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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万没想到!这次法院真雄起了!!市长不出庭,被罚10万元!!!

 李律师小屋 2015-09-11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件中,因上诉人某市人民政府一审期间拒不出庭应诉及未在举证期内举证,对其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起——购买3000万股权却未按期付款,出让方起诉市政府违约

A公司系再担保公司股东,2013年11月,某市政府与A公司、再担保公司签订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再担保公司3000万股股权以3186.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该市政府,并约定该市政府委托该市财政局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汇至再担保公司指定账户,然后由再担保公司汇至A公司账户,协议并对违约责任作了约定。

然而,转让协议签订后,该市政府却迟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直至2014年4月,上述款项才支付到位。股权出让方A公司提出,因该市政府的违约行为导致其两笔借款无法按期偿还,造成其利息损失,故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市政府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360余万元。

审理——法院传唤如石沉大海,市政府拒不到庭

一审期间,法院依法传唤被告市政府到庭,并要求其提供证据,但电话通知、传票均如同石沉大海,直至庭审结束,一直未见该市政府代理人踪影。一审法院只得进行了缺席审理,认定该市政府未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汇至再担保公司指定账户,已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判决该市政府赔偿原告A公司违约期间以3186.9万元为基数的逾期付款损失。 

峰回——二审中市政府提交证据,要求扣除对方因违约而取得的收益

一审判决作出后,该市政府上诉,认为A公司取得了89万元分红款,属于因该市政府违约而获得的收益,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扣减。同时,该市政府向南京中院提交了A公司取得分红款的汇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并解释称一审诉讼期间因人事调整,未能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而致未能及时提交。而A公司则认为,该市政府一审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已丧失了抗辩权,其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

裁判——证据被采纳了,却被罚款10万元

南京中院二审认为,该市政府逾期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且A公司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故该证据依法予以采纳,A公司因此持有该股权而获得的相关收益89万余元,从该市政府应赔偿利息损失99万余元中扣减,最终,法院判决该市政府赔偿A公司10万但同时,南京中院认为,该市政府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不成立,其在一审期间拒不出庭应诉及未在举证期内举证的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庭规则,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故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

法官说法——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也许在某些人看来,是否按时到庭,是否及时提供证据都是小事一桩。但是,民事诉讼及民事证据规则讲求效率、公正、诚信、安定的价值,像本案市政府这样不积极应诉和不积极举证的行为,影响了诉讼效率,违背诚信,对对方不利,且影响诉讼程序的安定性,浪费了司法资源,造成不良影响。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都作出了相关规定。提醒诉讼当事人,应当积极应诉,及时提供证据,如果逾期提供证据,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其证据将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纳,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人民法院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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