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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初始条款和定义
第一节初始条款
第1.1条建立自由贸易区
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
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缔约双方特此建立自
由贸易区。
第1.2条目标
缔约双方缔结本协定的主要目标包括:
(一)鼓励缔约双方之间贸易的扩大和多样化;
(二)消除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壁垒,
便利缔约双方之间货物和服务的跨境流动;
(三)促进缔约双方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及
(五)为进一步促进双边、地区和多边合作建立框架,
以扩大和增强本协定利益。
第1.3条与其他协定的关系
缔约双方确认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和双方均为
成员的其他现存协定项下的现存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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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义务范围
缔约双方应确保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本协定条款在
各自领土内的效力,包括确保其地方政府遵守本协定项下的
所有义务和承诺。
第1.5条地理范围
一、就中国而言,本协定适用于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包
括领陆、内水、领海、领空,以及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可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领海以外区域;以
及
二、就韩国而言,本协定适用于韩国行使主权的领陆、
领水和领空,以及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韩国可行使主权权
利或管辖权的包括海床和毗连底土的领海以外水域。
第二节定义
第1.6条定义
在本协定中,除非另有规定:
反倾销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
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
海关指
(一)就中国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或其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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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者;以及
(二)就韩国而言,指企划财政部和韩国关税厅或其各
自的继任者;
关税包括任何海关或进口的关税以及与货物进口相关
征收的任何种类的费用,包含与上述进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
附加税或附加费1,但不包含任何:
(一)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三条第二款,对缔
约方相似、直接竞争或可替代的货物或对用于制造或生产进
口货物的全部或部分的货物所征收的相当于国内税的费用;
(二)依据符合第7章(贸易救济)的缔约方法律所征
收的关税;
(三)与进口相关的相当于所提供服务成本的手续费或
其他费用;
(四)在进口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管理所涉及的任何招
标体系中针对进口货物缴纳或征收的额外费用;
(五)依据WTO《农业协议》实施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
所征收的关税。2
海关估价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日指日历日;
1为进一步明确,海关关税包括为进一步明确,“关税”包括依据韩国《海关法案》第69条所征
收的调节税。
2对本协定下已经自由化的产品,韩方将不再实施此类措施。为进一步明确,自由化的产品是指
基准税率为零和根据附件2-A(削减或取消关税)过渡期后降税为零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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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的;
GATS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服务贸
易总协定》;
GATT1994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一缔约方的货物是指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所理
解的国内产品或缔约双方同意的货物,包括原产于该缔约方
的货物;
进口许可协定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所包含的《进口许
可程序协定》;
联合委员会指根据第19.1条(联合委员会)建立的联合
委员会;
措施包含任何法律、法规、程序、要求或惯例;
原产指符合第三章(原产地规则与实施程序)规定的原
产地规则的情况;
人指自然人或法人,或根据国内法成立的其它任何实
体;
保障措施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
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协定》;
SCM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世界
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SPS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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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TBT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技
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TRIPS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与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
WTO协定指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
易组织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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