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韩国以不同的理由,对中国具有优势的多种产品采取进口限制措施,甚至直接禁止进口,所涉产品包括大蒜、人参、泡菜、添加红色素的调味酱、水产养殖产品、中药材、新鲜水果等。 韩国对包括中国中成药在内的各类成药进口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目前,韩国已成为中国中药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韩国对药品、药材的数量限制措施对中国对韩出口有较大负面影响。 中国出口企业反映,韩国农产品民间贸易保证金和基准价制度存在不合理性,致使国内多年从事对韩红小豆民间贸易的企业出口严重受阻。中国企业反映,目前韩国对进口红小豆维持496美元/吨的基准价,当进口报关价低于该基准价时,将征收保证金(差额部分×420.8%×1.1),海关核准期限为3个月,如认定报关价不合理将不返还保证金。 此外,中国出口企业还反映韩国限制中国(云南)核桃仁进口,大部分产品是通过韩国商人转越南出口至韩国,致使正常贸易受阻。 中方认为,韩国设定的基准价格过高,不符合市场规律,且未公布确定该价格的方法。该项贸易保证金和基准价制度阻碍了民间贸易的开展。中方认为,韩国不仅对进口红小豆征收420.0%的配额外关税,还通过制定基准价和贸易保证金制度限制中国对韩出口红小豆的价格,实际上限制了中国对韩出口红小豆的数量。此外,依据WTO《海关估价协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且完税价格不得根据海关最低限价,或任意或虚构的价格确定。韩国对红小豆进口设定了最低的基准价格,且未解释确定该价格的合理基础。对于该项制度及其不合理的实践与GATT 1994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和WTO《海关估价协定》之间的一致性问题,中方予以高度关注。 (资料来源:《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9——韩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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