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庭审现场。曹 璐 摄 5月21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等百余人旁听了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1日21时许,在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外环道路上,唐某驾驶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于某驾驶法拉利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故意相互追逐,超速竞驶,后二车相继失控,发生事故,造成隧道内护栏、防护墙等公共设施损坏及两车损坏,并致唐某车内乘客徐某“腰椎爆裂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于某拨打电话报警并与唐某在原地等待交通民警处理。次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以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民警电话通知二被告人到交通队,于某主动到案;唐某手机关机,民警在被害人徐某所住医院见到唐某后,将其传唤归案。 经鉴定,事故发生前,在隧道内唐某驾驶车辆的瞬间时速超过179.3km/h,于某驾驶车辆的瞬间时速超过165.1km/h。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唐某、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已全额赔偿了相关单位的公共设施损失32万余元。审理期间,被害人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唐某、于某同被害人就经济赔偿问题已达成调解。 庭审中,唐某、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进行了罪轻辩护。 相关证据显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超速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事发当晚,公安机关对唐、于二人进行了抽血和尿检,经鉴定,唐、于二人血液中均未检测出酒精,尿液毒品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于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车速严重超过限速,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公共交通设施损坏及他人轻伤的情况,属于情节恶劣,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后对本案依法立案侦查。此后于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唐某系被传唤归案,缺乏主动到案的情节,不构成自首,但到案后其对追逐竞驶的基本事实能够供认,当庭自愿认罪,同时考虑其在交通肇事后履行了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候处理等法定义务,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对交通设施的损失予以赔偿,并在审理过程中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有一定认罪、悔罪的表示,故对此情节在量刑时酌予从轻考虑。 关于辩护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共同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车速严重超过限速,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公共交通设施损坏及他人轻伤,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从轻量刑情节。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不宜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唐某、于某当庭均明确表示不上诉。(石 岩 王怡鑫) 来源: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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