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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军队建制

 采玉南山 2015-09-25

秦国军队建制

一、秦国兵役制度

郡县征兵制,农民是主要的征集对象。郡守和县令有权征集本郡、县适龄男子入伍,并可率领他们出征。男子1617傅籍”(或称”),即进行登记,然后,根据国家需要随时应征入伍,直到60岁才能免征。征兵不足以募兵补充,也征发刑徒为兵。招募之兵,经过严格的考选,多充军队的骨干和国君的卫队。凡中选者,都要进行长期的专门训练,并享受比较优厚的待遇。

二、秦国军队组成

秦国军队可分为京师兵、地方兵和边兵三部分。

京师兵主要由郎官、卫士和守卫京师的屯兵组成。郎官和卫士负责宫廷内外的警卫,郎官由郎中令统领,即皇帝警卫和机要秘书;卫士由卫尉统领,掌管皇宫的警卫部队,;屯兵由中尉统领,负责守卫京城。

地方兵置于郡、县,一般由郡、县尉(亦称都尉)协助郡守或县令统率,平时维持地方治安,战时听中央调遣。征调地方兵,需以皇帝“虎符”为凭。

边兵主要负责边郡戍守,由边郡郡守统领,下辖都尉和部都尉。

三、秦国军队兵种

军队有材官(步兵)、骑士(骑兵)、楼船(水兵)、轻车(车兵)四个基本兵种。大抵平原诸郡多编练骑士、轻车,山地诸郡多编练材官,沿江、海诸郡多编练楼船。

车兵主要用于平原地区的作战,进攻时用以冲陷敌阵,打乱敌军的战斗队形;防御时用战车布为阵垒,阻止或迟滞敌军的冲击;行军时置于前锋和两翼,有利于保障部队的安全。战车皆为木制、单辕,驾四马——两掺两服。车上有甲士三人,御手居中,车左居左,车右居右,一律着金属铠甲。

步兵是秦代军队构成中的主体。步兵灵活性大,能适应各种地形、天候和战斗形式,尤其利于在险阻复杂环境下行动,因而其区分和装备都较其他兵种复杂,使用也较其他兵种广泛。步兵往往承担主要的作战任务,并最终解决战斗,在值勤、警戒、巡逻等各种勤务中,也往往以步兵为主。其主要区分有重装步兵和轻装步兵两种:

重装步兵多数身穿金属铠甲,手持戈、矛、钺、铍等长柄兵器,担负着同敌军重兵集团格斗的任务。轻装步兵一般不穿铠甲,持弓、弩等远射武器,配合重装步兵杀伤格斗距离之外的敌军。步兵中百将以上的各级军官,其主要职责是指挥部队作战,安全和自卫甚为重要,所以只穿甲带剑,不持长柄兵器。屯长以下的小吏,既指挥战士作战,又亲自率领战士冲锋格斗,所以既佩剑又持长柄兵器,并和其所率的战士一样,有的穿甲,有的不穿甲。

骑兵既有独立的编队,也有与其他兵种的混合编队,是构成秦代军队的重要兵种之一,在车、步、骑协同作战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尤其在平原旷野和一般丘陵山地中作战,骑兵更是一支强大的机动力量。主要是发挥其快速机动、突然猛烈、远距离射杀敌步兵集团的优势。

 

四、秦军编制

战争的发动与中止、高级武官的任命与撤换、兵员的征集与调动,都出皇帝掌握。遇有战事,皇帝直接指派将军或尉持节领兵出征。秦时,延续战国时的制度,规定:凡50人以上的军队调动,必须经皇帝直接下令,其余任何人无此权力。同时还必须严格执行玺、符、节制度。玺,即皇帝的御印,只有盖有皇帝御玺的军令才有效,否则不得执行;符,即虎符,发兵信物,由铜铸成,背刻铭文,一分两半,一半留在皇帝手里,由专人保管,一半发给地方官吏或统兵将领。调动军队时,必须由皇帝遣使持符验合,完全无误方可领命;节,即皇帝颁给的发兵信物,用作通行证。远程的军队调动,须持节方能一路畅通无阻。玺、符、节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不能生效,以保证军队完全服从皇帝一人之命。

