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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案的启示 周玉文

 昵称1288665 2015-09-22

    即使像机动车在“斑马线”上让行人这样一个简单的法律规定,要弄清楚,要落到实处,也需要像海宁交警大队的交警和贝先生那样的认真和执著才可以。

    据媒体报道,9月16日上午,全国首例不服“斑马线之罚”行政案件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支持交警大队的主张,驳回原告贝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

    今年1月31日,浙江省海盐县的贝先生在驾车途经海宁市区西山路口时,对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行人没有停车让行,被执法的海宁公安局交通警察发现并拦下,以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100元并扣3分的行政处罚。在申请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后,贝先生仍然不服,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只要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机动车必须停车让行。故此,海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交警大队的主张,驳回贝先生的诉讼请求。贝先生仍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这个被人们称为“斑马线之罚”的案件并非重大和复杂案件,也并不关涉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但案件的当事人贝先生却历经行政复议和法院一审、二审,经过7个半月的时间得到这样一个最终结果。这个案件向我们昭示了以下几点:

    一是这个案件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具体化了,可感可知了。

    二是法律的正确实施离不开执法部门认真、扎实的执法工作。应当承认,驾车人在“斑马线”上不让行人的事件每天都在发生,但实际被处罚的却屈指可数。本案贝先生也许就有这样的心思。但是,浙江海宁交警大队交警执法就很认真,值得点赞。

    三是当事人较真求真的法治精神可嘉。按一般人的思路,不就是100元钱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贝先生不这样想,他相信法律,依法解疑。正是有贝先生这样的公民,才能够促进和监督执法部门认真执法。

    这个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案件,可谓是法治教育的好教材,它启示我们:即使像机动车在“斑马线”上让行人这样一个简单的法律规定,要弄清楚,要落到实处,也需要像海宁交警大队的交警和贝先生那样的认真和执著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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