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去哪里找回丢失已久的尊严

 你是不一样 2015-08-08

去哪里找回丢失已久的尊严



       冤案当事人要求道歉 知情者:很少有人固执要道歉。因为冤案,被关押了21天。经历了一年前的那场牢狱之灾后,25岁的蒋小兵(化名)陷入了人生低谷,原本活泼开朗的小伙再也快乐不起来。针对此案,今年6月23日广东省公安厅认定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未依法进行审查”,“违法行使侦查职权,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赔偿请求人采取拘留措施”,应当对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目前,5689.56元的国家赔偿已经到位。蒋小兵的母亲邹女士希望警方能赔礼道歉,让儿子重拾信心。针对家属的要求,警方一负责人称:“如何恢复名誉,怎样赔礼道歉是个问题。”究竟这句道歉何时才能兑现?


       邹女士表示,儿子原本性格活泼开朗,但经过这样一场冤狱,他性格大变,经常闷闷不乐;而且被错误关押后,蒋小兵的朋友疏远他,女朋友跟他分手,刚刚起步的物流公司也倒闭了。“难道我儿子的委屈能用5689元化解吗?”邹女士说。邹女士期盼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能赔礼道歉,警方能给她儿子恢复名誉。


       “ 很少有人固执要道歉”岂能成为拒绝道歉理由?!究竟这句道歉何时才能兑现?难道说一句“对不起” 就那么难吗?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去哪里找回我们丢失已久的尊严?


       人是有尊严的。曾几何时,“尊严”这个词汇正在与我们渐行渐远,现代人要么忙于低头赶路或者玩手机,要么把自己高贵的头颅抬得越来越高,“对不起”成了现代人交际语言中的稀缺语汇。扪心自问——您有多久没有对家人、朋友、同事说过“对不起”了?当我们受到冒犯,“对不起”是不是可以发自内心地从对方口中真诚发出?去哪里找回丢失已久的尊严?似乎真的已经成为了一个现实问题。


       古人云: “士可杀,而不可辱!”足以说明尊严的宝贵。尊严是指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拥有应有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被其他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所尊重。简而言之,尊严就是权利和人格被尊重。 尊严是对人的身份、地位等的认同,是人人共有的平等的权利,应该受到尊重。《礼记·儒行》有言:“儒者可亲而不可劫也,可近而不可迫也。可杀而不可辱也。”意思是说,儒者的刚毅是吃软不吃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以,你胡搅蛮缠、要挟威迫却行不通,宁可去死,也不愿受侮。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人的尊严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受法律保护。从法律上说,名誉权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人的尊严在现代社会是受到充分保护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会出现赔礼道歉比赔偿难的奇怪现象?值得关注和思考。笔者认为,这与人们的传统心理、社会结构等存在莫大联系。


       首先,在中国人的传统心理中,普遍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难得糊涂”的观念,从而造成一些人是非观念、法制观念不强,而这也恰恰印证了知情者所说“很少有人固执要道歉”确实并非空穴来风胡言乱语,反而在现实中颇具市场。


       其次,从社会结构层面来说,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传统,封建等级思想依然在一些人头脑中根深蒂固,特别是对一些所谓的“强势部门”来说,想让他们对普通老百姓说对不起,那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除非太阳从西边出来!从司法实践中的行政诉讼(“民告官”)案件来看,公民胜诉的比率明显不高,这也进一步坐实了“强势部门”极少向普通公民道歉的现实。


       最后,从普通公民角度来看,正是由于有相当部分的当事人过分注重经济赔偿,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精神方面的赔偿诉求,也加剧了“道歉难”现象的愈演愈烈。何也?维权成本高,胜算率低,法制观念不强,甚至旁观者的看法,等等,都可以成为原因。——正如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透露,从2013年至今,东莞市公安局和南城分局的领导都有不少变动。“前任领导做出决定造成了冤案,让现任领导来背黑锅去道歉,你说谁愿意啊?”该人士坦言:“尽管国家赔偿法有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当事人固执地要一句道歉。对于不少当事人而言,能重获自由就已经谢天谢地了。”——由此可见,“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在重见天日和要求道歉之间权衡,孰轻孰重,似乎一目了然,“要求道歉”几乎都可以忽略不计了吧?!


        值得欣慰的是——广东省公安厅对此明确表态:警方应“以适当方式”道歉。今年6月23日,蒋小兵拿到了《广东省公安厅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指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警方“应当在侵权行为对赔偿请求人生活、工作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什么是“适当方式”?是公开道歉、口头道歉,还是书面道歉?《决定书》中并没有具体表述。记者联系到警方一负责人,他表示,“国家赔偿都给了,那肯定是有问题嘛”。但由于案子的情况比较复杂, 如何恢复名誉、怎样赔礼道歉都是个问题。 ——而这,也许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每一位公民都是推动法治社会不断前进的动力,期待“道歉难”问题不难解决、顺利解决!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