 

平时编制

军队组织往往和居民组织相结合。郡、县居民多是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即伍什之制。伍什之上,秦有里、乡,军队的组织与之相应。

步兵的编制分为六级,即:五人为伍,设伍长一人;二伍为什,设什长一人;五什为屯,设屯长一人;二屯为百,设百将一人;五百人,设五百主一人;一千人,设二五百主一人。其中,“二五百主”也称“千人”,已属中级军官。

骑兵的编制,四骑一组,三组一列,九列一百零八骑为一队,并能属战车六乘。

车兵的编制,当没有步兵配属时,每八乘为一偏(即一行),二偏十六乘为一组,四组六十四乘为一队。当有步兵配属时,则以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八人为一个基层单位,六乘为一组,十八乘加指挥车一乘为一队。

水兵的编制,一只船载二十五人,两船相并称舫,每舫相当于步兵的一个屯,即五十人。

战时编制

部曲制。首先根据作战对象等各方面情况,确定总兵力,任命三军统帅(即大将、上将军,也泛称为将);在统帅之下,根据作战的需要和总兵力的多少,分设若干个将军(四副将、裨将军,也泛称为将军);每个将军统率苦干个部,部的长官称校尉,即一部一校;每个部下设若干个曲,曲的长官称军候,即一曲一候;曲以下即平时对军队的编制,如步兵的千人(设二五百主),五百人(设五百主)、百人〔设百将)、五十人(设屯长)、十人(设什长)、五人(设伍长),以及数量不多的车兵和骑兵。

自五百主以上,各级指挥官都设有自己的亲兵卫队,大约占其所率总兵力的十分之一,如五百主的卫队为五十人,二五百主的卫队为一百人,校尉的卫队为一千人,大将的卫队为四千人,等等。凡将军以上皆设有作战指挥机构,称为幕府。幕府中设有各种指挥机关和参谋人员,达数十人之多。作战行动结束后,曲以上指挥机构即行撤销,将军交出兵权,部队恢复平时建制,士兵分别归建或复员。

五、秦国军官职务名称

秦国军官主要职务名称为:国尉、上将军、将军、陴将军、都尉、郎中、军侯等。国尉是负责全国军事行政的官吏。

战时临时任命将军统兵,从上至下依次是上将军(三军统帅);前、后、左、右、裨将军;校尉军候二五百主;五百主;百将;屯长;什长;伍长;卒;校、徒、操。

六、秦国军需供给

军队的武器、铠甲、粮食、马匹,均由国家统一提供。国家设有专门的武库。

秦朝在京城设有太仓,在荥阳建有敖仓,贮备了大批粮食,战时有专官负责补给。

秦朝制订了《厩苑律》等,对马匹的放牧、调教、管理均有规定。

七、秦国军训制度

秦朝的军训制度较为严格。秦律规定,射手发弩不中,御手不会驾车,骑士和马匹课试最劣者均要受罚,有关督训官吏及负责选募者也要受罚。

八、秦国励军功制度

    1背景

秦国奖励军功的制度是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用商鞅实行变法。秦国在政治,经济,体制,军事方面,都进行了改革,使秦国民富兵强,国力大增。商鞅创立秦爵,后来发展完善成二十级军功爵位制,目的在于提高秦军战斗力。

     2主要内容

一、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

二、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三、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四、有军功者显荣,无军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注释:第一条奖励军功,凡行伍中人,不论出身门第,一律按照其所立军功的大小接受赏赐。禁止私斗,违反规定者将受到十分严厉的处罚。

