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7 14:44:23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相关文件: 条例第25条列举的项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没有对外投资) 828号文列举的项目: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没有对外投资、偿债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明细表列举的视同销售情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用于市场推广和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用于对外投资、提供劳务视同销售、其他。(没有偿债)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是视同销售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8-10-09 国税函【2008】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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