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填报说明2015-05-18 07:26:22 浙江省平阳县国税局 (备注:注意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差异分为两类,一是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加速折旧;二是会计和税法均采用加速折旧。我们需要调整是第一类)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1.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及此后扩大行业范围)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 3.本表主要任务:一是对税法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预缴环节对折旧额的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纳税调减。本表预缴时不作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统一在汇算清缴处理。二是对于税法、会计都采取加速折旧的,对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情况进行统计。 当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时,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当期数据按实际数额填报,年度内保留累计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的。 (2)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上述(1)、(2)情形,填写第8列、13列“会计折旧额”,第10列、15列“税收加速折旧额”,第11列、16列“纳税调整额”。 (3)会计和税法均采取加速折旧的,该类固定资产填报第9列、第14列“正常折旧额”,第10列、15列“税收加速折旧额”,第12列、17列“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当税法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折旧金额时,不再填写本表。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填报相应数据列。 1.第1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的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对于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政策,分不同情况填报纳税调减或者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本行=2行+3行+4行+5行+6行+7行。 第2行至第7行,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填报。 2.第8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由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写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在预缴环节进行纳税调减或者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 3.第9行“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本行=10行+12行。 小型微利企业研发与经营活动共用的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同时填写本表第10行、第11行。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填写第12行。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至第7列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 (1)原值:填写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2)本期折旧(扣除)额:填报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当月(季)度折旧(扣除)额。 (3)累计折旧(扣除)额:填写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折旧(扣除)额。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折旧(扣除)额。 2.第8-17列“本期折旧(扣除)额”填报当月(季)度的数据;“累计折旧(扣除)额”填报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数;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折旧(扣除)额。 [Page] (1)填报规则。 一是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加速折旧的,填写第8列、10列、11列和第13列、15列、16列,据此进行纳税调减。 二是对于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的,填写第9列、10列、12列和第14列、15列、17列,据此统计优惠政策情况。 三是对于税法上加速折旧,但部分资产会计上加速折旧,另一部分资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应区分会计上不同资产折旧情况,按上述规则分别填报各列次。此时,不完全满足上述各列次逻辑关系,但“税收加速折旧额”-“会计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纳税调整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2)具体列次的填报。 一是“会计折旧额”: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本列填固定资产会计上实际账载折旧数额。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的,不填写本列。 二是“正常折旧额”:会计和税收均加速折旧,为统计企业享受优惠情况,假定该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本列填报该固定资产视同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用直线法估算折旧额。当税法折旧额小于正常折旧额时,第9列填写本期实际折旧额,第14列按照本年累计数额填报。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加速折旧的,不填写本列。 三是“税收加速折旧额”:填报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扣除)数额。 四是“纳税调整额”:填报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差额,在预缴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预缴环节不进行纳税调增,有关纳税调整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当税法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折旧金额时,不再填写本表。第11列=第10列-8列,第16列=第15列-13列。 五是“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填报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均加速折旧,以税法实际加速折旧额减去假定未加速折旧的“正常折旧”额,据此统计加速折旧情况。第12列=第10列-9列,第17列=第15列-14列。 税务机关以“纳税调整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之和,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情况统计工作。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7列=1列+4列。 2.第10列=2列+5列。 3.第11列=10列-8列。 4.第12列=10列-9列。 5.第15列=6列+3列。 6.第16列=15列-13列。 7.第17列=15列-14列。 8.第1行=2行+3行+4行+…+7行。 9.第9行=10行+12行。 10.第13行=1行+8行+9行。 (二)表间关系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7行“本期金额”=本表第13行第11列。 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7行“累计金额”=本表第13行第16列。 离岸价不一致 如何申报出口退税 陈安郎 问:我公司2014年11月出口一笔货物,海关出具的报关单上注明的成交方式为CNF,运费为3600美元。而实际情况是成交方式为CIF,3600美元仅为一个集装箱的运费,此次出口有5个集装箱,共计18000美元,运费629美元,由此导致我公司开具的出口发票和海关报关单货物出口离岸价不一致。我公司该如何申报出口退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九项规定,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所以,您公司可以申报出口退税,须依据实际发生的正确的出口离岸价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来申报退税,在申报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供正常申报的退税资料外,须提供《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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