第二条对腐朽的宗室贵族给予了致命打击。宗室贵族原来仅凭血缘关系,就可以坐享荣华富贵,此后如不立有军功,就被开除属籍,失去贵族特权。宗室未立军功不得列入宗族的簿籍,不得拥有爵位。

等级

斩首(个)

爵位

岁俸(石)

赐田(顷)

赐宅(亩)

赐仆人

备注

1

1

公士

50

1

9

1

2

2

上造

100

2

18

2

3

3

簪袅

150

3

27

3

4

4

不更

200

4

36

4

5

5

大夫

250

5

45

5

大夫

6

6

官大夫

300

6

54

6

大夫

7

7

公大夫

350

7

63

7

大夫

8

8

公乘

400

8

72

8

大夫

9

9

五大夫

450

9

81

9

大夫

10

10

左庶长

500

10

90

10

11

11

右庶长

550

11

99

11

12

12

左更

600

12

108

12

13

13

中更

650

13

117

13

14

14

右更

700

14

126

14

15

15

少上造

750

15

135

15

16

16

大上造

800

16

144

16

17

17

驷车

850

17

153

17

18

18

大庶长

900

18

162

18

19

19

关内候

950

19

171

19

诸侯

20

20

彻候

1000

20

180

20

诸侯

第三条建立明确的军功爵等级制度,并根据军功爵的等级享受不同的政治、经济待遇。

第四条规定只有在战争中立有军功的人才能得到显贵的荣华,没有军功的人,不管多么富有,也得不到盛德美名。

3授予标准

1、爵位:秦国的士兵只要斩获敌人首级一个,将首级带回军营,就可以获得一级爵位公士、田一顷、宅一处和仆人一个。斩杀的首级越多,获得的爵位就越高。没有爵位的士伍、一级的公士、二级的上造,可以占有奴隶,比较富有,也可以是贫民。

获取爵位的条件:己方斩杀敌人的数目超过己方的死亡人数。一人战死,须杀敌一人,二人战死,须杀敌二人。如果己方战士的伤亡甚于敌方,非但不能论功行赏,反而要以律论罪。如果己方战士的伤亡人数与敌人的死亡相等,则功罪相当,不赏不罚。

2、社会身份:官奴隶立有军功,也可以得到爵位。因军功获得军爵的人,可以用军爵赎买父母或妻子的官奴隶身份,使之成为庶人。如果一个士兵在战场上斩获两个敌人首级,他做囚犯的父母就可以立即释放。如果他的妻子是奴隶,也可以转为平民。杀敌五个可拥有五个仆人。

在守城时,城里的居民交出自己的粮食、布帛、金钱,解围以后,加倍偿还。同时根据其交出的物资和金钱的多少,赐予爵位。如愿将所受赏赐禄赎出亲戚、友人中的罪人,也根据法令允许这样做。

3、官级:打一次胜仗,小官升一级,大官升三级。

注释:1按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一级为公士,一级已下至小夫还有三级。小夫即一级公士以下三级爵位中最低一级的爵位名称。 “校、徒、操”是这三级爵位的职务称号,校、徒、

操是军队中服杂役的人。二级以上的上造、簪袅、不更都是爵名,而“命曰卒”的“卒”则是他们的职务称号。

      2五大夫级别以上可以享受食邑。凡是得到五大夫爵位的人,都可以享受税邑三百户的特权,若军功杰出者,最多可以享受六百户食邑。

      3有军功爵位的人有权力要求无爵位的庶民给他当庶子,一级乞一人,二级乞二人,以下以此类推。在没有战事时,庶子每月给主人服六天劳役,有战事时,庶子要随主人从军打仗。低爵人犯罪要给高爵人当仆隶。

