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权利”概念的四维度 王明辉

 昵称1288665 2015-09-21

    “权利”(Rights)概念是这个时代的流行词。一方面,人们不断呼吁为权利而斗争,另一方面,权利泛化的现象日益显现。在此背景下,对“权利”概念进行分析具有认识层面和实践层面双重意义,不仅有助于加深人们对权利的理解,而且有助于指导权利话语的合理适用。现代关于“权利”概念的界定学说繁多——以英国法理学家杰里米·边沁观点为主要代表的权利利益理论、以英国著名法理学家H·L·A哈特观点为主要代表的权利选择理论,以及其他诸多替代性方案,如美国杜克大学哲学教授戈帕尔·斯瑞尼瓦桑的权利混合理论、英国伦敦国王学院莱夫·韦纳教授的多功能理论、美国乔治亚州立大学哲学教授乔治·W·莱恩博尔的证成性约束理论,等等。“权利”概念犹如一盒什锦,也许我们不能尝出其全部佐料,但至少可以品到其中最值得回味的滋味。比起作出一个清晰的“权利”定义,揭示“权利”概念所具有的利益性、归属性、限度性、反思性等诸多特质是更好理解和适用该概念的途径。

    第一,“权利”概念具有利益性维度,有助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虽然权利不等同于利益,享有和行使权利亦可能得不到实际的利益,但利益仍是人们关注权利的重要出发点之一。作为一个拟制概念,“权利”在现实中找不到实际对应物,这使得其抽象且难以捉摸,但“利益”概念相对具体且易于理解。于是,将权利和利益进行对照,充分利用二者的共通性,可使得“权利”具体化,也使得运用收益分析方法确定权利边界,并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成为可能。当然,在此过程中必须保持谨慎,以防止权利单纯服从于集体福利的增进,或者沦为利益权衡的工具。换言之,既要防止以集体福利为标准确定权利导致多数人利益对少数人利益的压迫,又要防止冲突纠纷的解决变成以“权利”为代名词的利益之间混乱的权衡和交易。

    第二,“权利”概念具有归属性维度,有利于遏制“权利”概念的庸俗化趋势。英国爱丁堡大学麦考密克教授曾说:“责任、权利并不是人类具有的描述性特征,而是在由法律或者其他社会规则决定的语境中被‘归属’于人类的东西。”换言之,“权利”概念不是简单的事实描述,而是以一定的社会规则为背景,对某些事实的判断与证成;它不仅包含事实,还包含规则。这就意味着权利不能直接等同于某些实际利益,像亲吻、祭奠、同居等利益要想成为权利,至少应该满足相关法律规则。规则对权利的这种确认机制为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在规范层面防止权利庸俗化、泛滥化留下了空间。

    第三,“权利”概念具有限度性维度,有助于预防权利本位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之偏离。权利是有限度的,权利的限度即权利的存在,没有绝对的权利,绝对的权利意味着绝对的无权利。正如英国剑桥大学马修·克莱默教授所说,权利和义务正如上坡与下坡,相互依存、不可分离。因为权利的普遍性特质使得同种权利可能被不同主体享有,而为了享有同种权利,不同主体需要负担同种保障性义务,以作为自身权利不受他人侵犯的交换条件,故强调权利的同时不能忽视义务因素,权利的膨胀意味着义务将以相符的程度膨胀,以便为权利作出保障。如此,如何在扩大权利与减轻义务的张力中寻找某一平衡点是对待权利话语必须考虑的问题;单方面呼吁权利扩张,而不强调义务的落实必定非明知之举。

    第四,“权利”概念具有反思性维度,为防范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蚀提供了可能。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博弈是讨论“权利”概念不可回避的话题。面对“权利”概念及权利话语,我们需要不断进行反思:享有权利不代表权利的实现,亦不代表其可以免受权力侵蚀;享有权利的同时,人们还需要时刻警惕“享有权利却不能行使权利”的尴尬局面。从这个意义上讲,最好将“权利是什么”的问题与“权利如何能够实现”的问题区别开来。也就是说,“权利”概念并非一个自足的概念,它不能保障自身的充分实现,我们需要时刻反思:如何借助各种有效机制保障权利的实现。承认权利的易受侵蚀性为评判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状况提供了指标:权利需要从顶层设计到底层机制全方位的保障,权利实现途径的畅通度也反映了一国、一政府的法治状况。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