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讲里,谈到了“零售包装”在《进出口税则》中有详细的规定的情形,今天接着第二种情形,就是未在《进出口税则》里有规定的又该如何判定和归类: 二、若该商品的“零售包装”在《进出口税则》和《税则注释》中没有相关的规定 ,则参照《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五次和第十一次会议报告》的规定,以商品在报验时是否具有消费环节所需的标识作为标准确定。 在国际贸易中,包装一般有以下的外观特征: “运输包装”一般要牢固,能适应长途运输的需要,体积和重量要便于搬运、装卸、仓储和节省运输、储存费用。为了运输过程中便于识别货物和计数,在商品外包装上要刷制一定的包装标志,主要有运输标志(即唛头)和指示、警告性标志等。 “销售包装”一般要考虑适合对外销售的需要,做到便于陈列、展销、携带和使用。因此其包装除商标、牌号、品名、数量、产地外,还有根据不同商品,印有规格、成分、用途、使用方法等说明。随着国际电子扫描自动化售货设备的使用日益广泛,条形码已成为销售包装上不可或缺的标志。 因此,对于包装的外观特征,可以在报验时是否具有消费环节所需的标识作为标准确定。 例如:品目23091项下“零售包装的狗粮或猫粮”的归类判断 在海关商品归类中,对于品目2309项下“配制的动物饲料”下设置了子目2309.10“零售包装的狗粮或猫粮”和2309.90“非零售包装的狗粮或猫粮”。对于品目23.09“配制的动物饲料”的零售包装与非零售包装的界定,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品目注释、子目注释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对此,我们则要参照《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五次和第十一次会议报告》的规定,应以商品在报验时是否具有消费环节所需的标识作为标准确定,当中还需参照具体用途、销售对象等来进行判断。。 归类实例1:“猫狗宠物食品”的归类 商品描述: 某公司进口一批“狗食和猫食”,其规格有1.5公斤-20公斤/包。可用于直接零售,包装上有成分、含量、使用方法、保存方法以及厂家等信息。 归类观点:对于该商品应按“零售包装”还是按“非零售包装”归类存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是否零售非零售主要是以公斤数来区分的,其中1.5-8公斤/包的应按“零售包装”归入税号2309.1090,8公斤以上的应按“非零售包装”归入税号2309.9090。 观点二:认为零售非零售应按包装情况进行区分,包装上如果是直接零售的,一般会有成分、含量、使用方法、保存方法以及厂家等信息,而非零售的包装不会有相关信息,重量上没有区分。因此,该“猫狗宠物食品”应按“零售包装”归入税号2309.1090, 归类剖析: 该“猫狗宠物食品”用于直接零售,包装上有成分、含量、使用方法、保存方法以及厂家等信息,根据归类技术委员会决定:“以商品在报验时是否具有消费环节所需的标识作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零售包装”, 因此,该商品应按“零售包装的狗粮或猫粮”归入税号23091090。 归类实例2:“狗饲料/猫饲料”的归类 商品描述:该商品是一种由鸡副产品、玉米粉、鱼粉等成分配制而成的饲料。规格为:纸袋包装;包装上印有牌子、生产厂家、主要成分及用途。包装重为:20公斤/包、15公斤/包和18.1公斤/包。进口后需分装(0.7公斤/包、1公斤/包、1.8公斤/包、3公斤/包)后再销售。 归类观点:对于该商品应按“零售包装”还是按“非零售包装”归类存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该商品包装上印有牌子、生产厂家、主要成分及用途,应按“零售包装的狗粮或猫粮”归入税号2309.1090。 观点二,认为进口后需分装后再销售,应按“非零售包装的狗粮或猫粮”归入税号2309.1090。 归类剖析:销售包装是指直接接触商品,该商品包装进口后需分装(0.7公斤/包、1公斤/包、1.8公斤/包、3公斤/包)后再销售,因此,其不属于销售包装(零售包装)的商品范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的规定, 该“狗饲料/猫饲料”应作为“非零售包装的狗粮或猫粮”归入税号2309.9090。 综合以上三篇所讲,对于“零售包装”的归类判断,应一事一议: 首先,若该商品的“零售包装”在《进出口税则》和《税则注释》中做了相关的规定,则应以相关的规定作为界定标准; 其次,若该商品的“零售包装”在《进出口税则》和《税则注释》中没有相关的规定 ,则参照《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五次和第十一次会议报告》的规定,以商品在报验时是否具有消费环节所需的标识作为标准确定,当中还需参照具体用途、销售对象等来进行归类。 文海关总署归类中心广州分中心 张慧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