4待遇

1、伙食。在军中,爵位高低不同,每顿吃的饭菜甚至都不一样。三级爵[簪袅]有精米一斗、酱半升,菜羹一盘。两级爵位“上造”只能吃粗米。

2、爵位传承。军功爵是可以传子的。如果父亲战死疆场,他的功劳可以记在儿子头上。一人获得军功,全家都可以受益。

3、俸禄。当爵位到到五大夫可衣食300户的租税。如果军功杰出,衣食600户的。可以养士“自己的家臣与武士”。

秦国以年为单位发放俸禄,叫岁俸。即一年发放一次。

俸禄以实物的形式向各级官吏发放俸禄。主要是粟米,记量单位是‘石’。秦1=30.75公斤。可兑换布匹。

有时,国君会发给一些官吏,以钱币,黄金,但数量少。不属于正常俸禄。

5秦国军功分类

秦国军功分为为将军之功、军尉之功和士兵之功。根本区别在于士兵为斩首之功(即首功),将尉为战胜之功。军功爵制规定爵高者赏重,爵低者赏轻,士兵的奖赏低于军官。基本是五大夫以上赏重,五大夫以下赏轻。举凡”税邑“、”赐税“、”赐邑“、”受客“等重赏,都只有在获得五大夫以上的爵位以后才能享有。

士兵军功中陷队之士(敢死队)优待军功,十八人斩首五级,即人各赐爵一级,若战死,则允许家人承袭爵位。

大小将官的军功,则不以斩首记,而以胜败记。若将尉也以斩首记功,一则容易冒功,,则容易使将官忙于斩首而忽视号令职能。这种胜败之功,又从职位高低分为两等:什长(统十卒似班长)以上,千夫长以下(统称军尉)皆以每战总体杀敌人数是否超过定数记功;千夫长之上的将军则以攻占城池,杀敌人数,最终胜负等三方综合论功,尤以最终胜负为根本。

商君书提到了两种定数:百夫之旅,每战斩首三十三级以上者,百夫长等同士兵之斩首一级,将军统兵野战,每战斩首八千以上,并最终获胜者,该将军等同士兵之斩首一级。

除此之外,军队攻城围邑能斩敌首八千,野战能斩敌首二千,即为全功。获全功的部队“吏自操及校以上至大将尽赏”。

在三大类中,士兵之功与军尉之功皆由上将军府会同考功署会定封赏等次,后报秦王与王书形式下达。士卒杀敌斩首后将其拴在腰间,在战场上也有因斩敌首合而互相争夺械斗的情况发生。

6惩处

  主要是贬爵,夺禄,降职。对于表现不好的,还有失职行为的官吏,国家降低其爵位;消减部分或所有俸禄;降低职务。

  秦国刑法严苛,实行轻罪重罚。

  【具体处罚】

  鞭打,最轻的处罚。数量不一。

  肉刑,伤害人的肢体。使人残废。

  刖刑,把罪犯的脚砍下来。

  嚜刑,在罪犯脸上刻字。

  鼻刑,把罪犯的鼻子割下来。

  宫刑,把罪犯去势,当太监

  【死刑--种类很多】

  赐死,是惩处高级军官时常使用。

生埋,也叫坑之.把人活埋,秦军对战俘常使用。

车裂,把人四肢分别绑在几辆车上。撕裂。

  弃市,在闹市斩首,还要陈尸数日,不准罪犯家属收尸。

  腰斩,把罪犯拦腰砍成两半。短时间人死不了。

  株连,士兵几人一组。一人犯法,一起惩处。军人犯罪。家属连同处罚。

  处理刑法的官员是廷尉。管监察的官员是御史。军队外出打仗。御史随行,进行监视。

九、秦军服饰装扮

士兵俑不戴冠,而军吏俑头戴长冠和鶡冠。下级军吏头戴单板长冠,中级军吏头戴双板长冠,高级军吏则戴鶡冠。

后脑梳扁髻和发髻偏左的俑是属无爵位的小夫,发髻偏右的俑是一级爵公士;戴帻的俑,是二级爵上造,御手俑属三级爵簪袅,车右俑为四级爵不更;车左俑(包括步兵队中戴长冠的俑)为五级爵大夫,戴长冠;军侯俑为六级爵官大夫,戴双板长冠;司马俑为七级爵公大夫,戴鶡冠,乘装饰华丽、有园形华盖、配备有钟、鼓的指挥车。

