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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思考

 负鹏载舟 2015-08-13
历史祭坛?蚩尤探源---蚩尤文化网

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思考

2011-4-27 17:3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141| 评论: 0|原作者: 艾卫民|来自: 三苗网

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以人为主要载体的,用口传和身体方式进行传承的文化遗产。它往往容易被忽视,容易随着老一辈传承人的去世而消失。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是最能够实现民族凝聚的一种精神力量。所以,通 ...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以人为主要载体的,用口传和身体方式进行传承的文化遗产。它往往容易被忽视,容易随着老一辈传承人的去世而消失。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是最能够实现民族凝聚的一种精神力量。所以,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能够重新唤起我们的民族记忆,使我们不致于在文化上失掉自我。人类社会生活是多姿多彩的,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如果不保护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那我们的民族就会被“化掉”,我们民族的根基和民族的本性就会失去。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护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民族自己。

 

  本文想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属性、地位和作用的分析,就如何加强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作初步的思考,以作引玉之砖。

 

  一、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成立了由21个成员国组成的政府间组织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其宗旨在于促进各国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合作,为合理保护和恢复全人类共同的遗产作出积极的贡献。《公约》规定,可列为文化遗产的文物、建筑群、遗址等,必须具备的属性和定义是: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等。因此,文化遗产,一是必须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二是能够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三是能为一种已消失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四是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最后是与具有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一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给出的定义,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其为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是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和“民族记忆的背影”。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的非物质性的涵义,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并不是与物质绝缘,而是指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它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又称无形遗产。


 

 二、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由于文化遗产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和容易消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年8月,我国政府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全球批准为数不多的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一。我国的昆曲、中秋节、中国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等已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各国和国内各级都有一定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人类的客观存在,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并非只是列入各级政府保护名录的才算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还有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被列入保护名录,或没有被专家和政府发现。是否是非质物文化遗产,与其是否被列入保护名录,那是两回事。

 

  那么,什么是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呢?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苗族族裔群体或一些苗族民间个人所表达,并被认为符合苗族社区群众期望的,作为苗族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是通过代代模仿或口头传承的。它的形式包括苗语、古歌、服饰、音乐、器乐、情歌、舞蹈、神话、故事、传说、婚丧礼仪、风俗习惯、生活技艺、民间口头文学及其他艺术等。因为这些东西已经受到现当代经济社会发展、多元文化和意识形态的严重威胁,正在不断被忽视、被遗忘,正在弱化和面临消失,处于濒危状态。

 

  在川南,我们已知的只有珙县苗族蜡染、珙县苗族古歌、筠连苗绣、筠连苗族大唢呐等被入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尚无国家级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三、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中华文化,是世界四个古老文化体系中唯一没有中断自身传统的文化体系,它对人类社会和世界文明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这条不曾间断的文化长河中,蕴含着浩瀚精深、灿若繁星的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国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中华传统文化体系的形成作了突出贡献。苗族的先辈们一代代地将炎黄和蚩尤血脉凝结其中,世代相传,至到今天。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同特征是非物质特征、生态特征和“活态”特征。作为苗族族裔群体智慧的结晶,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过程,始终与苗族族裔群体的文明历史进程紧密联系在一起,体现着人类文明的发达程度,显示了苗族族裔群体在思想和实践上所能达到的智慧高度。在中国文明历史进程中,苗族的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苗族族裔群体构筑起了安身立命的精神家园。

 

  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和全人类的珍贵财富,在世界文化宝库中占有一席之地,为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世界文化宝库中享有崇高地位奠定了基础。它所体现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等,备受国家的关注和重视。贵州省台江县、黄平县的苗族古歌,贵州丹寨县、贵定县、纳雍县的苗族芦笙舞,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的反排苗族木鼓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苗族古舞,湖南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的苗族歌鼟(读 “tēng”)等,已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仰阿莎和苗族贾理,重庆市秀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的秀山民歌、酉阳民歌,湖南吉首市的苗族民歌,贵州雷山县的苗族飞歌,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的苗族芒筒芦笙,贵州麻江县、雷山县的苗族织锦技艺,贵州雷山县苗族医药骨伤蛇伤疗法,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九节茶制作工艺,贵州台江县的苗族独木龙舟节,贵州安顺市的苗族跳花节,湖南绥宁县的苗族四月八姑娘节,贵州丹寨县、雷山县的苗年,贵州从江县、榕江县的多声部民歌,贵州台江县、剑河县等多声部民歌,贵州雷山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榕江县、水城县的苗族芦笙舞,贵州雷山县的苗族铜鼓舞,广东省汕头市的苗族剪纸,湖南泸溪县、贵州剑河县的苗族剪纸,贵州凯里市的苗绣,山东省高密市的苗族泥哨,贵州黄平县的苗族银饰制作技艺,贵州、湖南等地的苗族服饰等已列入国务院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随着时间的推移,苗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逐步得到专家学者和相关组织机构的认同,不断会有更多的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各级政府的保护名录。不同国家、不同族裔文化群体的人们,正日益认识到苗族文化、中华文化与世界和平、人类和谐和共同繁荣之间的密切关系,并藉此翘望人类文明可持续发展的未来。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着影响社会现实、维护民族文化统一性的基因。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浓浓族裔之情、中华之情,是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保持国家统一的坚实文化基础。保护、传承和利用好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保护民族内部认同感和培育各民族之间的相互认同与欣赏,增强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贯穿着一条抵御时间消蚀力、保持民族文化连续性的血脉,所蕴含的族群强烈认同感,是超越社会变迁、维持情感交融的特殊纽带。保护、传承和利用好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促进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的凝结和绵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文化,实现科学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

