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办公室在其官方微博上晒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除“我妈是我妈”之类奇葩证明外,身份证丢失证明、生存(健在)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公安机关今后都将不再开具。
前一段时间全国各地曝出多起派出所基层民警吐槽“奇葩证明”事件,引起广泛共鸣。在这种背景下,公安部晒出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显然有其针对性和现实意义:一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开具证明的职权范围,二是有助于减轻基层民警不必要的工作压力,三是让老百姓少跑冤枉路——办这些证您就别来派出所了,来了也办不了。
然而很多人看了这份“拒开证明清单”,心里更犯迷糊了——这些证明警察叔叔不给开,又该找谁开呢?从前去派出所开证明,碰到个好心民警,哪怕开这个证明不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为了不让人白跑一趟,很多时候还是会给开。站在老百姓的角度,这也算是为民办实事。现在明确规定不给开了,这可咋整?而且有些证明,人家点明是要公安机关开具的,你现在拒开了,这不是让夹在中间的老百姓左右为难吗?
公安机关“不再开”,并不意味着“不必开”,要求开的证明还是得开。那么找谁开呢?公安部在列出“拒开证明清单”的同时,也做了“办证指南”,可问题依旧多多。比如著名的“证明我妈是我妈”,公安部门的说法是,家庭成员不在本人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也证明不了亲属关系,您得去找公证机关。可公证机关与我非亲非故,它哪儿知道我是从谁肚子里钻出来的?估计这个皮球还得踢回公安机关——您得到父母所在地派出所,那儿能证明你妈是你妈。看看,为开这个证明,我还得跑断腿。
显然,要终结形形色色的“奇葩证明”,不是靠公开机关“拒开”就可以万事大吉的。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厘清——首先,有些证明根本没必要开。比如证件丢失证明,按公安机关的说法,派出所只能出具报案登记证明,至于是否遗失,派出所并不知情,所以这个证明开不了。皮球踢到居委会,居委会又怎么知道你的证件是否真的遗失?证件丢没丢,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所以这种事根本无法由其他人或组织加以证明。谁也无法证明的事情,就不必开证明——老年证丢了,拿身份证补办;身份证丢了,拿户口簿补办……这不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么?
其次,有些证明即便需要开,也不该由公民个人出马。按理说,公民的户籍、生育、购房、信贷等个人信息,有关部门早就登记在册,类似谁是谁妈、谁生了几个孩子这种事情,若一定要开具证明,只需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核实即可,哪里用得着公民自己东奔西跑?在信息化时代,各职能部门之间实现公民信息共享,在技术上完全不存在问题。再比如,一些单位招工要求开具无犯罪证明,且不说这种要求涉嫌歧视,即便某些特殊岗位确需对求职公民进行“政审”,那也应该是谁提出这个要求谁来办理,让公民自己开证明“证清白”,一是给公民添麻烦,二是对公民人格的羞辱。
所以,要从根子上解决“奇葩证明”这个问题,靠公安机关一家“拒开”是不够的,需要多部门联动。一个巴掌拍不响,公安机关一般只负责开证明,很多时候要求开证明的单位才是“奇葩证明”的源头。这就需要一份比公安机关“拒开证明清单”更加重要的清单——哪些证明必须开,哪些证明不必要开,应有一本经过清理、精减之后的明白账。不在这份“必要证明清单”之上的证明,公民可以拒开,可以举报,如果公民因拒开非必要证明而招致相关单位的不作为,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奇葩证明”,老百姓最希望看到的,不是甲部门“不再开具”,而是乙部门“不再要求开具”。仅有“不再开”而无“不必开”,公安机关的困扰倒是解决了,老百姓的麻烦事有可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