秦始皇兵马俑实例:

秦军是科头,即不带起防护作用的头盔作战。步兵兵马俑戴着麻布做的尖顶圆帽,和军官俑戴着的板冠明显起不到防护作用,只能是爵位级别的标志。

  弩兵,军队前三排,身穿布衣,头发统一梳成一个上翘的椎髻。无铠甲。他们是很可能拥有一级军功爵位公士的军人。

  普通士兵,身穿铠甲、梳着发辫的步兵。身穿铠甲,戴着麻布做的尖顶圆帽的步兵是拥有二级军功爵位上造的军人。

  驭手,秦军一辆战车左右两人使弓箭,戈,战斗。中间的驾驶员,是车长叫驭手。主管一辆战车。驭手的爵位至少在三级以上,从兵马俑的驭手俑板冠来看是最基层的军官。

  军官俑,戴板冠,但板冠的中间有一条棱,可能是军侯一类的基层军官,负责纵队所属的一个分队。

将军俑,双手按剑、板冠样式复杂。身穿两重战袍,外罩铠甲。前胸和后背都有花结。可见板冠、花结是划分级别的标志。

十、秦军装备

统一后秦代军队的武器装备,最主要的变化是由原来的以铜兵器为主的时代,加速向以铁兵器为主的时代的过渡。诸侯各国从较多地使用铁戟、铁矛、铁刀、铁剑、铁杖、铁甲、铁匕首等新式武器装备,开始逐渐取代青铜武器。秦国军队兵器主要有剑、戟、刀、矛、匕首等青铜兵器,且强弓利弩大量使用。

府库”(即武库)是掌管武器制造的,有人专门负责检查武器的质量和上报的数量。

分类:

1、装备有大量先进的远射武器。不论步兵、骑兵或车兵,都装备有大量的弓、弩、箭。每个步兵都“背负矢箙(fu箭袋),手持弓努”;二号俑坑还专门有一个弩兵队列。骑兵的武器不是刀、剑、矛,而是“一手牵马疆,一手作提弓状”,“配备的都是弓箭”。战车上的甲士,既持矛、戈,同时“亦备有弓箭”。弓、弩、箭是秦军最主要的武器之一,是构成秦军强大战斗力的重要因素。弓弩分大小两种,小者射程为150米,大者可达900米。

2、装备有大量铜制的近战武器。秦军的近战武器有长柄的戈、矛、戟、铍,短柄的弯刀和剑,还有某些过了时的镖、殳、钺等等。其中戈、矛、戟、剑是当时流行的武器,铍和弯刀也有出现。

3、铠甲己经制式化,均用金属制成,式样因兵种及职位不同而有所区别。

甲衣由前甲(护胸腹)、后甲(护背腰)、披膊(肩甲)、盆领(护颈项)、臂甲(护臂)和手甲(护手)等部分组成,并因兵种、身份、战斗需要的不同而各有不同。

步兵的前胸、后背和肩部易受伤害,其甲衣多由前甲、后甲和披膊等三部分合成。骑兵必须便于骑射,其甲衣比较短小,长仅及腹,没有披膊。

车御的臂、手、颈易受攻击,其甲衣有前甲、后甲、臂甲、手甲甚至盆领。

将、佐的甲衣是革、札结合的花甲,其胸、背、肩部分为皮革;腹及后腰的中心部分是金属小札叶;前甲呈倒三角形,长垂膝间;后甲平直齐腰。

战马也有盔甲。

十一、有关秦国军人为官的规定

“利禄官爵,抟出于兵”,“富贵之门,必出于兵”即没有军功爵的人不能当官,有爵才有官。同时,秦有以有军功的军人补充吏员之制度。五大夫可转为县尉,四级以下则不可。

秦国的爵位比官位的价值更高。例如,拥有大夫爵位的人想要当官,可以任县尉,还要赐六名奴隶,外加五千六百钱,或爵为大夫为国治事,则进爵一级,而升为官大夫,这说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的爵位价值是非常高的,得了大夫爵位就可以享受这样优厚的待遇。

