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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

 yhmtsg 2015-10-0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规定,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第十一条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车辆之外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明显偏低的,核定计税价格的方法如下:核定计税价格=车辆销售企业车辆进价(进货合同或者发票注明的价格)×(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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