 

  答案就在我们自己手里,这就是我们想不想把根留住?


 


 

四、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存在的问题

 

  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不脱离苗族特殊的族裔群体生活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苗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条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的过程来说,人的因素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列入了政府的保护名录就算是保护了。现阶段,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在很多方面远不尽人意,存在的问题较多。具体说来,可以归纳为这样几个方面:

 

  1、宣传认识不足。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新名词、新概念,人们可能天天接触这些东西,但大多数老百姓还不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为何物。尤其在社会上,物欲横流,金钱至上,紧张繁重的生存劳作中弥漫着浮燥心理和精神虚无;有的人对非物质文化根本就不屑一顾,认为没有意思。一些依靠口传身授方式加以承传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珍贵的实物和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

 

  2、保护前景堪忧。绝大部分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口传身授、自生自灭或自我陶醉的状况,加上青年一代生活环境的改变,崇尚现代时髦,对民族传统和民间艺术比如苗族的语言和服饰逐渐丧失兴趣,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部分处于高度濒危状态,有的项目传承人数量稀缺,年老体弱,令人十分担忧。如不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将面临灭绝的境地。

 

  3、业务知识欠缺。可以说目前在县乡一级,没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业务人员,即使有一两个,也没有系统地学习过相关专业知识,不热心于从事这种默默无闻的苦差事。大部分文化工作者,甚至民族文化工作部门,对于什么是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它的种类、地位和作用知之甚少,对如何保护、传承和利用等,只有粗浅片面的认识。业务知识的缺乏,保护方式的单一落后,与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客观要求,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4、法规建设滞后。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跟不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包括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还缺乏相关法律的保护;管理不健全,保护工作缺乏制度要求、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一些地方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少数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城市化和庸俗化倾向,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间艺术,极大地损害了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5、保障经费不足。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整理挖掘、申报、研究、传承、利用和展示,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需要公共财政的经费保障。由于种种原因,政府投入开展此项工作的经费相当匮乏,远不如搞一项有形的物质基础设施舍得花钱,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很难深入开展,很多时候是搞一个名录就算完事。总之,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人员培养等工作相当薄弱,保护管理资金和人员不足的困难普遍存在。

 

  总之,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面临颠覆。绩麻、纺织、缫丝、刺绣、挑花、蜡染等手工艺人,面对市场的冲击,他们都透着无奈。老家底儿保障不了生活,手工艺活儿融不进市场。首先,生存是传承的羁绊,如今的手工艺人,一方面要维持生存,另一方面还要背负传承和将技艺创新的使命,其身心双重压力可想而知。其次,古老与现代的脱节,苗族传统手工艺品透着民族气息和古典的气质,这是如今现代人普通喜欢的原因,但是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们同样是挑剔的,如果只是一味传统的古老和朴素,缺少和现代融合的感觉,同样得不到市场。其三,当手工遇上大机器,传统的手工活碰上了现代化的流水线时,在成本和出品速度上总是失去优势。其四是后继无人的尴尬,更让手工艺人心痛的是,当老一辈人做不动时,新一代却找不到踪影,很多手工艺人的后代都不愿意继承技艺,一是耐不住寂寞,二是赚钱少,而一些弟子们也都陆续因为生存压力而放弃了手工。这种后继无人的尴尬成了传统技艺传承的另一最大隐忧。


 


 

