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20时56分,山东淄博桓台县润兴化工发生一起分离器着火爆炸事故,事故造成1死9伤。据悉,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今年7月份施工结束,8月份开始试产。此前,山东省安全生产督查组刚刚离开淄博市。(详见2015年8月24日《第一财经日报》)
天津港瑞海“8·12”爆炸事故余烬未冷,又一起爆炸事故发生。即便是从纯粹的时间节点看,山东的爆炸就叫人难以接受,更何况这起爆炸还是发生于一场触发于天津“8·12”爆炸、席卷全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大检查期间,发生于省专项督查组刚刚离开之后,发生于一家刚刚投入试生产的企业!“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守住安全生产“红线”的有效措施,很显然,润兴化工并未能从“8·12”这样一起惨痛事故中得到应有教育,更未能细致做好企业生产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控等具体工作。
在极短的时间周期内,尤其是在近乎苛严的外部督促要求之下,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不仅令人匪夷所思,更叫人痛心不已。中医有云:痛则不通,通则不痛。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而言,痛定思痛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找到并疏通导致事故发生的痛点,以有力有效的举措避免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事实上,无论是溯及历次重特大事故的原因教训,还是查看从天津“8·12”爆炸到山东“8·22”爆炸两起事故掌握的初步信息,无不清晰显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意识的双重缺失以及监管的缺位失位等都是叫人痛心的环节所在。有人质疑,怎么督查组前脚刚走,企业后脚就出事故了呢?这是不是表明督查检查太形式主义了啊?潜台词是既然督查检查过了,就不应当发生事故了。笔者无意为督查检查可能存在的形式主义开脱责任,但正如一个因超速行车刚刚接受交通处罚的驾驶人,不久之后又因为超速导致交通事故一样,认为既然督查检查过了就不会发生事故显然是过于主观而武断的一厢情愿。
经典的哲学理论已经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内因才是决定性因素。因之,对于企业安全防事故而言,企业及其从业人才是最核心也是最关键的因素,亦即,对于一个发生事故的企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意识的双重缺失才是最为令人揪心的痛点所在,而绝非其余!无知常无畏,无畏则妄为。因为企业疏于落实自己本应担当到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它就敢于规避、无视甚至是恶意地践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蓄意将自己打造成安全监管的“盲区”、“特区”或“真空地带”。因为包括企业投资人、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以及一线员工安全技能和意识上可能存在的单一或双重缺失,企业往往存在有悖于安全要求的蛮干、瞎干、乱干行为,更要命的是往往是人人置身险地而浑然不觉,直到养痈成患,酿成不可挽回的事故灾难,造成企业之痛、发展之痛、社会之痛。
血的教训总是用血反复印证,这样的代价无疑过于沉痛,也绝非我们正在推进的“四个全面”战略这宏伟事业所能承受之痛。避免这样的剧痛、阵痛的发生就必须直面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决定性因素,紧紧扭住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意识提升等关键性痛点,在疏通疏导上持续加力,久久为功。这些当然理应主要依赖和依靠于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内生动力和行为自觉,但现阶段的外部监管强力推动同样非常重要,我们的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理应始终牢记并严格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紧紧抓住“严”、“实”二字,综合运用经济、行政以及法制的力量,做真做实做足依法治安这篇文章,真正通脉活血,使每一个企业、每一位从业人员在谋事干事创业的时候,始终能够内生地、自然而然地将安全放在优先位序上加以思考和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