十二、秦国军人的丧葬制度有关规定

      按照爵位,一级一树。小夫的墓上种一棵树,公士墓上可以种四棵树,大夫是五级爵位,大夫的墓上就可以种八棵树。没有爵位的人死后其墓是不能种树。

 

秦国社会等级划分

天子 =>诸侯 => =>大夫 => => => =>

士,是作为封建社会中最基础的贵族,也是最高级的百姓。以知识分子为代表。

农,代表从事农耕的人。
工,指代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依靠工资收入为生的劳动者。
商,指做买卖的人,亦用以指从事私营工商业的人

 

根据田产的有无,可划分为地主阶级、农民阶级、奴隶阶级、从事手工业者和商业的人。

一、地主阶级

地主阶级分为二个阶层,即军功与宗法(贵族)地主。

1.军功地主又有大、中、小三种类型之分。依商鞅变法、依赐田奖励军功,这就将土地的占有与爵位有机地联合起来。“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士兵可以通过作战成为土地拥有者。爵位的高低,是阶级地位高低的主要标志。秦爵共分二十级,依级别不同而占有不同数量的土地。五大夫可转为县尉,四级以下则不可。即五至八级爵为中等地主,八级爵以上为大地主。

2.宗法地主  系原六国贵族转化而来,最大特点是依靠宗法家族血缘关系,即所谓“乡党”、“乡曲”、“闾里”,对农民实行家长式统冶。因其资产与爵位无关,所以无法根据爵位大小来推断土地多寡,只能以资产衡量大小。很快在新地区形成“豪门”、“豪强”。

二、农民阶级

农民阶级分为自耕农和依附农民

1.自耕农为主要成分,多称为“士伍”,多数没有爵位,但有独立户籍,即“百姓”,有生产资料及家庭私有财产。自耕农是封建国家各种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因而受封建国家的直接剥削,而非受个别地主剥削,这是与依附农民的主要区别。

2.依附农民:来源有二,(1)前秦国原有依附农民即“庶子”、“弟子”;(2)六国依附农民,通过血缘为纽带而与地主联系起来。其与地主阶级的人身依附程度依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而不同,“佣耕”即“雇农”,“或耕豪民之团,见税什五”,即为佃农,亦称“闾左”。

三、官私奴隶

官奴隶:战国时,各国都有大量因犯罪而受刑(如去须鬓的耐刑,去发的髡刑以及鲸、劓、刖、宫等肉刑)并被罚为公家服役的刑徒如秦国的刑徒有隶臣、隶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名目。

私奴隶:自战国始,贫民或其他破产者出卖妻子、儿女为奴的现象大量出现。有时他们采取赘的方式,即以妻儿作为债务抵押,过期不能偿债就被债主没为奴隶。

秦代奴隶叫做“隶臣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

官奴隶的主要来源:

1、因本人犯罪,籍没为奴隶。

2、因亲属犯罪,籍没为奴隶。

3、籍没私家奴隶为官奴隶。

4、官奴隶所生子女仍为官奴隶。

5、战俘及战场上的逃兵,皆没为官奴隶。

私奴隶的来源:抵债的债务奴隶和主动购买的奴隶。

奴隶身份的转换:

1赎身。指有关的人或公家把奴隶赎为庶人。但六国之奴隶是不能转为庶人的。

2立功。为奴隶主或国家立功,也是免除奴隶身分的一个途径。

3奴隶身分的免除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例如战国晚期秦国取得新领土后,有时把奴隶免为庶人迁居到那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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