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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yzsr273 2015-10-28

关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登记有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2013年8月26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结构的调整,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日益凸显,中央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现代农业发展和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中央明确要求,在5年之内基本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湖南向来与中央保持一致,扎实推进了土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在工作中,我们积极探索经验,同时也就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做些简要分析,供决策参考。

一、关于土地确权登记范围问题

近日,经管司撰写了《关于做好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技术支撑的几点思考》,对确权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做了较全面的阐述,但对土地确权的范围如究竟要对哪些土地进行确权登记等,未作明确规定。《权证管理办法》明确了耕地、园地和“四荒地”为确权登记范围和对象,但经管司的试点文件中,一直对确权登记范围和对象未作明确要求,有些地方只做了水田或耕地的确权登记。从农村实际和农民诉求来看,这次确权登记应做得全面些,主要做到:在国土部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应明确要求各地对除宅基地、林地和农垦部门各类土地之外的土地,都要进行确权登记,包括水面、草原等也要有关部门进行确权登记。能确权登记到农户的,就要采取家庭承包和其他承包方式,一次性确权登记到位(包括人民公社时期分配给农户的自留地等);不能确权登记到农户的,就按所有权也可以确权登记在《登记薄》,尽量不留确权登记空白。很多基层的同志认为,土地确权登记应统筹安排,最好能一次性做彻底,不留尾巴,这样农民才放心。

二、关于确权登记数据更新问题

这次确权登记工作,一些地方还在观望,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担心这次确权登记的成果能否发挥效应,能否实现预期。因为目前土地管理机制不健全,因土地在承包分配、征地等过程中,土地权属、面积、四至等信息每天都在发生变化,造成土地“地证不符”现象严重,主要在:一是一轮土地承包时,按照土地质量差异、土地效益与税负均等原则,将质量较差的土地面积进行打折分配登记,造成折后登记的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甚至是折后登记面积的几倍。二是2002年湖南重新核定计税土地面积时,很多地方将旱地等类似土地基本排除在登记申报之外,很多农户承包土地面积漏登,造成农户在土地纠纷中维权依据缺失,在征地补偿中利益受损。三是多年来农村土地存在着国土部门征地时不遵照文件要求,到经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问题,导致经管部门土地管理信息严重失真。四是村组公益事业建设用地肆意占用土地,占用土地未申报更改土地管理信息,造成经管部门土地管理信息登记失实。因此,农业部与国土资源部应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制定能有效更新土地数据,加强土地管理的长效机制,如果不建立土地管理统筹协调机制,不能象林业部一样依法实行林地“先审批再征占”措施,那么即使农村土地实行确权登记后,说不定今天给农户发了经营权证书,明天就会因征地而改变了土地信息,证书上的信息与实际不符,花很大精力进行确权登记就会失去意义,也就很难实现农村土地管理规范化的目标要求。

三、关于确权登记运行机制问题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运行中,有个问题值得关注,就是土地纠纷尤其是土地流转纠纷呈高位运行态势,且有越来越复杂的趋势。如何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加快土地有序流转,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我们应结合实际深入分析,分析深层次原因,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其主要原因:一方面乡镇缺抓这项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国发30号文件后,湖南最近一次机构改革中,就把乡镇经管职能划给了政府,但文件中未提及怎么安排经管人员编制,于是经管职能进了政府笼子,经管人员却徘徊在政府编制之外,成了事业编制的“闲人”,对此,各个县市区独出心裁成立一些经管中心等新增机构,这既违背了乡镇机构改革的初衷,也弱化了经管职能,是农村土地流转失范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乡镇缺推行土地流转合同规范化的抓手。土地纠纷多的原因,是大多数农户未签订全省统一格式的规范合同,工商资本或流转大户与农户信息等不对称,农户签订的合同期限过长,长期利益受损严重。各地应整合农业资金,改善补贴方式,制定出台“补贴随合同走,合同随土地走”政策,谁签订了规范合同,就优先补贴谁,鼓励流转大户和农户跟着政策走,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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