是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给伤残者本人的,该抚恤金由伤残者本人所有和支配,属于伤残者本人的生前合法财产;另一种为死亡抚恤金,是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的,是对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应属于死者家属的财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亦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表明,抚恤金是国家对特定公职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后对其特定亲属给予的经济上的抚恤,其应当由特定的亲属享有,不属于遗产范畴。本案中,周老伯立遗嘱处分的是其死亡后单位发放给其家属的抚恤金,因抚恤金并非遗产,其遗嘱处分该内容行为因违法无效,抚恤金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至于周某为父亲丧事花销可另案起诉,要求其他具有为老人办理丧事的义务人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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