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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县政府湖南农民请律师代出庭,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被指违法

 文山书院 2015-09-25


湖南省中方县法院
近日,湖南省中方县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裁定书让律师唐玉娟感到不可理解:她受原告当事人的委托出庭应诉,法院则以原告本人拒不到庭、律师没有特别授权为由,裁定原告自动撤诉。
唐玉娟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代理人可以代为出庭,这是审判实践中的基本常识,并不需要特别授权。裁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是对当事人诉讼委托权利的剥夺。
澎湃新闻就此致电中方县法院办公室,对方称需要联系承办法官,该案承办法官短信回复称此事“需要全面了解情况”,但婉拒了电话采访。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农民杨登和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将芷江县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9月16日,该案在中方县法院开庭审理。
当天,杨登和并未出庭,他的代理人律师唐玉娟代为参加诉讼。
审理中,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一方提出异议,认为唐玉娟未取得杨登和的特别授权,因而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作为自动撤诉处理。
唐玉娟说,被告方提出异议后,审理没有进入质证辩论阶段就结束了。
中方县法院随后对该案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杨登和经法院8月5日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认为,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杨登和承担。
裁定书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唐玉娟则认为,原告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原告本人亲自出庭,一种是委托代理人出庭,两种都可以视为到庭参加诉讼,而拒不到庭应该是当事人本人及代理人均未到庭。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唐玉娟认为,她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出庭代为质证、辩护等权利,而这不需要特别授权。而诉讼请求,是经当事人在起诉状中签字确认的。
律师刘家辉也称,一般代理不具有和解、反诉的权限,但可以代表当事人出庭。
此外,澎湃新闻看到,与一般的裁判文书不同,上述裁定书没有交代当事人的诉权。唐玉娟说:“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对当事人诉权应该作出说明,如果可以上诉,应该说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如果是不可上诉的终审裁定,也应该作出说明。而这份裁定却没有任何说明。”
唐玉娟认为,中方县法院裁定本案自动撤诉没有依据,且裁判文书疏漏粗糙,她将向上级法院提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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