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此次调整主要为:一是调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城镇劳动年龄段未从业居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50元;城镇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居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10元;城乡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和在校大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二是调整居民在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在1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个人报销比例增加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