 五、加强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对策和建议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确定文化特性、激发创造力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因素,在不同文化相互宽容、理解、认同和协调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1998年通过决议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选。这个项目的申报有三个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个是艺术价值,一个是处于濒危的状况,还有一个是要有完整的保护计划。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生命性原则,整体性原则,人本性原则和创新性原则。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要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体到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工作,主要对策与措施建议是:

 

  1、开展普查,全面摸清家底。在进行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深入、扎实开展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用现代化手段真实、系统、全面地记录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全面了解掌握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流布地域、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真正摸清家底。制订标准,科学认定,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

 

  2、加强宣传,营造保护氛围。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开设专栏,不定期刊登、介绍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知晓面,广泛宣传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种类及保护重要性,增强全体族群的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苗族同胞积极参与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相关“搜遗”活动,为深入开展普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3、建立机构,安排保护经费。要根据各地实际建立县以上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苗族乡和相关的乡镇成立相应的保护工作办公室,并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开展保护工作。多方筹措资金,公共财政每年安排足够的工作经费,用于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挖掘和保护开发。

 

  4、科学规划,加大保护力度。根据普查情况,确定一批重点保护项目,制定具体的保护计划、工作目标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办法,加强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护和传播工作;建立科学的传承机制,探索动态整体性保护方式。

 

  5、收集实物,广泛传播展示。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和抢救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的花山节、端午苗场、苗族网站网友聚会、联谊会等苗族传统的、创新的节日庆典活动,开展民族民间艺术展演和传播。

 

  6、有效利用,做大做强品牌。把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与爱国主义、思想道德教育等相结合,大力发掘并充分利用乡土特色文化,激发广大群众的民族自豪感。与培育和发展旅游业、文化产业相结合,促使富有地域特色和地缘优势的苗族民间文化产品系列的形成,做大做强特色品牌。

 

  7、健全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倡民间志愿者奉献力量,激发和保护非专业人士的积极性。对代表性传承人实行特殊保护,为他们的传承性劳动实行政府补贴。同时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工作队伍,采取办培训班、采风、田野调查、音影记载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专门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8、加强领导,强化政府行为。中央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一个政府间组织,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政府行为,政府是实施保护工作的主体。因此,应当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督促机制,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大力培养专门人才,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教学和宣传展示,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战略问题,而不是“战术”问题。所以不能刮过一阵风就结束了,不能是运动式的保护,而应该是持久的保护。

 

  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是留下多少具体项目,而最重要的是要有对民族精神、民族文化的一种保护意识,是我们对自己祖先和五千年文化史的一种认同。到底有没有一种方法可以让苗族的传统手工艺转化为生产力,变为商品,升华为艺术品,既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又能最大程度地保留传统文化,获得市场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双赢呢?值得我们在理论上探讨和在实践中进行尝试。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前景,可能应该在如何使之转化为生产力上大做文章,比如沈从文的乡土文学、龙文玉创办中国苗族博物馆、阿幼朵的苗族原生态唱法等,就是一种生产力。

 

  就其本质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民族的知识体系当中的一部分十分重要的珍贵财富。它凝结着我们的历史记忆,它既是昨天的历史和生活的实录,同时也是我们今天生活的现实,对于未来的文化发展来说,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创造一个健康的生活方式,不能离开昨天提供给我们的基础。构建和谐社会,不可能不运用过去已经有了的非常好的文化手段。例如过年,我们要做非常多的准备,而这些准备,不外乎是要在一个旧的时间周期结束,一个新的时间周期到来之际,期盼能有更加辉煌的前景。在这时,我们要有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要有和历史的衔接,要有和我们的祖先以及我们所具有的优良传统的沟通和继承。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在两个周期交替的时候,要把心目中的神灵世界,要把我们的祖先也都请来,共同祝祷我们有一个非常美好的明天。在这个时候,我们要尊老爱幼,要创造家庭的、家族的、亲朋好友之间的友善关系,要和我们周围的社会创造一个和谐人际关系。通过拜年,通过聚会,通过跳花山,我们在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在这个时候,我们每个人的心情愉快,举止也适应规范,对于未来充满着期望和信心。通过这个实例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们的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当中,都会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对于习俗,对众多的口头叙事传说和艺术表现形式,对先辈们所创造的巧奇天工的技艺,对人们关于自然和社会的知识和实践等等,都要特别的关爱和保护,对其最优秀的传统要加以弘扬和继承。

 

  总之,在整个的文化遗产保护当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的。


   (本文作者:艾卫民,苗族,三苗网会员<网名:筠连五一>,四川省筠连苗学会会长,三苗网论坛苗事看版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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