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清理长期挂账的预付款? 提问: 我公司有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的预付款,达5年以上。金额共300K。经查看,一部分是供应商已经在前五年已经开票,业务也已经完成。对方说发票再开好就给我司,因人员更换,我司就是没有找到相关的发票。那账务应该怎么处理呢?另一部分,因为业务上有争议,所以业务没有完成。也不打算继续将业务完成下去。就一直挂着,那应该怎么办? 专家回复: 建议与对方公司沟通,重新开具发票;若不能重新开具发票,建议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该预付账款如果收到发票,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借记:原材料等 贷记:预付账款。 如果没有收到发票,而且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预付款不能收回,则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其他应收款 贷:预付帐款,然后,将“他应收款”作坏账处理。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前,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此坏账损失,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专家分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 第七条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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