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的《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对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对父母不闻不问,或者互相推诿赡养责任,既让父母的生活陷入困境,又寒了父母的心。其实,父母要的不多,保障基本的生活、儿女不时的嘘寒问暖,就能让他们高兴。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判决老人的五位子女轮流照顾老人。 刘老太今年已经有97岁高龄,她与丈夫共生育了五个子女。自2007年刘老太的老伴去世以后,她一直都是跟儿子儿媳住在一起。刘老太将自己的存折交给儿子保管,同时由儿子儿媳照顾她的生活起居。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在2014年2月,刘老太的儿子被诊断出患了癌症,为得到更好的治疗便前往上海医治。随后,刘老太便由四个女儿轮流照顾生活至今,每个女儿家各住半个月。但在由女儿轮流照顾的一年多时间里,刘老太也时常念叨儿子。而刘老太的四个女儿也认为既然父母将房产全部给了儿子,则不应该完全由她们来照顾母亲,儿子应该多承担一些。最终刘老太一纸诉状将五个子女一齐告上法庭,要求由五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具体方式为儿子照顾其半年,四个女儿共同照顾其半年。 在法庭上,刘老太的四个女儿均同意她的诉请,但是认为儿子的房子多,应该安排一处房子由老人居住,子女轮流上门照顾。刘老太的儿子则表示,他愿意履行赡养义务,一直以来也都是他与母亲共同生活、照料母亲。但是现在他身患癌症,抚养能力明显不足,所以应该和四位姊妹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他只需承担五分之一的赡养义务,每人每年应该赡养约2.5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刘老太年事已高,其子女理应合理分配赡养老人的义务,让老人安享晚年。几个子女却为了各自利益,迟迟无法安置好老人致使与老人对簿公堂,实属不该。考虑到刘老太主要想随儿子一同生活,也习惯由其照顾,故法院认为应以月为单位,每年由儿子照顾4个月,由四个女儿各照顾2个月。同时,考虑到刘老太将近97岁高龄,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让老人独自居住在一套房屋内,几个子女轮流上门照顾,不利于保障老人平安,也不利于实行,所以以上述频率安排刘老太在五个子女家轮流居住更为合理。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老太于2015年9月1日起先后由五个子女轮流照顾生活起居,由谁照顾期间随谁共同居住。其中,四个女儿各照顾两个月,儿子照顾四个月。 通讯员 周小舟 张宁婷 本报记者 刘梦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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