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6日,新三板发布《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明确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完成工商登记?
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
有关问题
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在挂牌审查时是否需要还原至实际股东?
上述基金子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尽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在规章层面明确私募投资基金也可以采用契约型这一组织形式,但由于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清晰、稳定性的要求,并明确规定禁止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故在公司IPO过程中出现的契约型持股必须予以清理。而在已上市的上市公司和已挂牌的新三板公司中,契约型基金(包括公募和私募)参与投资的不在少数,即对已上市和已挂牌公司,契约型基金作为其股东无法律和操作障碍,而在拟IPO公司中则属于禁止状态,近期在拟挂牌公司中,已然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作为股东持股的情形。
在拟挂牌新三板公司中,以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为工商登记的股东,辅以契约型基金在协会备案的相关信息,以此解决契约型基金作为拟挂牌公司股东的登记问题,不失为一条可操作之道,而且在新绿股份公开的文件中,也没有公布契约型基金的实际背后投资人,这可能就更受欢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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