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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同元与被告胜利油田布莱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张光明、陆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欣欣茶楼图书馆 2015-09-10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东民四初字第9?号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王学利,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布?????备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被告:张??。

被告:陆??。

委托代理人:张广才,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与被告胜利油田布?????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莱特公司)、张??、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学利、被告陆??的委托代理人张广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布莱特公司、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1年1月25日,被告布莱特公司向原告借款1725000元,借款期限两个月,至2011年3月24日,逾期还款利息为日万分之十。2011年3月25日,被告布莱特公司再次向原告借款54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3月25日至2011年7月20日,逾期还款利息为日万分之十。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布莱特公司未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为共同借款人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陆??对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请求判令:一、被告布莱特公司、张??共同偿还借款2265000元及利息1356000元;二、被告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陆??答辩称,原告王??与被告张??系老乡,他对张??并不熟悉。2011年1月,王??到他办公室请他为王??与张??之间的资金贷款作担保,由于不清楚担保的法律责任和对王??的错误信任,2011年1月25日、3月25日,王??和张??在他的办公室分别签订了172.5万元、54万元的借款合同,他在两份合同的担保人栏签了名,签订合同时均没有直接交付资金。该两人一直称系现金借贷,直到张??外逃,2012年6月6日在河口经济开发区讨论处理张??的厂房归还王??借款时,他才知道所谓现金借贷是虚假的,王??与张??之间的借款实际是从淄博同利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让过来的226.5万元债权。王??与张??签订的借款合同是虚假合同,两人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他的担保,150万元的转账凭证也与本案无关,对两份借款合同他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布莱特公司、张??均未作答辩。

原告王??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借款合同、借条、转账凭证各一份,借款合同于2011年1月25日签订,借款人为布莱特公司、张??,担保人为陆??,借款的金额为172.5万元。证明:原告与被告布莱特公司、张??之间存在借贷关……(本文书还有306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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